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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特别的车祸

央视国际 2003年07月14日 15:58

  记者:屈鑫

  编辑:李静

  主持人:张绍刚

  嘉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立新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您进入我们今天的节目。我们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立新教授。杨教授,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发生在广东省湛江市,刚开始的时候是一个特别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最终它引发了两场官司,而且不同的两个法院做出了不同的两种判决,到底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么样,我们先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蒋宗道是核工业部电机运行公司总经理,教授,是一位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由于蒋宗道在核电机领域有杰出的贡献,被誉为"中国核工业电机巨擎"。然而我们见到蒋教授时,他几乎成了一个植物人。之所以成为今天的这种情况,是因为6年前的一场车祸。

  1997年,蒋宗道应广东茂名一家单位的邀请前去讲学。5月5日,他乘坐飞机到达广东湛江。出了机场,蒋教授打了一辆红色的桑塔纳出租车前往茂名。当时下着小雨,当车走到一个上坡时,意外发生了。当时由于路滑,从对面来了一辆陕西牌照的东风大货车越过路中央撞在桑塔纳出租车的后门上。坐在后座上的蒋教授头部被撞成重伤。身受重伤的蒋教授被送到了湛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送到医院的时候,病人就已经昏迷,由于脑浆流出,医院立即对蒋教授进行了手术,抢救了他的生命。与此同时,公安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也进行了勘察处理,认定大货车负全部责任。出租车是正常行驶,所以没有责任。

  公安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陕西的东风大货车负全部责任。当时,陕西大货车司机名叫张科理,是陕西汉中的一个个体司机,他受雇于大货车车主负责开车。车主是汉中卷烟厂的职工王新民。当时张科理并不知道蒋宗道的伤势有多严重,知道出事后他马上送去2万块钱。车祸发生后,王新民也前往医院看望了受伤的蒋教授。由于脑浆流失过多,这时的蒋宗道生命还处于危险中。当时北京协和医院和天坛医院的脑外科专家组成了医疗小组飞赴广东,对蒋教授进行了会诊。病情稍有好转,蒋教授就被专机送回了北京。

  在一系列精心治疗之后,蒋教授的生命保住了,但右眼球被摘除,由于大脑被严重损坏,蒋教授失去了思维。出院之后,蒋教授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失去思维,至今连和他在一生活了40多年的妻子都不认识了。为了唤起丈夫的思维,蒋教授的爱人把40年前的结婚照放大放在床头,希望有一天奇迹会发生。

  在出车祸前,核工业部正在给蒋教授申报中科院院士,这场意外的车祸使我国的核电机工业遭受了一定的损失。6年来,核电机运行公司还在积极地治疗蒋教授的病,为了抢救和维持蒋教授的生命,至今核电机运行公司已经支付了130万元的医疗费。事情发生以后,核电机公司和蒋教授的家人来到了陕西汉中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大货车车主王新民,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由于自己的过失,使国家失去了一位优秀的专家,而且蒋教授的家人也受到了伤害。大货车车主王新民表示愿意赔偿。

  大货车车主王新民由于赔偿能力有限,倾尽全力赔偿了蒋教授14万元,并把出事的大货车也折价赔给了蒋教授。考虑到王新民的赔偿能力的确有限而且态度诚恳,电机公司和蒋教授家属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电机公司撤诉后,本案理应划上一个句号。然而2000年,蒋教授的家人又来到广东湛江赤坎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时的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180万元。蒋教授的家人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蒋宗道乘坐了出租车公司的车,双方就建立了一个运输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出租车公司就应安全的把蒋教授送达目的地。但是出租车公司并没有把蒋教授安全的送达目的地,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蒋教授进行赔偿。

  然而,出租车公司并不认同这种说法。出租车公司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是大货车撞了出租车,经公安部门认定大货车负全部责任,出租车没有任何过错,他们就不应该赔偿。而且在这件事情中他们也是受害者,如果大货车没有在下雨天超速行驶,造成打滑撞上出租车,那么出租车肯定把客人安全送到目的地。出租车公司还提出按照法律规定,一个案件不能以不同的理由两次提出诉讼。上一次电机公司和蒋教授的家人在陕西汉中已经以交通事故侵权起诉了大货车车主,而且获得了赔偿。

  针对这起案件,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2000年电机公司和蒋宗道的家人已经以侵犯人身权利为由在陕西起诉过一次,这次又以违反约定提出起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形成起诉原因的竟合按照一案不能二诉的原则,驳回了蒋宗道家人的诉讼。起诉被驳回后,蒋宗道的家人又向湛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中院认为蒋宗道的家人在陕西起诉大货车车主和在湛江起诉出租车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可以重新提起起诉。湛江中院直接受理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湛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做出判决:出租车司机没有安全地把蒋宗道运送到目的地,违反了合同。判决湛江通富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56万元 。

  主持人:杨教授,这个案子真的有它复杂的地方。区法院认为一个案子不可以用同样的理由两次诉讼,所以就索性没有受理。而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那么从这两个法院的角度来考虑,您可能更支持哪一个?

