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本期话题:罪证(1月11日)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1日 14:46)
2001年9月9日那一天,在辽宁省大石桥市旗口镇派出所来了一对老年夫妇,他们要报案。而他们讲述的案情当时让所有的民警都大吃一惊。报案的吕老汉回忆说,9月8日上午8∶00多,他和老伴儿吃过早饭就去村边的芦苇塘里割草,因为老伴儿身体不太好,吕老汉就一个人下到芦苇塘里去干活。
吕老汉一个人割草渐渐地走进了芦苇塘深处,与老伴儿拉开了几十米远。11∶00左右,吕老汉背着割好的草回来时却发现老伴儿有点不对劲,一个人站在路边哭。吕老汉急忙询问发生了什么事,老伴说她刚才被几个同镇上的人强暴了。
听完吕老汉夫妇的报案,民警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立刻上报到大石桥市公安局。公安局刑警队立刻派人到吕老汉家调查取证,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在现场,队员们只看到了一些歪倒的芦苇。而不懂法律的吕老汉已经把老伴当时的衣物洗掉了,也就是说强暴吕老汉老伴的直接证据没有了。
根据吕老汉夫妇的指认,公安人员对同村姓舒的两兄弟进行了传讯。两人供述,9月8日上午9∶00多,他们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吕老汉的老伴儿一个人站在芦苇塘边,便动了邪念,在芦苇地里强暴了她。两人的供述内容完全一致。随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对两人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到了大石桥市检察院,检察院也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受害人指控的内容基本一致。
2001年10月,大石桥市法院开庭审理舒氏兄弟这桩强奸案件。然而就在审理期间,吕老汉的老伴因为受到了这件事情的打击,从此一病不起,3个月之后离开了人世。吕老汉在悲痛中要为老伴儿讨个说法。2001年10月,大石桥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舒家兄弟提起公诉,因为当时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未满18岁,2002年2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然而,在法庭上,让人意想不到事情发生了。舒家兄弟在法庭上突然否认以前的供述,称自己没有作案。同时还有一些同村的人出庭作证,证明舒家兄弟没有作案时间,也就是推翻了原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所有的供述。证据中有一个是证明案发时,兄弟中的老大不在现场的证据。那是一张当天他去取相片的小票,舒某称案发时他是拿着这张小票去邻村的一家照相馆取相片了,他没有作案时间。
而另一个证据是村民赵兴华的证言。他说他家就在案发现场附近,案发当天他看到吕老汉和老伴儿一直在芦苇塘里割草,两人始终处在彼此的视野范围之内。赵兴华证明,案发当天,他一直在抽水浇灌自家的稻田,每隔几分钟就出门去看看抽水机,但他没有看到舒家兄弟作案。而其他几个证人也证明,案发时在其他场合看到过舒家兄弟。
这些证人证言和物证使得案件的性质完全改变了。大石桥市法院综合控辩双方的证据后,认为被告人出示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而控方只有被告人舒家兄弟的供述以及被害人吕老汉的描述,没有直接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于是推定被告人无罪。面对这一结果,吕老汉感到不能理解。
对于这个判决,大石桥市检察院认为,虽然指控舒家兄弟的直接证据确实存在着缺失,但是他们觉得案件存在着疑点。首先,为什么之前在公安机关侦查时没有一个证人,而开庭时却突然同时出现了这么多目击嫌疑人不在现场的证人呢?其次,当初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细节与被害人指控为什么惊人的相似?开庭前他们的态度也一直没有变化,在公安机关的预审和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环节,两名犯罪嫌疑人一直在供述强奸犯罪的事实,而且供述是比较稳定的。
针对这些疑点,检察官们一方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研究,另一方面于2003年8月向大石桥市公安局发出了重新立案侦查的建议书。而公安机关也认为,案件在证据上存在诸多疑点。他们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重新进行侦查。此时,有人提出那张证明舒某取相片的小票很是可疑。一般来说。老百姓照相以后会把取相片的小票交给照相馆,相片取走以后小票是不应该保存的。
随后,大石桥市检察院几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也加入到专案组中,协助公安机关开始调查。他们根据小票上的地址找到了那家照相馆了解情况。老板说,她只记得舒某确实来照过像,但是哪天取走相片的她就记不得了,至于取照片的小票她根本不留底。那么,既然不留底单,那么那张小票又怎么会在几个月之后出现在法庭上呢?
