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观点:
史柏年:社区服务令值得推广
尹飞:社区服务令不值得推广
观察员身份
检察官:董常青 夏鹏 杨新娥
张楠 警察
陈韶光 律师
胥晓莺 研究生
黄侃 青年作家
博士生:冉井富、姚建平
李浩 双学士
研究生:王月 陈崇林
史柏年:社会服务令实际上是一个短期自由行为的替代形式,就是本来法院判处他有罪,罪名是成立,本来应该是服刑,在监狱里,这个刑期比较短,但是经过法院综合的考虑,用一种替代的形式,在社区中间进行一些公益的劳动,这种公益劳动是无薪的,来替代原来服刑的短期的刑期。可以回家居住,他的平常的生活一点不影响,也可以照常上课。我觉得值得推广,因为它具有惩罚罪犯和感化罪犯,使他重新做人的这样双重的功能。
尹飞:如果我们要推广的话,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才能决定。我认为至少20年之内是没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的。
主持人:有五位支持尹先生,认为现在不能推广,有七位认为现在是值得推广的。
史柏年:刑罚观念自古以来就是一种报偿、一种复仇,那个时候就是你犯了罪要受到同等的惩罚,到后来这种刑罚就被逐渐被一种叫做报偿形的感化主义。
主持人:这样一种思想观念经过历史的推进,发展到现在都用文明的方式来惩罚?
史柏年:对,社会服务令并不是说一切罪犯都适用,就说适用社会服务令,必须有两个前提,法官判定的时候必须考虑两点,一、犯罪人放到社会上不至于再危害别人、危害社会;二、这个犯罪人有能力完成法律规定的公益劳动,然后在这过程中间你能够获益,如果考虑到这两点都符合的话,那么它是一种替代。就是能够从中来改变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的犯罪心理结构,重新做人。
尹飞:考虑一个制度是不是要引进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它能不能起到应有的功能,在现代法制社会里面,首先有一个前提,我们要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重他的人格尊严,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才可能考虑怎么去感化,怎么能让他改过自新,那现在你把我直接放到社会上,让他面对很多可能都是他的熟人,这个时候他会不会感到人格尊严受到一种侮辱,这是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史柏年:这样一种形式,它正是基于对犯罪人的人格尊重基础上才出现的,大家试想一下,这样的服令者是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本来是判处比如说半年以下监禁刑的,半年以后他要回归社会,他回来如何面对他的熟人,在监狱待了半年以后出来,大家对他的看法,你是监禁释放的,这个对他来说心理上如何承受?如果换一种替代的,他是在社区公益劳动的,那么人家对他的看法肯定要比从监狱出来要好得多。
尹飞:社会服务令,实践中也可以认为是有的,他觉得这种完全是对他的人格的侮辱,每个人投过来都是很鄙视的目光。
姚建平: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差别,你在朋友面前丢了面子的话,你会觉得很长一段时间抬不起头来,确实是涉及到一个人格问题。
史柏年:这是一个误解,社会服务令怎样执行?如果了解了它的执行过程,你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不会有这样的担心了。社会服务令是由感化主任来监督执行,把他放到一个公益工作的机构中间去,大家也可能把他作为一个自愿服务者来看待,所以不会觉得丢面子。另外社会服务令的服令过程,它实际上是分阶段的,用专业的角度来说,它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适应,第二阶段叫学习阶段、第三个阶段叫贡献,通过这样的过程使他体验到为社会创造、为社会贡献,这是很美的一件事情,所以使他的心理结构发生一些变化。
尹飞: 作为一种刑罚,你可以选择你什么时间去做社会服务,但是你不能回避240个小时社会服务必须做完,这个是你对国家的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谁去监督,不可能没有监督;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这种犯罪有直接受害人,比如说斗殴把人打伤了,有直接受害人的,我们把他放到社会上的时候,必须考虑一个问题,他在做社会服务的过程中,会不会受害人会进行报复,恐怕我们还要对他进行保护。
