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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以对员工搜身吗?

  CCTV.com消息:主持人:台商办企业,都很重视企业的安全保障,有的台商为了防止企业内部的东西丢失,就在工厂门口设关卡,强行对员工进行搜身。这种不尊重员工的做法,真的能够保证企业的安全吗?

  今天来到演播室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申卫星副教授,欢迎您,申教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在这家对员工搜身的台资企业里,发生了什么事情?

  [情节一]某台资企业要求员工每天离开工厂时接受搜身,这天一名男保安代替女保安,对女工进行搜身。女工媛媛拒绝被男保安搜身,却被男保安强行搜身。

  主持人:教授我想任何一个人在面对搜身这种行为时,都会觉得这是一种人格的侮辱,更何况是一种男性对女性的搜身。

  申卫星:应该说搜身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不只一例,恐怕很多人都知道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为什么还屡禁不止呢,这就让我想起了,2001年在深圳,有一家韩资企业,它的56名员工被强行搜身,这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最后赔偿了56名女工的损失。

  主持人:实际上像搜身这种行为,真的是屡见不鲜,比方在一些超市也经常发生。

  申卫星:是这样的。实际上我们都知道搜身是违法的,为什么有些企业的管理者还会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呢?恐怕是他们觉得这种做法的成本比较低,直接搜身可以确定是否有携带产品出去,但是这样一个问题最突出的一个表现,实际上它体现了,就是企业经营者,对劳动者人格的一种漠视,实际上无论是企业主也好,还是职工也好,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我们法律要保护人格的自由,要保护人格的尊严不受侵犯,我们国家《宪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同时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们国家《民法通则》101条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一个基本人权,不能被随意地剥夺,只有法律赋予的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律的程序,才可以进行搜查,对女性的人员进行搜查时,应该由女性工作人员来进行。像片中放的那样,一个男保安对一个女职工进行搜身,应该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他又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搜身,所以应该认为是一个,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主持人:如果公司怀疑员工偷窃了公司的产品,可以对他进行搜身吗?

  申卫星:公司只能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搜查。

  主持人: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也看到了,媛媛并没有拒绝保安对她的搜身,其他员工对搜身这种行为也没有提出任何疑义,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如果说员工不拒绝这种行为的话,企业就可以对员工进行搜身呢?

  申卫星:应该说是不可以的,因为我们刚才说人身自由和人身尊严是一种基本人权,有的情况下,职工默许是迫于对公司的压力下才做出的,甚至我们有的时候会看到有的合同里头会写着,在招工的时候说,如果发生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搜身,是不是有这样一个事前约定就可以搜身呢?应该说这样一个约定,因为违反基本人权,也是无效的。就像有的合同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不能结婚,不能生育一样,这是违反基本人权的约定,约定无效,所以这种情况下也不可以搜身,所以即便是默许也不能搜身,因为他没有搜查权。

  [字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的人搜身,必须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执行。进行搜查还必须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主持人: 媛媛被保安强行搜身的消息传到了男友王建的耳中,工厂里掀起了一场风波,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呢?我们还是接着来看片子。

  [情节二]女工媛媛被搜身后痛哭不止,她的男友问讯赶到,与保安发生了冲突,要求公司赔偿媛媛的精神损失。

  主持人:教授,在片子里我们也看到了,媛媛被搜身之后,受到了很大的侮辱,她的男友也要为她讨回公道。我们都知道搜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公司应该为这种违法行为承担什么责任呢?

  申卫星:公司这种违法搜身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首先在〈民法〉上会产生民事责任,需要对被搜身人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要赔偿被搜查人的精神上的损失,另外在行政法上也会产生行政责任,比如说按照《劳动法》96条的规定,可能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5天以下的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甚至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会构成刑事责任,按照《刑法》245条的规定,还可能会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的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非法搜身者应该对被搜身者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根据《劳动法》第96条:

  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根据《刑法》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持人:如果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搜身之后确实发现媛媛偷了公司的产品,这个时候企业是不是可以不用对搜身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呢?

  申卫星:这个应该分开来看,如果说在媛媛这个女工身上搜到了公司的产品的话,她如果违反了法律,构成行政违法,可能要被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构成刑事责任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公司本身没有搜查权,使得这样一个行为仍然构成非法搜查,如果非法搜查情节严重,损害了媛媛这个女工的人格权的话,媛媛仍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是我们通常讲,对于所谓的犯罪嫌疑人,乃至于犯罪分子他也有人格权,他只是丧失了他的自由权或者政治权力,但是犯罪分子他也有人格权。

  主持人:就是说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这个问题。

  申卫星:对,即使犯罪分子也有人格权,人格也不能受到他人的任意践踏或者损害,所以我们说即便搜身搜出东西来了,也不能影响违法搜身的定性。

  主持人:保安的这种行为激起了工人的们的愤怒,他们与保安发生了冲突,这个时候公司的管理人员也赶来了,他最终能够平息这场纠纷吗?我们还是接着看下面的片子。

  [情节三]公司的周经理急忙赶来处理纠纷,劝解王建,公司的老板和管理人员也要接受搜身,所以搜身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他答应给媛媛一定的赔偿,但是王建认为公司搜身是对他的人格侮辱,不肯接受调解。

  主持人:看来这位公司的管理人员也没有平息工人们的愤怒,不过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来说,担心产品被偷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搜身又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中间有没有什么可取的方式呢?

  申卫星:确实由于工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可能企业有的时候确实发生产品被盗的现象,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更多的要借助一种技术的手段,其实有的时候你比如说图书馆,书也怕丢,超市里的东西也怕丢,图书馆可能就会放一个磁条,超市里会用条码,这样来借助一些技术设备来监控。所以我们讲,对于企业产品防盗,只能通过加强监控设备。

  主持人:一个是提高工人的素质。

  申卫星:对提高员工的教育素质,再一个加强监控设备,比如说在车间里安装监控设备,甚至我们说保安可以不要在门口,我们可以进行巡回地地检查,如果发现的话,可以有证据。另外我觉得就像飞机场一样,飞机场安检的时候,“911”之后我们说,大家都担心安全的问题,但是没有说因为担心安全就可以搜身,只是采取一些安检的措施,可以透视,这样一些技术设备的采取,反而比刚才讲的搜身这种形式要好,所以总的来讲我们说,对这个的控制,不能以侵犯人格权的形式来进行。

  主持人:对员工进行搜身是一种侵害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企业不但要为这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这种对员工人权的践踏,还可能会导致员工不再愿意忠诚于企业,这种潜伏在企业内部的危机,才是更加可怕的严重后果。

责编:王京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