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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即将实行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02年9月14日

  主持人:9月15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实行,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新著作权法的六个配套法规之一,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从原来的56条修改成38条,并在多处有重要改动,实施条例的修改,一是为增强贯彻执行修后的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关于将修订原实施条例的承诺。稍后在我们的演播室里就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采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先生和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顺德教授。

  王立平是中国著名的作曲家,他创作的许多歌曲如《驼铃》、《太阳岛上》以及电视连续剧《红楼梦》的歌曲在中国都家喻户晓。他和他领导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正在和香港作曲家与作词家协会签订协议,联合开发全球最大的中文音乐作品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建成以后,中国内地的音乐作品在香港播放就可以快捷而便利地拿到版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唯一一家音乐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王立平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与其他种类的作品相比,音乐作品更容易传播,更容易获得,音乐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性,即时性等特点,因此,音乐作者个人无法掌握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管和控制,而音乐著作权人通过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机构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行为将有更具体而明确的征罚,这将进下不维护音乐人的权益,在音乐界反响强烈。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 王立平: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使我们对著作权的保护有更多的法律依据,而且作为我所领导的音乐著作协会来说,就有更多的法律支持,使我们的运作更有法律的保障,行动起来非常有依据,这样的话也给我们带来很多新的可能性。当然作为法律来说,它是一个总体的规则,那么还有一些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9月15号就开始实施了,我想这对保证法律的执行和具体的实施的很多具体的问题又做了相关的规定,所以我想这对于社会进步来说是一种需求,因为这对于保护智力生产的生产力,也就是说创造性的劳动我觉得应该说是更有利的,更有保障的。

  中国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 吴祖强:当然了,原来那样的说法大家也习惯了,但是想想也不是太合理,因为毕竟这是著作权人的劳动,而且是他很不容易才得到的一些社会的效果,那么这些效果都被某个方面来使用,但是他作为著作权人不仅毫无所得,甚至连通知都不通知,这是一个很不尊重著作权人的现象,所以经过了很长久的讨论,最后总是在许多方面还是有突破。

  中国歌剧舞剧院副院长 徐沛东:这个著作权法就是对我们著作权人比过去有很大的优惠,特别大的一个改变就是,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的时候要支付版税,这个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我们国家过去电台、电视台是属于公益性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它已经不完全是公益性质了,还有一定的经营性质,这一块权利的争取是非常艰苦的,应该说国家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保护我们著作权人,那么和有关的单位谈判是很艰苦的,我想可能开始不会有太多的利益,哪怕是象征性的,但起码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尊重,这个实际应该是功德无量,对今后的知识产权的创作都是很有推动作用的。

  同时,国外的音乐著作人通过这个机构也可以拿到其作品在中国使用的版税。此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界镀锡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

  记者:即将实施的新的著作权法实施答理 新著作权法六个配套法规之一,2001年10月27日,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订案,新著作权法是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签署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相一致的一部法律。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修订案》。

  在此之前的《著作权法》是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寓言通过并于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从实施到修改整整经历了10年。这10年里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另外,中国在《著作权法》生效的第二年,也就是1992年的10月15日和20日成为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总体上说,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条款与国际版权公约的规定基本协调,但有些条款与国际公约有冲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著作权法》已成为中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保障新的《著作权法》的实施,新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六个相配套的法规这六个法规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关规定〉、《

  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关规定》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其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于9月15日实施,后五个法规正在加紧制定或修改中。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杂技艺术、建筑作品的保护。杂技艺术是中国的艺术瑰宝,杂技中的艺术成分是创作者智慧的结晶,应当予以保护。

  中国杂技团演出中心编导 刘丽:我们不管是老师也好、编导也好,我们商量着,非常痛苦地煎熬了那么很多个月,画出了图纸,想出了点子,编创和做出来的这个节目,很不容易在舞台上展现,可能只是五分钟,给观众也好,给评委也好,给众多的老百姓留下了那么好的印象,可能也就是在十天之内被别人抄袭过去了,我们很痛苦。

  中国杂技团团长 李恩杰:杂技是一个难度非常高的、技巧性又很强的一个艺术项目,创造出一个动作来,编排出一个节目来,那要付出很艰苦的劳动,过去这方面没有对它的保护,这就造成了你费了很大的劲排出来、编出来、创作出来之后,别人很容易拿走也去演,那么在市场上可能他比你获得的利益还要高,那么创作这些节目或者创作这些动作,编排这些节目的主创人员应该说是很不平衡的,影响了杂技整体的发展,有了这个保护之后,我觉得在这方面会很大程度上会改变。

  新条例还加大了涉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按照新条例,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增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记者:有评论说,即将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的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是中国政府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一个及时而具体的体现。《中国报道》记者欧阳群在北京报道。

