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全国保安打人------打死打伤案(一)
保安,谁给你打人的权力
2001年12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状告石家庄市万利福超市石岗店保安动手打人一事,经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判决,被告万利福超市赔偿原告王先生医疗费、鉴定费合计22217.10元,此事暂时划上了一个句号。
事件回放:超市保安动手打了我
记者接到了消费者王先生反映的情况,称其在万利福石岗店购物时,因为有一件商品没有结账而被打的经过。这位消费者向记者出示了调解此事的东焦派出所的调解协议(原文如此)——
2001年元月14日,王×(注:记者隐去人名)与其弟去万利福超市石岗店购物。结完账出超市时被电子防盗器辨认出有未结账的物品带出,被超市保安带到治安办。经查:是藏在手套内的一瓶大宝洗面奶未结账。保安当即把王先生其弟的爱立信手机和买的食品扣留,让其赔偿,第一天谈话不投机未果。第二天,王氏兄弟又去超市,王先生并身携弹簧刀。经过谈话未果,发生争执。在督察室,李×经理打了王×,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民警李×经手此案。经过工作,王×兄弟过错为“小偷行为”,治安保安打人也是不对的。通过对双方教育,并请示带班所长,作了如下处理:
1、 对王氏兄弟批评教育;
2、 对万利福超市保安进行教育,以后不准发生类似事件。
2001年8月2日,王×拿来法医鉴定“轻微伤”,要求超市给予赔偿。超市一方认为:我们抓小偷,让其赔偿,但王×认为赔偿额太高交不了钱(原文如此)。后双方谈不拢而发生争执,后打了王×。王×要求万利福超市赔偿因打受伤费用,超市不同意,调解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2217 10元
因为超市不同意对王先生进行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万利福超市告上了法庭。2001年12月11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事作出了判决———本院认为,原告王×与其弟去被告万利福超市治安办解决前一日发生盗窃事件赔偿问题时,不应携带管制刀具,原告王××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夺管制刀具的冲突,原告王×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工作人员超出争夺管制刀具的必要力度,对原告进行殴打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对原告造成的人身侵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检查费、化验费、西药费鉴定费应予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利福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合计22217 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429元由原告负担143元,被告方万利福超市负担286元。
律师说法:超市无权处罚消费者
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超市对消费者进行罚款以及超市保安打人的消息时有耳闻,那么超市到底有没有权力进行罚款,超市保安打人又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记者就此请教了有关人士。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王贞国律师认为,超市与消费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超市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无权对消费者进行罚款,这种权力只有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才拥有。超市保安打人更是违法行为,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任何机构、任何人动手打人的权力。王贞国律师认为,发生类似的情况后,作为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如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甚至包括精神损失。作为超市,在处理这种事情时,首先可以要求消费者把没有结账的商品留下,同时可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河北骥众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认为,超市不是国家执法机关,没有执法权力,所以也就没有权力进行罚款,更没有权力打人,无论什么样的部门、什么人都没有权力打人。超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报警。如果出现了超市保安打人的情况,那么根据被打者的实际情况,对被打者造成轻微伤的,超市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
打者造成了重伤,则超市应该负刑事责任。
王丹律师指出,目前,由消费者和超市之间引发的矛盾日渐增多,有的超市在一些位置标明偷一罚十,超市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是没有权力进行类似的罚款的。作为消费者来说,应该更加了解手中的权力,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做的,什么是自己不应该做的。而一旦和超市发生矛盾,应该理智地去处理这些事儿,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