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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之争,烽烟十年------期待新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意识

  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之争?


  一位名叫董希文的画家于1952年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成为2002年4月北京的视线.这是一桩典型的著作权案.这也是横跨在新著作权法出台两个时期的经典案例.

  董希文,1914年6月27日生于浙江绍兴柯桥光华楼。曾就读于杭州芝江大学土木工程系,苏州美术专科学校,上海美术专科学校,越南河内巴黎美专分校,1939年毕业于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本科。先后师从林风眠、颜文良、刘海粟、常书鸿等。1943年任敦煌艺术研究所研究员,三年间临摹敦煌壁画数百幅。1946年,经吴作人、李宗津推荐,应徐悲鸿邀请到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任教。1947年,参加“反内战”的爱国学生运动,与艺专同学一道上街游行。1949年,画家为迎接北平解放,刻印、散发了数百万份宣传画,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参加开国大典,亲眼目睹新中国成立的壮丽场面,萌生了创作《开国大典》的激情,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中央美术学院教授、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文革”中,被打成“反动学术权威”,在北京钢厂劳改,因过度疲劳,胃溃疡穿孔,经首都医院抢救八小时方苏醒过来,在做了胃切除四分之三的大手术后不到半年,又回到劳改农场,数月后诊断为癌症晚期,1973年1月8日,病逝。

  2002年4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再次开庭,公开审理油画《开国大典》的作者、画家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代表董希文亲属诉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等被告侵犯著作权一案。当年,画家以高度的才华和激情创作的那张油画,完美地将新中国成立那一伟大的历史瞬间定格在中国人的记忆中,而为亿万人所熟知,成为一幅不朽的历史巨作。如今,它的著作权归属却不得不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得以确认,当然引起了有关人士的感慨和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此次开庭的另一不同寻常之处,则是收藏这幅画的中国革命博物馆(以下简称“革博”),在3月6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之前,尚不是此案的被告,而就在那天开庭就要结束时,被追加为被告,成为诉讼的一方,一个月后的今天也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坐到了被告席上。革博代理人在当庭陈述中,对他们造成的对董希文先生及其家属的伤害,向原告方表示歉意。

  那么事情的始末又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简单而又复杂的著作权纠纷

  一幅美术作品原件,通常涉及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一种是物权,体现为该作品原件归属于谁;一种是著作权(“版权”),一般体现为谁对该作品享有以复制、出版、发行等方式使用的权利。前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件有形的画作,后一种权利拥有的是一种看起来似乎无形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可以分离的,作品原件转移了,并不意味着因创作而产生的著作权也一并转移。拥有某幅画的人只拥有这幅画的物权,不意味着他当然地同时就拥有对这幅画进行复制、出版、发行的著作权,著作权仍保留在著作权人手中。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出版、发行某幅画,就构成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犯。有法律界权威人士认为,近年来在美术界频频出现的侵犯画家著作权的事件,就与中国著作权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不普及有很大关系。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不是十分有力,使得不少人在观念上和具体行为中不尊重画家的合法权利,也是这种侵权事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也就公然对我国神圣的法律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表示了毫不含糊的藐视。

  1999年,新中国迎来了五十华诞。董希文当年创作的油画《开国大典》以其艺术与历史的完美结合,特殊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而其无与伦比的社会知名度,受到众多收藏家和商家的关注,也使人看到了它所具有的商业价值。4月30日,由中国社会报下属的一家单位与董希文的夫人张林英、董希文的女儿董一沙签订了“授权书”,征得了后者的授权,以油画《开国大典》为原型,制作发行《开国大典》微缩版纯金箔画。但是不久,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

  1999年7月份,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也公开刊登一份“授权声明”,称,油画《开国大典》现存中国革命博物馆,“版权归属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革命博物馆将《开国大典》版权授权给”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制作“缩版彩纯金(24K)工艺制作金箔画”,并称,“该公司也是中国革命博物馆唯一授权制作金箔画的制造商,社会上出现类同图案的金箔画均属侵权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份声明散发在全国多家报社、媒体。