史柏年:经常打架的人,应该服刑在监禁里,像这样的人,不会让他服社会令。
尹飞:我们可以不举打架斗殴这个例子,比如说驾车交通肇事把人撞死了,他的家属会不会在他进行社会服务令的过程中对他进行加害?我们会不会要派人去保护?我举的例子就是证明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兴师动众的,他可能会被大家所辨认出来。
史柏年:国际司法界、刑法界,在讨论一个问题: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所谓短期自由刑,就是半年以下的监禁,它一个时间过短,起不到感化教育的惩罚作用,而且在监狱里可能形成恶习的一种交叉感染。
董常青:正像这位老师讲的一样,确实短期监禁的这种刑罚对犯罪的交叉感染有一定的弊端,但是作为不支持社会服务令的人,我觉得任何一种法律规定都要适合社会现实,如果你想让一种良好的刑罚得到一种很好的社会效果,那么就要看被惩罚人的接受程度,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和司法体制的接受程度。
尹飞:如果要引进这个制度的话,我们会面临很多麻烦,我们的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成两种,一类就是英美法系,另外一个就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主要是强调成文法,英美法系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它没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分,你只要犯了错就是刑罚,就是重罪轻罪,它的轻罪其实类似于我们的行政处罚,但是我们不一样,我们有着一个很明确的界分 ,一种很严重的犯罪,我们认为他是犯罪,他要接受刑事处罚,有的比较轻微的,我们可能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我们要把这个往哪块放,这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
史柏年:我也看到这样一种趋势,这两种法系融合,互相借鉴也是一种趋势,在最初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现在有各自借鉴,像英美他现在也制定了不少的成文法,实际上互相都在借鉴。
尹飞:但是这里面我最关注的问题,是说我把他放在刑事责任里面还是放在行政处罚里面。刑罚的承担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放在行政处罚里面更麻烦,本来是构成犯罪的一个行为,现在公诉到法院了,然后法院觉得搞个社会服务令好一些,交给公安局,公安局再重新做一个行政处罚,判多少小时社会服务,这样的话我们就面临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如果受害人不服或者被判罪犯不服,他要提出行政诉讼,还要到法院,因为这个决定本身是法院做的。
主持人:我刚才听史先生陈述的时候,多次提到需要有法官来核准,这个人会不会再造成危害,会不会受到感化,这都是由法官自己来判断的,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性。
史柏年:法官判定的依据是感化主任的专业报告,在法律体系中,比如说青少年犯罪提起公诉之前,感化主任介入这个案子,他跟律师不一样,那么感化主任在承认他犯有罪行,已经法院确定是有罪的情况下,提出一个专业的报告,包括这样几个: 一个是罪行的性质、程度,还有他犯罪的原因、他的家庭情况、周围社区的情况,然后提出一个专业报告,法官根据报告来判定适不适合。所以法官据此来判定是不是给他社会服务令。
尹飞:感化主任实际上也起到了专家证人的作用,但是我的感觉就是:我们首先没有感化主任,而且检查机关是我们国家机关。
史柏年:他是法律体系中团队中的一员,不管是检察官也好,律师也好和感化主任也好,实际上他们共同的作用就是减少犯罪,就是改造犯人,目的就是这样,使社会安定,他们的作用相互之间互相抵触、互相对立的,实际上目的是一样的。
主持人:我们刚才说这么多都是为犯罪人在考虑,反过来想想为公众考虑,公众会不会觉得有这样的人,在身边工作会不安全呢?
史柏年: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这是一个前提,实际上他的罪行有的没有直接具体的受害人,还有一种,他的罪行是对一些人造成了危害,他不一定认识这些被害人,所以这样才有可能。如果法院觉得这个人有犯罪倾向、有危害他人倾向、或者精神上或者心理人格上一些缺陷的,绝对不会判社会服务令的。
夏鹏:史老师,我对社会服务令在中国的推广还有一些疑问,我想问问社会服务令在我国如果要实行的时候,犯罪人在执行社会服务令的期间是固定的吗?还是时间比较随意呢?