  杨立新:我觉得湛江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应该是对的。这里头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一事不再理的这个问题。比方说你到商店去,买了一瓶啤酒回家来喝,啤酒瓶爆炸把人炸伤了,就是这个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那么这一个行为它造成这一个损害的后果,当然只能起诉一次。这个案件它是侵权法里头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它是两个行为人,两个行为造成了一个后果。大货车它是一个侵权行为,撞上来以后造成人身损害了,当然是个侵权行为,这是个独立的行为造成这样一个后果。但同时因为我坐的是出租车,我成立了一个客运的合同,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行为。 尽管你没有过错,但是毕竟我在你的车上受到的损害,那我买了票坐了车以后,你要保障安全。你现在没有保障安全,造成我损害了,也应该承担责任。补充责任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直接责任,有一个补充责任 ,侵权是个直接责任,违约是个补充责任。因为最直接造成的损害还是撞车,那个出租车司机没有什么过错。那么它就变成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主要的,一个是次要的,一个是直接的,一个是间接的。那么一般情况下应该先找直接的,他找了直接以后没有完全赔偿,没有完全赔偿剩下这部分那当然找间接的赔偿。这样,他起诉出租公司当然就有道理了。

  主持人:但是事实上我们知道一个人,他的能力是有限的,比方说那个大货车那个车主他真是倾尽所有把车也卖了,赔了14万。当然你可以说出租车是一个补充赔,但是第一责任不是全在它,第二它只是作为补充的部分,第三它赔偿的数额居然是那个直接原因的那么多倍,这样判会不会对出租车公司一方不公平?

  杨立新:出租公司赔了他(受害者)以后,它(出租车公司)又产生个请求权,还可以去找那个大货车那个司机去要求赔偿,这样补充责任这样一个关系呀是非常美好的,非常美满的一个关系。但是实际上可能会有问题。因为它(大货车一方)没有能力再赔偿了,它(出租车一方)替它(大货车一方)赔了以后,它又找它赔不了,那么它实际上是受到损害了。那这种情况就是个风险问题。第一,你经营这种出租公司这种事业,本身就有商业风险,你毕竟是给人家提供服务,你毕竟收人家钱了,那么造成损害你就应该赔偿。受害人是个弱者,他是受到损害需要救济的。不管你怎么样你都要承担他(受害者)的责任都要保重他的赔偿权利的实现。

  主持人:但是在具体审案的过程当中,会不会真的出现我们今天案子里面所讲到的这种状况,明明可以用补充的这种方式可以两次来审案,然后但是法官就是用了自己的一事不再理的那种原则,就使得这种案子没有机会?

  杨立新:确实会有,因为这个补充责任也是这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侵权法里面当中原来就有,但是在我们原来《民法通则》当中没有规定这种情况。那么这几年就在实践当中发生了这样一些问题。 蒋士毕,2000年入住武汉市嘉叶宾馆后,因发生入室抢劫案惨遭不幸,杀人犯被判处死刑,但其本人没有任何民事赔偿能力。蒋士毕的家人便把宾馆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宾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两次驳回了诉讼请求。后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尽管宾馆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宾馆和客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出现问题也应承担责任,所以最终判决宾馆赔偿蒋士毕的家人各项损失3万多元。 那么这就是说宾馆这个责任是个补充责任,现在正在起草《民法典》,在《民法典》草案关于侵权责任这一篇当中,64条也规定了这个内容,它说比方说饭店、旅店、列车如果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了损害,那么这种情况你可以向直接的那个加害人去请求赔偿,那么他要赔偿不足的话,你也可以请求饭店、旅店、列车来请求赔偿,就是补充责任,所以补充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大大地普及,现在不仅仅是要向群众来普及,向老百姓来普及,要向法官来普及,让法官掌握这个才不能做出这样错误的裁定,才能够真正的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主持人:所以我们今天讲到的这个补充责任,无论是对于公民来讲还是对于法律的从业人员来讲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可以让公民知道怎么样更大权益的保护自己,同时也让法律工作者知道怎么样能够最大程度的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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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卓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