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我们都知道,作者创作了作品,就拥有作品的著作权,不过一个作品的诞生,如果有多方的参与,其中的著作权归属就往往容易成为争议的焦点。今天的我们将要分析的,就是一家企业委托另一家企业开发软件产品,而产生的一起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今天参与我们讨论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专家,郭禾教授,欢迎您郭教授,首先我们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再现。
案例再现:
[情节一]一家企业委托另一家企业为他们公司的新产品,一种数码相机开发一种应用软件。软件开发非常成功,这种数码相机很快打入了市场,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帮助开发软件的企业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主持人:一个生产数码相机的企业,委托另外一个企业开发一种软件,软件开发出来以后,配置了这种软件的新型数码相机在市场上销路很好。这个时候,负责软件开发的企业,想到了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郭教授,为什么著作权要登记呢?是不是说不申请登记的话,作者的著作权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呢?
郭禾:不是。所有的作品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它是否发表是否登记。计算机软件程序作为作品,也完全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原则,不管它登记或者不登记,计算机软件从创作出来的第一天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我们设定了一个登记程序,登记本身是持有登记证书的人,享有软件著作权的一种证明,这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表面证据提交给法庭。一旦提交这种证据,举证责任就转到了另一方,从这一点看,有利于保护软件登记人的权利。另一个方面,软件著作权证书也是向世人公示软件是有著作权的书面文件,所以从这两个方面看,登记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发生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均受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主持人:这家软件开发的企业及时地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他们认为这样是给自己的著作权上了保险,那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案例再现:
[情节二]帮助进行软件开发的企业擅自将软件转让给了另一家企业,这家企业正好是这个委托开发软件的企业的竞争对手,这家企业老板非常地气愤,找软件开发的企业理论,而软件开发的企业却声称自己开发了软件,而且已经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应该有权单独决定如何处置这个软件。
主持人:眼看着自己委托开发的软件落到了竞争对手的手中,陈总非常地气愤,他也想到梁总这样的行为是侵害了他的著作权,您认为是不是这样呢?
郭禾:按照我国法律,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包括计算机程序,或者说把它作为作品。就是委托作品,按照法律规定,它的著作权应当由合同约定,也就是说由委托开发的合同来具体约定开发出来的成果的著作权到底归谁,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按照我们现在的法律,这项开发出来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就应该归开发人,而不是委托人,假如这项程序在开发过程中是双方合作,显然这个程序的著作权应该是双方共有。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又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应该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行使转让著作权的权力,同时任何一方也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主持人:如果说这个软件著作权是归双方共有的话,那么梁总的这种做法他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郭禾:梁总的这种做法至少应该承担两个方面的责任,第一个方面的责任是,他以他自己的名义或者以他公司的名义,单独地去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第二个行为他可能要承担的责任是,他擅自把共有的财产向第三方转让,针对这两种行为,法律上可能要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比如第一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去申请去申请这种共有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在法律上他至少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然这个登记也将要发生变更,比如说变成双方共有的,针对擅自向他人转让著作权这种行为,如果说这种行为是将权利,著作权完全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他必须要向另一方共有人赔偿损失,如果说是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说仅仅是给人家发放了一个许可,这种行为虽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因为许可第三方使用而获得的收益,应该其他的共有人也享有一定的份额,所以从这两个角度看,不管是向第三方转让或者是许可第三方使用软件,他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法律责任。
合作开发的软件,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或者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根据情况,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如果这个时候,陈总的这家企业的竞争对手已经使用了软件,陈总的企业他们能不能要求它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呢?
郭禾:假如陈总的竞争对手折这家公司,在取得著作权时是恶意的,比如说他明知道梁总的公司不享有完全的著作权,仍然受让著作权,那他就要为他的这种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竞争对手完全基于善意,根本不知道梁总这家公司是没有权力处分这个软件的,完全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报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法律就很难去追究一个善意第三人的责任。
主持人:现在回过头来看。如果说陈总和梁总在事前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就不会发生以后的这些争端了。
郭禾:在所有的合作关系中,合同约定是否严密或者说是否严谨,直接关系到后来履行合同的后果会不会发生法律纠纷。
主持人:我们知道,现在各个行业专业化分工是越来越细了,合作是大多数企业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电子产品领域,与电子产品捆绑在一起的软件产品,往往涉及产品的核心技术,因此合作企业双方,应该及时地明确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以免将来产生争议。当然了,还有您别忘了尽早地进行著作权登记,因为这可以为您以后主张您的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好,感谢您收看本期法律服务节目,欢迎您将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告诉我们,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服务信息。我们下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