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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案 
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15日 16:05
CCTV.com消息(今日说法):
记者 孙静婧 李政林
编辑 王琼
主持人 撒贝宁
嘉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兴良
2001年8月11日上午,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缉毒队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拦截了一辆兰州市的出租车,在车的后排座位上发现了一包可疑物品。根据经验,如此包装的物品很可能是毒品海洛因。于是缉毒队马上将这包物品和该车司机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很快,技术部门对那包物品进行了检验并得出结论,重达3669克的9块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几个小时之后,被一同带回来的司机荆爱国说出了这些毒品的来历。荆爱国,29岁,兰州市出租车司机。据荆爱国交代,这是当天坐他车的一个男乘客托他运的一批“货”,那个乘客说运费5000元,货到付款。但荆爱国没想到他的车还没开出20公里,就被临洮公安局的缉毒民警抓住了,很快这起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荆爱国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荆爱国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判处荆爱国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有了这样的判决,临洮公安局马上准备为缉毒队请功,据说最起码也能得到二等功。就缴获毒品的数量来看,3669克这个数量是临洮公安局缉毒队成立以来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一次,这个案子的成功破获使全局上下欢欣鼓舞,上级公安机关的贺电也很快传来。这个案子最主要的立功人员一个是局里主抓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还有一个就是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张局长和边队长成了人们心中的缉毒英雄。
然而另一方面,被判了死刑的荆爱国的家人却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提出了上诉。
他们认定荆爱国有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它仅仅凭借的是荆爱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毒品称量的鉴定报告,同时,荆爱国的律师认为把毒品交给荆爱国的那个“乘客”一直没有抓到,毒品的来源还没有搞清楚,只有荆爱国一个人的供述和公安局查扣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太单薄了,因此他们上诉。而就在这个时候,谁也没有想到这个案子还真出现了新的情况。就在荆爱国家人上诉期间,兰州市公安局又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了一名叫马进孝的犯罪嫌疑人,在对马进孝进行讯问时,马进孝说他以前在临洮帮助过公安机关立过功,希望因此能减轻惩罚。
在马进孝接下来具体叙述时,公安人员才渐渐听出来,原来在他帮助下破获的案子竟然就是一直备受关注的“8.11”特大运输毒品案,接受马进孝帮助的人就是那两位缉毒英雄——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然而当问马进孝具体怎样帮助他们的时候,马进孝的回答却让公安人员感到越听越不对劲了。马进孝在笔录中是这样叙述的:张局长和边队长让我把买来的一点儿海洛因加工成3公斤,我再想办法找个人把东西送走,公安局的人就在路上抓,这样人赃并获。
案子破了,由于马进孝参与的其他贩毒案还没有侦破,因此我们没能采访到他。但是按照马进孝所说的他就是那个把毒品交给司机荆爱国的“乘客”,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都是他和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共同设计的。这个案子之所以有那么多疑点,理由很简单,这就是公安自己制造的一个假案。
讯问马进孝的公安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马上向省公安厅汇报了这一情况,而省公安厅在对“8.11”运毒案缴获的毒品进行再次检验时,技术人员也发现了问题,而且已经将发现的情况提供给了定西中级人民法院。公安人员从这9块毒品中取出1块进行鉴定,从它的外角和外层鉴定出来的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只有0.1%和0.19%,也就是说 “8.11”运毒案缴获的重达3669克的物品真正的海洛因成分最多不到7克,毒品数量是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马上重新对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审理。而省公安厅在汇总了兰州市公安局提供的马进孝交代的情况后也立即采取行动。
很快“8.11”运毒案的主要经办人张文卓、边伟宏因涉嫌制造假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张文卓被刑事拘留以后公安局才知道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在制造假案的张文卓、边伟宏接受调查的同时,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也有了终审判决,按照《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荆爱国无罪,临洮公安局表示不服,他们认为即便荆爱国是中了圈套,但是荆爱国明知道是毒品还要运,就从这一点上来讲也不能认定他无罪。荆爱国本人马上反驳了这种说法,他说当时他就是给“乘客”运“货” ,他根本不知道“货”是什么。
然而临洮公安方面又指出荆爱国当时交待过乘客给他的运费是5000元,运一包几公斤的东西,路又不远,怎么会给如此高的运费?荆爱国对包里到底是什么东西肯定心知肚明。另外马进孝也说过,当时他找的就是敢运毒品的司机,荆爱国甚至告诉过他毒品和枪他都敢运。然而法院认为,即便如此在这个案子中也不能认定荆爱国有罪。理由是从《刑法》犯罪的定义看,荆爱国不存在对社会的危害,也不会危及国家管理毒品的制度。
主审法官进一步解释说。荆爱国运输毒品这个行为一直在公安人员的全程控制之中,也就是说从一开始他就注定会在半路中被查扣抓获,他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而我国的《刑法》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行为的首要条件就是这个行为一定要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法院认为荆爱国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至此,荆爱国运输毒品一案有了结果。而此时涉嫌制造假案的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对于他们的调查还在进行之中,在对他们进行讯问时,他们承认了与马进孝共同制造假案的事实。
身为公安民警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临洮西面是临夏地区,临夏地区毒品贩运猖獗,贩毒分子将金三角的毒品运进临夏、临洮是必经之地,临洮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一直相当繁重,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会下达一定的任务要求必须完成。在边伟宏的笔录中提到,当时他们当年的缉毒任务还没有完成,他们缉毒队在全地区公安系统的各项评比中都是倒数第一,为了完成任务他们才想到自己来“做”一起案子自己侦破。但是记者在采访中感觉到做这样一起毒品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似乎并不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因为记者了解到,缴获1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30元,那么“8.11”运毒案当初缴获了3669克海洛因,就能获得奖金10万余元。
为了获得这笔奖金张文卓、边伟宏让马进孝把石灰做成9大块,在表面抹上海洛因,做毒品检验时又故意仅以“检出海洛因”作为鉴定结论将缴获物品的总重量模糊成海洛因的净重量,这样他们就破了大案,立功受奖。而荆爱国却因为这个特别巨大的毒品数额被判了死刑,而至于张文卓、边伟宏为什么能如此顺利地把假案做成,这里面还有一个原因——权力过大。重大案件必须上党委会、局务会进行讨论,这些制度都流于形式。张文卓、边伟宏利用手中未被有效控制的权力制造了假案。
2002年年底,定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5年,边伟宏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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