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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保安打人---打死打伤案(三)

  被保安打伤,广东五万元精神赔偿出判例

  1999年8月广东省颁布实施的《消法》实施办法中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近日在深圳得到了落实。深圳天虹商场保安无辜殴打顾客,商场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消费者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03年2月26日下午5点,在深圳市公交集团公司工作的张国强去深圳天虹商场购物,被商场保安怀疑与另一女子有合伙盗窃行为,于是张国强被商场保安带到办公室问讯,在没有证据证实张国强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商场保安周某用木条和拳脚打伤了张国强的背部、腿部和胸部。张国强随即打110电话报了警,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未认定张国强有盗窃或合伙盗窃的行为。打人的商场保安周某被派出所拘留。经鉴定,张国强属轻微伤。张国强认为自己被商场的保安无辜地当成小偷,并遭殴打,使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伤害,因此要求商场除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商场同意公开向张国强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但认为张国强提出的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同意赔偿。

  商场和张国强多次交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国强便于今年3月8日起诉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虹商场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788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6月4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对商场保安殴打张国强的事实确认以后,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的规定,判令天虹商场赔偿张国强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78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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