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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一期)

央视国际 2004年02月24日 17:16

  [一]

   CCTV.com -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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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好!

  我是福建省安溪县龙门镇人.今年四月份向施某购买一幢楼房(在龙门街道).之前,这幢楼房租与林某做仓库(至2003年9月30日),他们并没有写租赁合同,只是凭信用.今年初施某告诉林某房子要卖,当时林某也答应随时可以搬走.可是房子到现在还未搬出.原因是九月初我打扫二楼时,不小心把楼下的啤酒打湿,当时我也答应把啤酒买下.可是林某要求我给他换啤酒箱,我也照做了.但是林某现在要求我给他买下啤酒,我不买.房主施某却说与他无关.请问这件事与谁有关,主要责任在谁.我应该如何处理这件事.谢谢!

  回复: 您和施某是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要求原房主施某履行交房义务。由施某将林某搬出,如延期交房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失,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您在打扫卫生时弄湿林某货物产生纠纷一事应另行解决,与该房无关。

  [二]

  今日说法的记者,你好:

  我是今日说法节目的忠实观众。> 我想对网上购物的事宜进行法律咨询。

  我在某著名网站的广告中得知某网站进行手机销售,我凭着对著名网站的信任,通过电话联系了那个手机网站,并达成买卖意向。随即,我将钱存入那个网站提供的帐号,却一直没有拿到货物。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那个刊登广告的著名网站寻求帮助或者赔偿?我如何才能追究那家手机网站的责任?

  回复:你这件事是属于您和手机网站的买卖合同纠纷,手机网站违约。因为该合同是您和手机网站通过电话达成的,与著名网站无关。但是,如果手机网站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并给您造成了损失的,该著名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该著名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网站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

  主持人: 您好。

  我想咨询几个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谢谢。

  1、实际面积(开发商请房产局测得)比合同约定面积大(在3%之内),我需要补交差价吗?

  2、如果不需要补交,我想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合同由此约定),如果开发商不和我签订《仲裁协议书》,我该怎么办呢?

  3、预交装修保证金合法吗?我可以拒交吗?

  回复: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误差在3%之内的修补交差价。2、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即可直接申请仲裁,法院也不再管辖,更无需再行签订仲裁协议书。3、物业合同中如没有约定保证金就可以拒交。

  [四]

  撒贝宁:你好。

  我是一名您们节目的忠实观众,在我的生活里,遇到了一个困难,想请你帮帮忙。我已经离婚6年了,在这六年里,我和孩子相依为命。现在我又患上了腰椎间盘突出症,实在无力再继续独自抚养孩子了。当初,我们协商离婚时,商定每月其父给生活费200元,直到孩子成年。在这几年时间里,他一次也没兑现过,完全是我一人独立承担。现在,孩子上高中,我为他实在是交不起每年的学费。现在这年头,不读书哪行啊。我想你帮帮我出出主意,我应该用什么方式,哪条途径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呢?它不尽他的义务,孩子能不能和他断绝父子关系呢?希望你能帮助我,谢谢了!

  回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可由孩子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孩子是不能和其父断绝父子关系的。

  本期〈说法咨询〉由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提供支持

(编辑:晓星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