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刚大学毕业的朱慧在上海参加了杭州一家公司的面试,很快她就收到了这家公司的面试结果通知书,上面注明“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工资1800元/月,同意试用。”但到杭州上班十天后,公司却通知她:试用期间工资降到1600元/月,先支付80%,剩余的20%工资等转正后再补发。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没说辞退朱慧,但也没和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还是按照试用期的方法支付给她。一天,朱慧与公司领导因工作问题起了争执,激动之下,她当着许多同事的面说:“我不干了。”
十几天后,公司领导在例会上宣布同意她的辞职,要她三天之内办好交接手续。因自己一时冲动口头提出辞职,公司却将计就计,将自己“踢”出门外,朱慧越想越亏,向律师和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法律帮助。最终得到应有的报酬。
播出时间:2005年12月22日
责编: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