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保安打人---打死打伤案(三)
保安施暴法理不容
2002年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独家报道北京家乐福超市保安围殴消费者事件后,多家媒体、网站予以转载,保安打人再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12月10日启动的全国清理整顿非法保安、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活动中,黑保安打人首次列为整顿重点。然而,就在当天,广东又发生一起保安逼消费者当众脱衣搜身的事件。屡禁不绝的保安侵权事件如何从法律角度规范、查处?是否有出台“保安法”的必要?遭遇保安非法行为时消费者该怎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12月17日,来自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律师协会的专家汇集一堂,对此进行了研讨。
专家一致认为,保安没有执法权这在法律上是很明确的。即便执法者,动辄挥拳打人或侮辱人格都是法律所不容的。呼吁全社会重新认识消费者人格权,消费者更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的保护自己。只有这样,才能为根除保安打人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保安没有执法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谢安平认为,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对保安地位、作用作出规定,但从实践看,保安人员是社区、商场、宾馆饭店等特定单位生活、生产、工作和商业秩序专门维护者,保安用人单位一般和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公司指派保安为其提供服务。这就决定了保安人员只是保安公司工作人员,不是公、检、法人员,保安公司也不是公安机关。因而,保安职权和社会普通公众权利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既没有警察行政权、留置盘问权,也没有搜查、讯问、调查取证权。
对保安性质、消费者人格权须在全社会广为宣传、明确。中国法官协会研究部主任、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强调,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行业,保安提供的是有偿服务,保安人员的隶属者保安公司对其承担岗位培训、管理和教育,保安公司实际上就是企业。因此,无论正规保安还是内保,没有任何法律赋予保安执法权。
与此相关,消费者人格权、人身权不容侵犯。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任、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是公民基本权利,《刑法》、《民法》还对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搜身、检查、殴打等保安侵权行为与我国法律完全违背。
以搜身为例,搜身行为是属于侦查权的搜查行为,而搜查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一旦手段使用不当可能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第3款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为贯彻这一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须具备搜查主体是侦查人员,须持有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4大条件。因此,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和搜身一样,检查也涉及到人身、隐私权利。《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检查、核对公民身份证,但行使时须出示公务证和相关身份证明。
捍卫消费者人格权
谢安平认为,既然保安没有检查、搜身权,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消费者自然不存在配合问题,相反,保安属于非法,情节严重还构成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特别规定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此外,保安侵权中还往往涉及《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因此,任何受害公民都可据此予以制止、正当防卫和控告。
邱宝昌指出,当保安检查、搜查、或扣押证件、合法财物时,可告知其无权搜身,必须立即停止这种严重侵权行为,并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根据侵权性质和严重程度,可通过与保安或所在保安公司及受聘单位协商解决,或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组织调解,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但遗憾的是,消费者和保安、受雇单位对此认识不足。在分析保安施暴根源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胡安潮副教授指出,保安侵权之所以屡屡得逞,与消费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有很大关系,正是对自身人格权未正视助长了侵权行为愈演愈烈。胡安潮指出,消费者在遭遇保安非法行为时应该克服害怕、恐惧和无助心理,理直气壮维权,不能为急于洗刷自己、证明清白,以牺牲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代价,委曲求全满足保安侵权,换取暂时摆脱尴尬,最终受侵害的是消费者。
张泗汉强调,当超市发现偷摸行为,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尚属嫌疑人,能否确认“偷窃”须经法定机关依法审查,即使构成犯罪,只能受相应处罚,其人身权依然存在,任何人不能非法侵犯、剥夺。
保安没有执法权,但他又要维护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时该怎么办?邱宝昌、胡安潮指出,商家维护自身权益首先须合法,当人身权与财产保护权发生冲突时,公民人身权是第一位的。商家维护权益必须以法为度,不能破坏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保安应依法处理,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则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出台保安法
是否有必要出台一部《保安法》用以规范保安市场,专家意见分歧较大。仁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魏镇胜认为,应尽快出台有关法规。由于保安行业是特殊行业,涉及社会秩序稳定、公民各项权利。自1984年12月深圳市组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业经历十几年发展已成为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障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重要力量,已成为一个庞大行业。今后随着社会和百姓需要、违法犯罪状况和手段日益复杂,前景无疑更加广阔。
张泗汉强调,保安是商业性质公司,但要维护某个特定区域秩序;它受公安机关领导,又不能行使公安机关职能,稍不慎就可能违法。因此,鉴于此特殊性,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进行专项立法。目前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具备全国性法律效力的“保安法”出台成为必然。通过制定适合国情的“保安法”或“保安条例”,明确规定保安业的性质,保安公司设立条件、程序,人员招聘、培训、管理,及保安公司与公安机关、保安公司与保安协会的关系等,能使保安行业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邱宝昌认为,可以不立新法,但必须考虑有针对性的在现有法律中增加严惩条款和加大执法力度。他认为,长期处罚力度过轻、管理和惩处手段滞后,特别是雇用单位及保安公司逃脱侵权责任致使保安打人难绝。由于保安的背后是雇用单位,保安作为雇员,雇佣单位理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责任,保安提供方保安公司也要承担责任。因此,处理时除对经营者、保安、保安公司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外,还应明确行政、经济处罚。具体而言,在《消法》实施与完善中,应对消费者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加大力度。如规定发生保安对消费者打骂,就要求雇用单位及保安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两方停业整顿,吊销经营执照、重额罚款,额度甚至达到可能破产地步。同时加大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这是惩治保安侵权更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