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视指南 |  新闻频道 |  财经频道 |  文娱频道 |  体育频道 |  生活频道 |  国家地理 |  西部频道 |  广告频道

特别话题         



个人悬赏缉凶(2003年1月6日)


  嘉宾观点

  刘凯湘:不反对个人悬赏缉凶

  刘军:反对个人悬赏缉凶

  观察员身份:

  李宝岳 教授

  罗庆东 副处长

  熊庆红、郑芳、汪华亮、吴江、李蕤 硕士生

  陈美君 法律工作者

  张文波 记者

  胡 猛 设计师

  单良艳 大学生

  佟志伟 教师

  主持人:公安机关发悬赏通告的话,这个钱是由谁出。

  刘军:由公安机关出。

  主持人:公安机关自己拿办案经费来出。

  刘军:那当然了。

  主持人:如果说家属讲我来出这个钱,你们来发一个悬赏通告,行不行。

  刘军:这不行,我感觉肯定不行,而且现在据我了解,也可能我孤陋寡闻,现在没有这么做的。这里面有一个概念,我需要明确一下,是什么呢,就是这个悬赏通告,这个悬赏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凡是公民了解案件情况的,他有责任和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的陈述,把他自己的了解的情况讲清楚。

  主持人:这是公民的义务。

  刘军:对,他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我们这个悬赏通告是什么,就是你公民履行了你的责任履行了你的义务了,我给你的一种奖励,他跟有些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西方国家是什么,我花钱买线索,我知道这个线索的情况,给我多少钱,一千,拜拜了,一千太少了,我要一万,给不给,不给扭头我走了。

  主持人:或者给五千我告诉你一半。

  刘军:从形式看都是给钱,但是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观念,两个概念,如果说像主持人说的这种情况,势必就会导致将来形成误导,我知道情况,你不是掏钱吗?你掏多少钱,一千,你给我两千我就告诉你,如果说将来社会上都形成这样的风气的话,不要说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我想很多事情都没法做了,对于社会风气、对于提高公民的素质,都没有好处。

  主持人:这么说起来是让人有点担忧。

  刘凯湘:正好相反,实际上我们国家原来民法里面,比如说拾得遗失物,要不就交公或者交给失主,当然你自己愿意还给他不要报酬是可以的,但是我如果希望你给我某种报酬,我把东西还给你,这在西方国家都是允许的,甚至有的规定就是说,从拾得遗失物的价值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比如说23%是给拾得人的。我们就觉得这是与社会主义拾金不昧的风俗是相反的,我们不能规定它,好像鼓励索取报酬的,我们没有规定,所以像我们的失物返回率在世界上讲是非常低的。现在我们起草民法典,学生们都呼吁说我们要鼓励那种,拾得遗失物返回的时候,应该给拾得人一定比例的报酬,这是为什么呢,如果你没有这个线索,你不给我这个报酬,我没有看过悬赏广告,我不知道,我也可能把它密起来了,反过来我不知道信息是谁,如果你没有一个一定的奖励,我可能就不给你,你也没有办法的,你的损失更大。

  主持人:他没有动力去做这种事。

  刘凯湘:我们不能假定每个人都要求他有非常崇高的一种道德标准的,法律只能是按一般人的道德标准去设置这个法律。

  主持人:您是觉得有一点金钱的刺激,可能更实用。

  刘凯湘:不是刺激,本身也是公平的,你这个贵重的文件包丢了,我不给你,你能怎么办,你的损失会更大,那么你付得一定的报酬以后,你肯定愿意,为什么会出现一千块的悬赏呢,你肯定觉得你获得的东西更重要的,对不对,这是公平的。

  主持人:但是像刘军先生讲的,公民举报犯罪嫌疑人,这是他们的责任。

  刘凯湘:是的,所以说捡得遗失物返回也是他们的义务,应该返回的,但是他不返回怎么办?我就害怕我到公安机关很麻烦,甚至我还害怕有人会报复我,我可能不去。

  主持人:那有的家属就愿意一试。

  刘军:刚才我讲这个问题了,就是说你从一个案件来讲,就抽出一个案子来讲,可能在这方面会有所受益,但是从总体上来讲,还拿靳如超那个案子来说,靳如超炸死了108个人,那么你设想一下,如果这108个家属,统统发出悬赏通告,统统发出通缉令的话,如果要是这样的话,你一上网,一开开收音机,一拿起报纸,全是悬赏通告,全是通缉令的话,你还会引起重视吗?引起不了重视了。