  在当时各种《开国大典》中,“上海广元”因为打着革博的牌子,所以最有声势。在公开发行的宣传品中,上海广元,称,“限量制作发行15000件金箔画《开国大典》”,每件售价都在数百元至几千元。而且,上海广元还把文章做到了上海“99财富全球论坛”上,他们制作的金箔画《开国大典》成为“99财富论坛”的“指定纪念品”。

  至少从1999年夏天一直到现在,董希文家属都被满大街充斥的形形色色的“《开国大典》”所困扰,她们面临着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这些从金箔画到印刷品,从乱七八糟的蝇利片瓦到大规模发行的各色纪念品,从制作低劣的盗版到煞有介事的“正规专卖”,在某些人大发其财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改变、损害着原作的艺术原貌和真正的艺术价值;另一方面,它们的大量存在也就公开对董希文家属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作为画家董希文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你们是否还对那幅画拥有著作权?

  很快,不少亲朋好友,特别是一些在革博也有画作被收藏的画家及家属,还有许多听说此事的人,纷纷打来电话,询问董希文家属,他们看到的有广元和革博联合具名的带有“授权声明”的广告册是怎么一回事?她们和革博之间究竟是怎样一种契约(权利、义务)关系?还有许多人收到上海广元散发的“宣传品”后,问董希文家属,她们是不是把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同时授给了很多家单位?董一沙因此不得不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董一沙请教了不止一位中国知识产权界最权威的法律专家,专家们一致认为,董希文家属毫无疑义地拥有董希文作品的著作权。8月12日,董希文家属委托律师发表严肃声明,申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张林英及其子女是油画《开国大典》的合法著作权人。”同时,不点名地批评了社会上出现的侵权行为。

  董一沙开始和革博、上海广元等进行交涉,但对方总是以油画《开国大典》著作权人不明确为主要理由,为自己解脱。她在两年的交涉中,虽然认为问题一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她和律师收集到了足够支持她起诉的有力证据,但又对诉诸法律手段,正式起诉犹豫不决。直到2001年11月下旬,董一沙才最后下决心起诉,目标选了两个主要的制造商,“上海广元”和南京金麒麟贴金工艺品厂,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2年3月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厅。两被告上海广元艺术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和北京工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都有人到庭。 法官宣布,这次开庭将就三个问题请原、被告双方举证、论辩:一、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归属;二、两被告侵权事实的认定;三、赔偿数额。

  在3月6日开庭之前,“被告一”曾向法庭提交过一份他们与革博的“合作协议”,但在3月6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一”却又称,不把那份协议作为证据之一正式拿出来。鉴于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此案的矛盾已将革博推到前台,革博是否拥有油画《开国大典》的著作权,以及革博是否将此“著作权”授权给广元,已成为此案无法回避的一个焦点,原告方在法庭上即表示将革博追加为被告。由此被告由两个被追加为三个

  在经过数轮法庭调查和论辩之后,法官做了几分钟的训戒,首先,是广元在此案中的行为十分不规范,而革博作为国家博物馆,以自己的工作人员不熟悉法律为托辞,也是说不过去的。最后此案以革博败诉而告终.

  有法律界人士针对目前公众当中普遍存在的一些观念发表评论指出,著作权人享有权利和维护权利除了版权法的规定之外是否还应当有其他的标准?在接触类似的案件中时常会发现这样的说法,即涉及“革命”题材或者公益题材的作品,著作权人似乎就“应当”将其作品无偿地“贡献出来”,不应当主张自己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放弃权利,否则就有这样或那样的“说法”。这种现象在我们这里似乎还有相当的存在基础。然而,这种观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对著作权法或者法律理念的误解。在著作权法原理之外还要加上其他评判标准,比如所谓的“道德”或者“公众标准”在中国就比较普遍,这种错误观念与法律精神不符。也有人指出,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还没有关于“精神赔偿”的内容,但在现实中,著作权人所受精神伤害是一个严重的事实。

  另有人士评论说,提高法律意识是全民的事,但是就某项法律意识而言,比如著作权意识,特定的部门承当特别的责任,对美术作品,人们有理由要求一些重要的博物馆等单位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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