在专案组进一步追问下,老板终于承认小票是后来补写的。她说,那天舒某的父亲来到照相馆,让老板给他开一张小票。老板说她当时并不知道对方要那张小票干什么,因为彼此认识也就没多问。她仔细回忆后想起取相人舒某来取相的日子应该是9月初的星期天。公安人员核实后发现,2001年9月9日确实是星期天,而小票上的日期是8日,也就是说补写的小票把日期提前到了案发的当天。也就是说,案发当天上午他根本没有取相,这个证明舒某没有作案时间的重要证据居然是伪造的。
专案组开始质疑其他证人证言。他们没有惊动舒家人,首先从赵兴华的证言开始调查。赵兴华当时在法庭上作证说,案发当天他看到吕老汉夫妇一直在一起割草。为了核实他的话,侦察员们再一次来到案发现场勘查。赵兴华家确实离芦苇塘很近,此时正是冬天,芦苇塘里只有少量的芦苇。看着在风中摆动的芦苇,侦察员突然想到了一个场景,他们怀疑赵兴华说了假话。
9月份,这个芦苇塘的芦苇非常茂盛,都有3米左右高,而赵兴华家与芦苇塘基本持平。赵兴华本人身高不过1.70米,他怎么能够看到茂密的芦苇里割草的吕老汉夫妇呢?面对专案组的质疑,赵兴华终于承认事发后舒家人来找过他,请他帮个忙。为了不伤及两家的关系,赵兴华同意给舒家兄弟作伪证。
至此,两份重要的证据都是假的。专案组一鼓作气,又找到了其他证人重新了解情况。经过近3个月的紧张工作,终于把这些所谓的证据全部查清楚了,所有的这些证人都承认在两名犯罪嫌疑人父母的游说下,有的是碍于亲属关系,有的是邻里面子,向司法机关向法庭出具了伪证。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马上对舒家兄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重新将他们抓捕归案。
在审讯中,舒家兄弟重新承认并交待了犯罪的经过,并且承认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他们和家人串通否认犯罪的事实。大石桥市检察院于2004年3月再次对舒家兄弟提起了公诉。2004年5月,大石桥市法院重新综合了有关证据,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舒家兄弟有期徒刑10年,同时以伪证罪判处两兄弟的父亲舒敬生有期徒刑3年。对于做作伪证的人,检察院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舒家不服提起了上诉,2004年11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曲新久教授。曲教授,我们现在从这个案情来看似乎结果并不明确。作为强奸案来讲,一般需要什么样的证据链条才能够完整地来证明强奸事实?
曲新久:首先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第二就是物证,一般的强奸案件会在妇女的身上留下一些痕迹;第三,我们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讲的,再看看现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一致。
主持人:由于这个老人家不太懂法律,回到家里以后把衣服洗了,现在剩下的惟一证据就是她的陈述,和两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且从刚才检察官提供的情况来看,这个供述在之前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法庭上能不能够最后成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曲新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供述也高度一致,再加上现场勘查的一些基本状况,这样的强奸案件基本上是事实清晰的。
主持人:但是本案最后发生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在法庭上兄弟两个人突然把之前所有的话否认掉了,而且还出现了很多新的证人证言。这些的证据出现会对这个案子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曲新久:这样一来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会使得被害人的陈述显得非常单薄,在法庭上很难成立。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也就是任何一个人在审判过程当中和审判前被推定为无罪的。如果他有罪就要通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所以法院只能宣告他无罪。
主持人:强奸罪是一个重罪,所以判处这两个孩子有期徒刑10年,这应该是既综合了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了他们作为未成年人,给了他们一定的宽容了。但是那些作伪证的人,我不知道他们会怎么办?
曲新久:我们实践当中也经常能发现,有些证人法律意识并不强,经受不住人情的压力,而且他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一句话或者是一个证明,可能会对这个案件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只是做批评教育就可以了,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当中,对司法危害最大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还是他的父亲,所以最后追究他父亲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在这里我们也想告诉天下所有的父母,孩子有可能会有犯错的时候,但是孩子犯了错误之后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帮他校正,而不是帮他掩盖错误,让他逃避法律的惩处,这样对孩子是没有好处的。感谢您关注本期《今日说法》。
责编:西寻 来源:CCTV.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