  主持人:破坏了侦查手段的效用。

  刘军:一个是破坏他的严肃性,再有一个这种效率就会大大降低,为什么大家这么关注咱们探讨的这个问题,还是少,刚出现这种情况,属于新事物。

  主持人:这个是有必要的,如果他滥用的话,将来大街小巷都有。

  刘凯湘:这是一种假定,比如刚才他讲的,108个人都去发,事实上怎么可能呢,一般来说,一个案子出现以后,家属自己发通缉令,我们不用通缉令这个词,就是发这种悬赏,自己掏钱,对不对,一般都是迫与无奈,不得已,比如案子拖了很长时间的,拖了很长时间有各种原因的,也许是公安机关确实没有线索,无头案对不对,也许是工作不利,就像你刚才说的,对于家属来说,是天大的事情。对于公安机关每天都有立案的,每天都有报案的,每天都死了很多人,伤了很多人,多得很,对他们来说都是按程序走的,但是我家属很着急对不对,就发了。实际上我觉得发这种悬赏的时候,一都是不得已,二都是非常非常着急,第三都是公安机关破案没有什么进展,在这个情况下,才会发通缉令,发个人悬赏的。我们不要想法律允许这样做,谁都去发通缉令,谁会这样做呢,家里出了事都是报案,公安局立案,都是按正常程序走的,一般都是我讲的在那三种情况之下,家属或者受害人自己不得已才会去发的,我们很难想象,像刚才他讲的受害者,108个受害者,108个人都会去发,不会的。你就是法律甚至提倡说希望你们公民自己花钱发通缉令,发什么个人悬赏,来协助我们破案,公民都不会发,他甚至会说这关我们什么事,你公安机关的事情,干吗让我们花钱去发?这就是想象,好像大家都会发通缉令的,不会的,我觉得。

  刘军:我想是这样,这个问题应该这么理解,刚才刘教授说了,这种情况都是迫于无奈,我想这个迫于无奈有多种解释,一种解释现在确实是不能否认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当中,在某个局部上,可能有些问题,再有一种迫无奈是什么,实际上这个意思我已经讲了,他是受害人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这起案件过程当中,进行到什么程度了,他不了解,所以他觉得好像没什么线索,实际上有的时候他发的时候,人都抓了。那你还有什么意义,人都抓了以后。我当时知道案件的情况我已经给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那么可能公安机关就是根据我这个线索把这个案子破了,你又悬赏了,那我再跟你说一遍,你把钱给我得了,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在侦查过程当中这是保密的,案件侦查到各个阶段,只要在侦查阶段,这都是不公开的,都是保密的。

  主持人:现在面临的是我们如何对待个人悬赏缉凶的问题,就是该不该出台一部法律或者补充一个条文,规定个人有没有权利做这样一个事情。

  刘凯湘:因为我觉得从这个事情本身来说,我前面也说过,作为国家来说,既谈不上支持它,鼓励它,也谈不上禁止他,法律上的自由是什么,就是做法律不禁止你做的事情。而且发这个悬赏本身,它不是替代一个侦查权,没有去比如说拘留呀,去罚款,采取讯问,仅仅是通过这种悬赏的形式,来提供线索,找到目击证人,找到犯罪分子的住所,仅仅是提供线索而已。

  刘军:我觉得是这样,现在这种事情看它的发展,将来你比如说,它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或者对于公民个人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也没有引起什么过多的社会问题,因为这事刚出来,可能大家比较关注,可能过一段时间,冷淡下来了,大家也没人说这个事了,一切照常了,按部就班了,我觉得也没有这个必要。但是如果说这个事,比如说悬赏,个人的悬赏在侦查刑事案当中,悬赏越来越多,那么对于我们有侦查权的机关,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确实造成了一些危害,确实影响了办案,我想还是应该有法律或者有一个法条来规定这个行为。

