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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反馈

  CCTV.com消息:演播室:《两岸万事通》法律服务节目,播出已经两个月了,陆续收到了台胞以及大陆观众的咨询和求助信件。

  11月10 日一位叫林容祥的台商,给栏目组送来了一份资料,这份资料中反映的情况是,林先生1994年在厦门市莲前路279号,购买了两层楼的厂房,以及四套单元房,谁知5年以后,出售房子给他的这家企业破产了,林先生的房子被法院作为债务清偿,划归另一家企业使用。几年来,林先生不能使用这处房产进行经营,而蒙受了损失。林先生上诉当地法院,要求归还他的房子,并赔偿他的损失,法院的判决却是林先生败诉。林先生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希望栏目能够给他提供援助。

  为了对案情进行准确地分析,我们的编导带着林先生的材料,走访了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涉台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这里的律师,大都有处理涉台案件的丰富经验。几位律师认真地分析了林荣祥先生的材料,经过一番讨论后,律师们一致认为,根据林先生提供的资料看,法院对林先生的案子做出的判决是成立的。

  张律师:你诉的是泉兴公司,泉兴公司与查封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这个问题你并没有搞清楚,经过我们的了解,查封是法院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债务,而进行的查封,这个查封与本案的被告,没有任何的联系,那么你现在要求被告来承担这部分损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张律师认为,林先生之所以输了官司,不仅仅是找错了被告,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林先生当初买房子时就不够谨慎。林先生买的房子,是建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按照大陆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的。也就是说,林先生这处房产的开发商,当初就没有依法获得,房子所建地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没有权力将房子卖给林先生。因此林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买房合同,是不合法的。林先生依据这个合同,来要求返还房子和赔偿,法院就无法判定林先生胜诉了。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

  [演播室]

  张律师介绍说,林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是非常典型的。随着大陆城市建设的加快,有的地方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被开发商利用起来建设商品房。张律师提醒台胞,在这些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是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的台胞没有弄清楚房子的权属状况,就买了房子,风险是相当大的。

  不过,张律师也帮林先生想出了,追回房子、减小损失的方案。

  [电话同期]

  张律师: 林先生您好,我是海瀛律师事务所的张宏政律师,你好,你好。您想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的话,现在有两种途径,一种就是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来补偿房款,另一种就是继续确定使用权,如果买卖合同无效的话,你可以请求返还,你所购买这个房屋的款项,以及赔偿损失。

  林先生:开发商整个都将财产转移了,已经有阴谋的转移了,所以我认为这一方面行不通,诉讼是绝对赢的,就是讨还这个房款,这个判决绝对没问题,但是实际执行上非常困难。

  张律师:因为开发商他没有能力赔偿您的损失,那么现在我们讨论一个更切实可行的方法。根据厦门市政府的1998年083号文件,作为西林村它可以获得这个房屋的权属凭证。权属证。西林村根据98年083号文件,办完权属凭证以后,由于您已经支付了相关的款项,所有的房款您都已经支付了,那么您就可以跟西林村来进行协商,您就可以获得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林先生: 这样我明白了。

  [演播室]张律师提到的厦门市1998年083号文件,指的就是《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这是厦门市政府针对一部分,已经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并出售的房产,而出台的补救性政策。根据这个文件,只要林先生所购买的这处房产的土地所有人,西林村去补办房屋所有权证,他就可以合法地获得这处房产的使用权了。

  房子固然是有办法可以要回来,但是由于出售房子的开发商已经破产,因为房子的问题,使林先生的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已经很难再追回了。通过林先生的案子,张律师要提醒台胞们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张律师:台商或者说作为国外的一些主体,或者说香港的一些主体,对祖国大陆的相关法律不太了解的情况下,在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的时候,我们律师建议最好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一的了解,然后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一定的考查,看看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有能力,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来进行这个行为。本案中就反映出,林先生当初对这个售房者,泉兴公司没有进行充分地了解,导致泉兴公司是否有权力来卖这个房子,林先生买完房子之后,是否能够合法地办出这个房屋的所有权证,或者说是使用权证,都不得而知,这很自然就为以后发生诉讼纠纷,埋下了一个隐患。

  [演播室]我们的记者在成都采访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位叫潘拯民的台商,他告诉记者,因为一场商标侵权的官司,他不但要付出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而且现在他在大陆的开的几十家连锁店,也不得不改头换面。面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潘先生多少觉得有些委屈,他希望通过我们向专家做一下咨询。

  潘先生说,他1990年在深圳开了第一家“老树咖啡”店,现在在全国已经有了七十几家连锁店。

  2000年,就在潘先生的咖啡店生意做得正红火的时候,台湾一家同名企业却到大陆来告他,说他正在使用的“老树”字样的商标,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面对这样的指控,潘先生觉得自己是很无辜的。

  潘拯民:既然我店已经开这么多,而且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如果说真的有心来做这个市场,他们应该在每个,比如说我现在注册另外的商标一样,我注册下来,我要去哪一省开发,我要先去报备,先去工商局报备,这个商标我注册下来了,我要进来你们这里开店,工商局就不会允许别人用这个名称去申请工商登记,对方都没有嘛。

