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观点: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赞成精神损害赔偿以抚慰为第一目的
姚洋: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教授,赞成精神损害赔偿以惩戒为目的
杨立新:“精神损害”应该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它是民法的一个制度,它所保护的是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不受侵害,造成这种侵害的时候,要给予这样一种救济的方法。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第一就是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作为我们人的物质表现形式,人体受到损害以后,造成这种精神痛苦,就这个精神痛苦所请求的损害赔偿是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就是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四种权利受到损害以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类就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中提到了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受到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类就是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保护在民法通则当中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也规定了对隐私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第五种就是侵害死者的利益。
主持人:这次主要讨论是一个核心焦点,在于给精神赔偿定价的问题。
杨立新: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该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能够对受害人起到一个抚慰的作用;第二、要对加害人起到制裁的作用;第三、要对广大的群众起到教育的作用、警戒的作用。
姚洋:我想经济学家看问题的角度稍有不同,因为法学家可能比较注重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像刚才杨教授就说这个三点里头,把前面两点一个是抚慰、一个是对施害人的惩罚,这个主要是调节利益。经济学家主要是要看你让他赔偿之后,惩戒作用到底有多大,如果说你没有达到惩戒的作用,那么就没有办法制止今后的违规现象,这样的赔偿数额是不够的。
杨立新:姚老师这个观点说得是很清楚的,也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个制度本身设置的时候,它是一个保护的制度,它是保护人格权的一个制度,民法上所有的制度都是保护权利的,它跟刑法是完全不一样的,权利受到损害要怎么赔偿,首先针对受害人,权利人的保护,第一应当是对权利的救济,对受害人的抚慰,精神损害赔偿很重要的是个抚慰的问题。
姚洋:如果我们老看到有人侵害别人的利益,那么对社会来说是个损失,那么你刑罚应该做到降低这样的损失,也就是说你通过你的惩罚,怎么来减少违规的现象,这是经济学家愿意看的一种角度。
主持人:您觉得应不应该按照受到损害的程度进行等价的赔偿。
姚洋:所谓确定一个等价的赔偿,的的确确是很困难,因为每个人因为精神赔偿的东西的确没办法衡量。
杨立新:法官在确定一个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的时候,总的来说多少并不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但是多少还是一个重要问题,刚才姚老师也提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中有六个标准来考虑,赔偿的幅度问题,也要赔偿一个适当的数额,这个适当的数额要斟酌这个案件的情况,根据社会的反应。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对受害人已经达到抚慰的作用了,达到一个制裁的作用,那就应该提高。
姚洋:民法就是补偿,刑法是惩罚,现在在这种商品经济里头很多时候是够不上刑法的,那么对这些侵权案件,我们有什么办法来制止它呢?如果说我们纯粹是一种赔偿的方式,你损害多少,我赔多少,那么这里可能会出现很大的问题,《行政诉讼法》里说得很清楚,你被非法拘禁了30天,补偿你的只是社会的平均工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按照这些标准来判案的话,可能没有人愿意去打官司。
韩光明:关于这个精神损害赔偿,要有个额度的问题。据我从法律的部门性来看,民法跟刑法一个最主要的区别,民法还是不适于制定一个最低额度,有的人为了一块钱去打官司,他实际上也受到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你制定一个最低额度,实际上就把他的权利给限制住了,通过一个额度让他不能进入到诉讼的领域来,那么他的权利就无从得以保障。法律制度有两个目标,第一个是惩戒施害人,第二个是抚慰受害人。
主持人:我虽然没有打过官司,但是就有很多人劝过我,千万不要打官司,这个法官的脾气你把握不住,而且法官跟谁接触,你也管不了,对法官都有一定的担心。在公众的心目当中,您既然这么呼吁给法官更大范围的自由裁量权,那您能不能给大家解释一下怎么样让大家信任法官。
杨立新:判错案件就要有法官弹劾的制度,让他按照三个方面的问题来考虑,第一种就是名义上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很大程度上是名义上的赔偿,就是说你这个权利构成侵害了,他实施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情节也不是非常严重,给一个名誉上的赔偿象征性的,也证明你的损害抚慰你了,也证明你的侵权行为制裁了;第二种就是叫做比较严重的重大利益损失的赔偿;第三种是有一些人格利益里头,包含经济、财产上的利益,比方说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那差不多要等价赔偿,损失多少要赔偿多少。我想有前面三个原则,差不多可以做出一个比较好的赔偿数额。
姚洋:我们遇到这种侵权案的时候,到底是利用行政的手段,还是利用民间诉讼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杨教授比较倾向于行政,比如说行政罚款,这样的手段好一些,哪怕是罚几千万,这个钱是进了国库里头了,如果用民间的方法来提起诉讼,那这个钱是进了个人的口袋里,会鼓励个人去打很多的官司。在中国实际上倒没有到那种程度。
主持人:我们问一下,如果有下限规定的话,你们会怎么样面对这些一般的案件。
马军:实际上我们在审理当中,都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说有最低的下限。但是实际上从处理当中,如果一旦是法律明确给了我们一个可执行性的条文,作为法官来说,他有义务来执行条文,毫无疑问他要做出只要认定构成侵权了,恐怕就要去做这方面的判决。
主持人:我们的节目跟以往可能不太一样,以往的节目里边两位嘉宾的观点是完全对立的、截然相反的,这次有很多是大家相互认同的地方,我觉得也不是没有分歧,最重要的一点分歧就在于对于精神赔偿进行定价,给额度确定的时候,杨先生的立场认为应该以抚慰为第一目的。而姚先生是认为应该以惩戒为第一目的,那么下面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个表态,支持杨先生的有10票,支持姚先生有8票。
李大中:今天我们来讨论的精神损害赔偿,首先我们讨论的民事法律范畴内的东西,我们觉得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解决精神受损,所有的法律问题我们只能就在民事范畴之内来讨论这个事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民事范畴之内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范畴之内的所有的侵权救济一样都仅是一个补偿性质,它本身不作为惩罚性质,所以我们同意杨老师的意见。
贾旗:法律也罢、道德也罢,尤其是法律,社会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法律有它自身的功用。在精神损害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侵害人和被侵害这一方,侵害这一方侵害了被侵害的人,如果受到了等量的惩戒,就是他应该等害交换,那么他以后不会再轻易地损害别人,这样一来就是起到了保障社会安全和人际交往、维护社会发展这样一个法律本来的目的。我的结论就是惩戒一定要到位,因为这是法律本身非常重要的一个职能,精神补偿当然要充分,可是我强调惩戒一定要到位,否则不能起到震慑和威慑,保障社会安定。
主持人: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无到有到今天已经深入到了我们开始讨论它的赔偿额度的问题,这种深入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让我们更加感觉到应该更尊重人,那么在这里我能够给大家的建议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多地尊重你身边的人,同时也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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