  (观察员)单良艳:首先我想说一下,我赞成刘军老师的观点,之所以赞成刘老师的观点,我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就是说这种悬赏广告如果真的运用在刑事案件领域当中,第一个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一个秩序,而且在法律这样一个很严谨很讲求秩序的一个环节里,你如果比较倡导,或者说允许公民这样做的话,那么你很难保证这种秩序的维护,而公安机关、法院还有检查机关作为一种秩序的维护者,有义务,这是他们的职能,去维护法律上的秩序,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第二就是说结合中国具体,我觉得结合的具体国情,刚才北京大学的刘教授说,在一种假设的情况下,说这种东西社会不去提倡,而且也很难形成一种风气,但就我现在通过各种媒体,包括报纸电视,我觉得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人口这么多,事情当真的发展到一定程度你才意识到的时候,已经形成一定风气了,而且这种风气会很快蔓延下去。再有就是第三点,我觉得法律是一种讲求公平公正的制度,虽然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我国的某些法律,确实是罪不可赦,但是你允许个人去发布这种悬赏广告,我们也假设一下,第一,你很难保证他把这个线索真的报告公安机关,因为被害人心里充满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怒,你很难保证他拿到这份线索之后他会做出什么样的事情;第二就是说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被害人我真的拿到这个线索,我现在知道我应该怎么去抓捕这个犯罪嫌疑人,我们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虑,你能不能保证他的权利不受到侵害,这些都很难讲,所以我还是比较同意刘老师的观点,不太提倡这种所谓的悬赏的推广。

  (观察员)郑芳:我觉得首先需要澄清一个问题,就是怎么看待公民的个人悬赏行为,我觉得它既不是通缉令,也不是那种所谓的悬赏通告,因为悬赏通告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行使的一项权利,我觉得公民的这种个人悬赏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是典型的民事行为,因为它是公民发出一种邀约,对完成他所提出要求的人付一定金钱的承诺。

  主持人:虽然介入了刑事案件。

  郑:对,但是从形式上看仍然是典型的民事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并没有受到我国法律目前的禁止性的规定,所以本身从形式上来说并不违法,其次我觉得刘军先生所说的这种行为会造成打草惊蛇的效果,我觉得这是假命题,为什么呢,因为不管怎么样来说,一个犯罪人他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他肯定会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周围人对他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现,以及公安机关对他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现,即使说受害人的家属不发布这种悬赏广告,那么他也会提防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所以并不是说因为他这种悬赏广告就加剧了他的提防,所以我认为这是假命题。其次,我觉得刚才刘军先生所说的,他说中国目前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作证的人数会越来越多,我对此不持乐观的态度,因为目前中国有一个很明显的现象,证人根本就不出庭,甚至说连证人证言都不带出来,他不敢出来,为什么呢,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作证的义务,只有这种义务,不享有任何的权利,这明显就是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其次,证人还要考虑他所受到的威胁,比如他出庭作证造成的损失,所以他不愿意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受害者的家属提出的个人悬赏的行为,实际上是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的,因为他征求的是线索以及目击证人,或者是肇事车辆的牌号什么的,公安机关得到这种帮助我觉得是很有利的。再次我觉得目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个人悬赏行为,不能说非常普遍,但是有时候也确实是因为公安机关破案没有效率这种状况造成的。我觉得从长远来说,不管怎么样,如果公安机关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并且已经找到犯罪人的话,不可能存在受害人的家属会自发拿出一些金钱来寻找线索的情况,而且不管怎么说,公民个人虽然说他有这个义务来作证,也并没有说他没有权利来受理给的奖金。所以我觉得我同意刘凯湘老师的观点,这种行为并不违法,而且也有助于公安机关的破案,我觉得应该提倡这种行为。

  (观察员)吴江:我们国家法律的适用,应该有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那么我想请问一下,公民个人去悬赏缉凶,悬赏和这个原则的关系是怎样,他是不是贯彻了这个原则,还是说违背了这个原则。

  刘军:没有违背,相一致的,我们国家,不光我们国家,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侦破的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离不开群众,离开了群众,侦破案件无从谈起来,任何一个案件发生了以后,我们公安机关到现场勘察,对事主进行访问,走访周围的群众,这都是依靠群众。依靠群众的概念不仅仅是局限于我让他去发一个通缉令,让他去掏钱,依靠群众的意思很多,后面还有一个专门机关相结合,最后的破案最后的归结还得靠专门机关来办。咱们国家在这方面惨痛的教训是有的,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了,没有了,群众办案,办到什么情况,办成什么样,

  (观察员)李蕤:我同意刘军老师的观点,为什么要分刑法和民法,为什么我们要说民商法属于私法,刑法、行政法属于公法领域,那么它所保护的利益是不一样的,我想如果从公权的角度来说,既然公安机关有职能、职责、责任、义务,应该更好的去履行,公安机关工作离不开群众,但是更主要的职责我们应该把出发点放在我们公权救济范围,这样来促使公权救济的更好发展。另外就是您提到一个案例,在有些悬赏里面指名点姓,我想这样就更不可取了,因为可能牵扯到的这个人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可能会涉及到严重的刑法诽谤或者民法里面的名誉权问题,当然你这样乱贴广告,又会牵扯到行政法里的内容了,因为任何一种行为都需要规范。