  主持人:观众朋友,欢迎继续收看《中国报道》。围绕中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采访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先生,沈局长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1991年的实施条例相比,做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沈:这一次著作权法规定的新的作品,可以增加的新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有杂技艺术作品,这是一类,第二类建筑作品,什么是杂技艺术作品,什么是建筑作品,实施条例就应当给它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另外还有一些可以说我们这个合作作品,什么叫合作作品,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的作品,像这一类的作品,它的著作权是由所有参与创作的人共同享有的,合作作品当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这种合作作品可以分开来使用,比如说你是一个作曲者,我是一个作词者,咱们两个合作,你作曲,我作词了,这两部分是可以分开使用的,像这一类作品。还有一种作品是不可以分开来使用的,比如说一篇文章、一部著作,你写第一稿,我改第二稿,然后咱们共同又把它定下第三稿,像这类没有办法把它分开的作品,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就会发生这么一个问题,就是当这个作品不能够分开,作品要再次使用的时候,可能有一位作者他不同意,在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怎么办?以前我们只规定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他又没有正当的理由的话,那么主张使用的这一方有权使用,只到此为止了,但是这种规定是不十分合理,就是你有权利再次使用,但是应当保留另一方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作品是合作作品,所以这次在合作作品当中就增加了这一项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除了转让权,转让就交给别人去了,换走了,除了这项权利以外,其他的权利比如说拍电影、搞广播、搞录制,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的话,另一方应当允许,但是获得报酬应当分给另外一方,这是比较重要的变动。

  主持人:您刚才前面提到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当中,又增加了对杂技和建筑的内容,为什么要增加这些内容呢?

  沈:增加建筑作品,增加杂技艺术作品,这是广大的杂技工作者和建筑设计师们强烈的要求,在国际上对于杂技构不构成作品是有不同的理论和说法的,这个问题有争议,但是我们国家这次修改的时候还是把它增加上去了,这是考虑到杂技是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而且是一项非常有创造性的、非常有艺术性的,而且能够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这么一种作品,所以这次全国人大经过反复讨论,把杂技作品增加上去了,当然杂技艺术作品写在著作权法当中,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也不是独创,在国际上也有先例,比如说法国,法国就把杂技艺术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建筑作品有的国家单独地把它列为一项作品,与其他的美术作品分开来,但也有一些国家在它的大的美术作品范畴之内,包括绘画、建筑、雕塑、雕刻,它把它作为美术作品当中的一类,国际公约当中像《伯尔尼公约》,它把建筑作品单独列出来了,我们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而大多数国家既然把建筑作品拿出来,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建筑作品拿出来,加上我们国内的建筑设计师们对这个问题反映非常强烈,当然我们讲的建筑艺术作品,不是一般的建筑物,它是一种艺术的表达形式,用建筑来给人一种美的享受,这个叫作建筑作品。

  主持人:对于任何一个世贸组织的成员的著作权人,他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在保护著作权方面都是享受同等的待遇,这是不是这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呢?

  沈:我们这一次修改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使我们国内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我们所参加的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也就是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一致。

  主持人:原来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外的行政诉讼案就由国家版权局来受理,这样一些涉外的权利人就不能到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去投诉,而新的规定取消了这个限制,规定说可以是国家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受理涉外的一些案件,这有什么好处?

  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它的实施条例就规定了,所有的著作权侵略纠纷,著作权人不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他任意到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处理的话,他可以到地方,也可以到国家版权局。

  主持人:我们看到新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经许可不能免费使用其他人的作品,这样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学校组织合唱,那也要给词曲作者付使用费吗?

  沈:这种行为应当说属于合理使用,这是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第九种情况,就是免费表演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还有两个先决条件,这两个先决条件,一就是你这个表演者你不能获得酬劳,第二你不能向来参加音乐会的看你的表演的人收取门票,收取费用,如果这两个条件符合的话,就符合合理使用的许可。

  主持人:侵害著作权的有没有什么行政处罚?

  沈: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如果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而这种侵权行为又涉及到损害公众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他的侵权非法所得,还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如果行为很严重的话,还可以没收所有的侵权复制品,没收他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机器设备和他的材料。

  主持人:沈局长,咱们今天围绕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这个话题就谈到这,谢谢你接受我们的采访。

  主持人:观众朋友,欢迎继续收看《中国报道》。接下来我们就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开始采访中国社会科学际法学研究所的李顺德教授,李教授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比如说像一位著名的作曲家,他创作的电视连续剧《三国演义》的主题歌,在全国各地播放了无数次,但是他只拿到最初的稿费,而香港的有关机构就使用了它的音乐,就转来了40万元人民币使用费,如果按照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他是不是应该拿到他应该得的使用费呢?