史柏年:在一年期间必须完成,从40(小时)到240(小时),比如有的特别轻的40(小时),最高的是240(小时),一年期间必须完成,利用业余时间。
夏鹏:对于挽救他对社会的危害方面,因为他对社会做了公益劳动,这方面是可以的,但是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去做劳动,只是不给薪金,我觉得在惩罚方面的,意义就很轻了,像兼职工作,而不是刑罚的处罚的方式。
史柏年:社会服务令集惩罚与教化两种功能于一身的这样一种刑罚,惩罚是什么呢?惩罚是牺牲休息时间无薪地为社会做劳动,再加上刚才尹飞的顾虑,比如说面子上等等,这就是对他的惩罚,为什么教化呢?因为没有说把他放在监狱里,出来以后作为标签来看待他,他觉得心存感激,整个服令过程中间,是按照人的心理发展的,因此对他改变犯罪的人格心理,对他的今后重新做人是非常有利的。
陈崇林:两位老师的逻辑立场是不一样的,史老师主要是从事件的必要性的来看问题,尹老师就从很多现实性的操作方面来讨论他的顾虑或者一些障碍,我想问一下尹老师,如果说这些障碍在理想中能被克服的话,您认为有必要在我国推行这项制度吗?
尹飞:它的障碍首先是我们整个社会心理的问题,另外一个我们对于法律法官的社会认知的问题,假如说这些都已经克服了,我们还面临一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框架要重新构建,我们要花很大成本,要重新立法,重新培训我们的法官,培训我们的检察官,而且还要重新建立我们整个刑罚执行的队伍,这样成本太高了,如果说太理想的话就变成不现实了。
张楠:我是一直同意史老师的观点,它在适用范围上必须给它划定一个范围,一个是罪行比较轻的特别是未成年人,你要说限定他的人身自由,尤其是在监所里,特别容易产生相互交叉感染,所以在社会服务令引入这个问题,我国实际上操作的问题存在很多困难,但是我相信困难是有的,但是前途还是光明的。
主持人:我们现在进行第二轮的投票,现在支持史先生社会服务令应该推广的有七位,支持认为不应该推广的有五位。
董常青:推行社会服务令对我们整个社会有益还是有害,第一、社会服务令在中国司法体制里已经没有存在的空间,第二、是社会公众无法接受,第三、是执行起来操作难度非常大。虽然说史教授所讲的那些美好的愿望,那些可以期望得到的一些结果,我们也非常的向往,但是我想,如果说一个美好的东西发生在不应该发生的时候,可能不一定美好,所以我们还是期望能够用社会的规范、法律的规定、社会的行为规则使大家的行为更加规范,使犯罪人的犯罪得到应有的处罚,能让公众得到心理的认同,能让这个社会安定。
陈韶光:社会服务令在中国可行性方面的一个观点,我们认为服务令的引进,并不是全盘的引进,对于不再危害社会,对社会危害性比较小或者说他的刑罚处罚比较偏低的自由刑,这样的一个处罚方式可以实行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我们并不突出强调他的惩罚性,而更在于它的教育性的问题。另外一个方面,我们谈人格的心理状态的问题,社会服务令恰恰是弥补了这的不足,在短期的服刑之内,或者危害性比较小的情况下,让他逐渐和社会进行一种接触,在加大教育职能的时候,加大对社会的责任感,从他的一种贡献,从他的行为上也让社会去接纳他,把犯罪人的一种心态调整到一个比较好的沟通点。从这两个方面来看的话,我们认为社会服务令在中国还具有可行性的。
主持人:我觉得任何一个法令在更改之前,或许多一点这样的声音,多增长一些这样的知识,对我们是有好处的,可以使我们更加接近于客观公正,也希望大家能够用各种方式跟我们联系,参与我们的讨论,关注我们节目。
节目背景
主持人手记:社区服务令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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