  刘凯湘:我想对他的问题作一个呼应,虽然我这里有一些假定,我的观点很明确,我对这种悬赏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不是鼓励它,感觉上第一好像所有的案子大家都会去发悬赏广告,第二好像发悬赏广告成为一种义务,第三好像公安机关只能借助悬赏广告来破案子,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我的想法是什么,法律在设置规则的时候,尤其是要禁止公民从事一个行为的时候,是非常需要慎重的。法律如何保护人权,法律更多的是给公民一种选择,一种自由,而不是禁止,当设置某种禁止规则的时候,我们需要慎之又慎,这是法律的基本的理念。那么说这种个人悬赏的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不具备一种可非难性,而且从客观上讲,它可能还会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我们并没有讲悬赏是公民的义务你必须悬赏,我们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悬赏的线索去破案,都不是,我们只说不限制它,发这种广告,可能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的,如果他想借这个途径,去损害人家的权利,去侮辱人家,影射人家,这个东西他将来要负法律责任,可是说到侮辱,写报告文学,写小说有时候也会侮辱人,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文学创作了?至于他是否侵犯人家的权利,那是他的问题,法律自会对他绳之以法,受害人也会依据相当法律追究他的责任的。

  (观察员)汪华亮:我来之前是抱着中立的态度,我觉得听完以后确实理解得更深刻,我非常理解刘军教授对这个问题的顾虑,确实有可能在少数情况下影响公安机关破案,我觉得有两点,第一点从理论上讲,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权利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关系问题,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公民权利多发达,一定程度上私权利的参与都是必不可少的,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公权利过分庞大,而私权利过分渺小的社会,一定程度上抑制公权利,或者说扩大私权利我觉得是有利的。

  主持人:您是从如此宏观的一个角度上判断的。

  汪:我觉得最后讨论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可能跟这个理论问题有关系了,就像刚才刘凯湘教授提到的,给个人自由,必然会有一定的分享,会用自由侵犯别人的权利,侵犯社会的权利,就因这样就不给他自由了吗?第二个问题就是跟现实相联系的。因为我不是研究刑事司法方面问题的,我不知道具体数据如何,第一个数据从破案率这个角度来说,也许我们公布的,从官方掌握的破案率是比较高的,这个原因很可能是跟立案率太低有关,第二个就是关于公民个人作证率的问题,我前一段时间看到一个数据,刑事案件中,公民出庭作证的比例不到10%,这是一个非常令人震惊的数字,第三个事实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多少案件里用了悬赏通缉的办法,我印象中应该很少,为什么呢,我前两天在搜索悬赏通缉这个词的时候,我只发现了11条,11条里面都是告诉我们,这个案件用了悬赏通缉所以破获案件很成功,但都是公安机关的悬赏通缉,看来这种情况用的比较少,如果用得多的话就不用说了。

  刘凯湘:我觉得这个观点,不是鼓励他,但是法律禁止一个行为的时候,必须采取非常慎重的规则,他必须对这种行为有明显的法律上或者道义上的可非难性,法律最终的目的是给个人给私人更大的权利,公权利存在是一种手段,私权利实现,私权的满足,私权利的保障,这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所以任何一个事件上都要体现对人权对人性一种关怀的价值理念在里面。所以进入到这种个人悬赏里面,我当然说我说不鼓励他,或者也不提倡他,或者需要大家这么做,但是如果公民想这样做,表达一种个人对案子的关心,行使私权利,对公安机关破案毫不影响。我们仅仅是发一个悬赏,我们好多人理解为个人和悬赏取代了公安机关的破案,取代了侦查权。刚才刘教授说的,侦查通缉的问题,是里面非常小的一部分,而且也不代表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只是提供线索。这个车牌号,这个证人长得什么样,如此而已,我们会如此恐怖,会如此担心,这就是长期中国的现状,就是压制私权,膨胀公权,所以我们对这样一种私权的给予都会担心他会带来社会的动荡。这是一贯桎梏的理念思想在里面,所以我觉得这个是民主化进程当中尤其值得提防的。

- 返回 -
中国中央电视台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路11号(100859)
站长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