  演播室:潘先生认为,尽管起诉他的这家企业,在1994年就在大陆注册了商标,但是这之后的8年时间,对方一直没有来大陆办企业,而他现在在大陆,已经开了这么多家店,应该是这个商标的实际使用者。法院断定他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是不是不太合情理呢?就这个问题,我们请教了有关专家

  郭禾:如果说这个“老树咖啡”作为一个商号,它已经在台湾很有名了,而现在到大陆来,它也是专门针对台湾的一些,到大陆来的台湾同胞,也就是说针对特定的客户,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的化,他显然是想利用,当初“老树咖啡”在台湾的声誉。在法律上我们认为,这种想利用他人声誉的行为,在法律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对于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法律上肯定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在接到对方企业的指控以后,潘先生仔细阅读了《商标法》,发现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就是注册商标3年不使用,商标局就会撤消该商标。那么对方企业1994年申请的注册商标,到2002年才在大陆开办企业,应该早就过了商标使用的有效时限了。对于这个问题,专家又是怎么解释的呢?

  郭禾:台湾的大陆咖啡的商标权人,他在大陆已经注册了商标,如果说他在大陆已经将这个商标投入了使用,比如说他已经有过一些经营,或者他就他的这个商标做过一些广告。即使没有开办企业,但是他确实在大陆有过相应的广告,这种广告行为,我们在法律上也认为他也是对商标的一种使用。

  [演播室]根据潘先生所反映的情况,这家台湾的企业,曾经在北京一家小报上,刊登过一则广告,这样看来,潘先生就没有办法,以未曾使用过,来指控对方注册的商标无效了。

  [专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但是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三年内,以设立企业、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广告以及《商标法》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过该商标,都视为该注册商标为有效。

  采访中,潘先生告诉记者,还有一个让他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他在1997年就委托当地的商标处,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将近两年后,他才得到商标没有注册下来的消息。在这两年中,他的连锁店并没有停止扩张。潘先生认为,如果当初商标局及时地给自己批复,他就不会再使用这个商标了。为什么商标注册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呢?

  郭禾:我们国家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目前商标局的审查周期,大约就像你刚才说的是一年左右,有的时候会稍微短一点,有的时候会长一些。在申请在之后,他首先要对商标进行分类,分类以后先进行一次初步审查,然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就是要审查一下使用该商标的相应门类的商品里,比如说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有没有人已经把相同的或者类似的图案或者造型,已经注册在这些商品上,要逐个的进行审查,审查完了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在异议期里边,没有人提出异议,然后才能核准授权,所以这样加起来,这个周期也就差不多一年了。

  [专家提示]

  注册商标的审批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等程序,为了不影响生产经营,投资者应尽早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应该先进行商标查询,以防发生商标侵权。

  [演播室]在我们节目播出的时候,潘先生的案子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我想,不管案子最后的结局是什么,潘先生都应该从中得到教训。因为当初设计商标时,他是有途径可以查询到,是否有人曾经注册过类似的商标的,而他还是抱有侥幸心理,没有主动去进行商标查询,所以才遇到今天的这些麻烦事。潘先生故事,对所有来大陆投资的台商,都应该是有启发意义的。

  节目时间有限,很多观众朋友的问题,没有能够在今天节目中一一回答,不过这些观众朋友您也不要担心,您的问题,我们都会以回信和回电的形式给予答复。

  《两岸万事通》法律服务节目播出以后,得到了很多朋友的关心和支持,有的台胞也为我们提出了建议:

  俞仁得:能够用案例的方式,除了从法律的角度去切入,他碰到的困难,也可以从企业本身,它在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实质上的操作的困难,中间再去交叉一下这样,因为只有针对法律去回馈,终究可能会是比较纸上作业,可能有一些案例部分,部分的外商台商它可能有一些实际的纪录,从这些纪录再跟这些咨询者做一个交叉,我想可能这样会比较好一点。

  李美真:尤其在法律方面,因为政策法规我们还不是完全地了解,通常得到都是一些片面的,我们希望当然是说有专门的法律顾问。

  李雄铭:如果你能够招一些实际需要这种东西,以这种对谈的方式,以这种发问对谈的方式,然后把他实际遭遇到的困难,能够予以解答,让它变成是一个人性化的节目。

  结束语:非常感谢这些台胞给我们提供的宝贵意见,《两岸万事通》法律服务节目刚刚开播,我们真心地希望,能够多听取您对我们节目的意见和想法。

  从苏州的俞仁得先生和重庆的李雄铭先生的建议中都谈到了,希望在节目中多采用一些新近的案例。我们在此呢,向广大的观众朋友征集案例,欢迎您把您知道的或者经历过的案例,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以及短信等方式,告诉我们。一旦您的案例被采纳,您的疑难和困惑,将会在节目中得到权威的分析和解答。

责编:王京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