  李:你刚才讲的就反映了我们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修改以后很重要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加大了对著作权人保护的力度,比如说像刚才你举的这个例子,就充分反映了这点,在我们没有修改以前的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当中,实际上也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在有些方面规定得不明确,有些方面保护得不够,这次我们新修改以后,加强了这方面的修改,这样的话就加大了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我们这回著作权法修改和实施条例的修改,都充分体现了这样一个精神,就是要强化对于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很多的条款里头,比如说我们刚才讲的那个例子,就是对于我们相关的条款的修改,过去我们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别人已经发表的这样的音乐作品,可以不付费,就是说可以白用,因为我们广播电台、电视台很多情况下叫作非商业使用,所以过去有这样的明确的规定,现在通过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43条,已经把这条作了重要的修改,就是说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不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来用他的音乐作品,但是一定要付给他合理的报酬,这样就把过去所谓的合理使用变成了一个叫作我们讲的法定许可。这就有效地保护了这些像谷建芬这样一些很有名的作曲家,他们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在国外像音乐创作者这样的著作权人,他的作品如果被作为商业的或者非商业的使用,那他付费是不是也有不同的标准?

  李:这个一般都是作严格的区分的,所谓收取使用费主要是针对商业的使用,因为你使用了别人的作品获得了商业的利益,这个商业的利益理所应当地付给原来的著作权人,那你不给人家,那就是把别人的合法权益给剥夺了,所以在国外这种区分是很清楚的,在我们国内的著作权法当中对这个问题也是作了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您还能举一些例子说明吗?

  李:像这样的情况有很多,比如说在国外,像我们习惯地说我们到一个饭店或者一个餐馆去就餐,去休息,在这个饭店或餐馆可能就要播放一些背景音乐,餐馆或者是饭店如果播放这种背景音乐的话,它就是一种商业性地使用别人的音乐作品,就应该按照规定向这个音乐作品的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主持人:所谓的合理的使用费用是播一次就应该付费呢?还是播一段时间?还是怎么区分呢?

  李:它一般地有统一的考虑,就是说根据你这个饭店或者餐馆的经营规模、场地大小,和你用这个作品的时间,就是用的频率,比如说你每天都播和隔一个月播一次当然收费的情况是不一样,另外这个音乐很受欢迎,所以要经常地播,或者是不太受欢迎,很少播出,这样的话在付费方面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新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它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履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的有关承诺,是吧?

  李:作为一个法来讲的话,它定的是大的原则,不可能在方方面面都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这样就需要通过制定它的实施条例来进一步地细化补充,这样细化补充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这个著作权法,所以这样的话增加了它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来讲,在我们中国入世以前,完成了对著作权法的修改,当时没有来得及马上修改实施条例,所以中国在入世的申请文件当中,已经正式作出了承诺,就是要很快地继续完成对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的修改,现在我们就是按照这一承诺来完成了对它的修改。

  主持人:李教授,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实际上操作起来是很困难的,因为有的可以说著作权人已经故去了,有的是集体创作,那怎么解决呢?

  李:这个规定本身是针对着我们这回著作权法里讲的这个法定许可的,就是按照一般的情况,你要使用别人的作品,应该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然后才可以用,用了以后应该给人家支付报酬,这是我们一般的情况。在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当中所讲的这个规定,针对的是我们讲的所谓的法定许可,就是作为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不事先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先用他的作品,用完了以后再给他支付报酬。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往往有时候不能及时地向著作权人来支付报酬,为了强调这一点,所以在实施条例当中又补充了这样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限定了一个你付酬的时间,这样就保证你能够及时地把应该付的酬劳付给著作权人,正如你讲的这个情况,在著作权人这方面情况有多种多样,有的著作权人是一些社会名人,比较容易找到,也有一些人在社会上不一定很有名,要直接去找他就比较困难,还有一些著作权人可能已经去世了,再找他可能更困难一些,所以根据这样一个情况,在国外经过多年的摸索,他们已经找到了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这就是通过一种叫作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这样的付酬。也就是说这些集体管理组织事先已经把有关的著作权人和他的作品进行了登记和管理,著作权人把他自己的作品等于授权给了这个集体管理组织,由它来替他行使这个权利,这样比如说我使用了一件音乐作品,只要把这个音乐作品应该付的酬劳付给这个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它来转交给真正的作曲家。

  主持人:这部法律也包括跨国界的吗?比如说我们用的是国外的一些作曲家、音乐家的一些作品?

  李:是这样的情况,作为我们的著作权法来讲,应该说主要是针对我们本国的,也就是说在我们中国的国境内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对于外国的作曲家或者音乐家,这些方面它要通过双边的协议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互相地来强化这种保护,比如说具体地到这种集体管理的问题,一般就是在每个国家自己有自己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管理组织之间互相建立了一个合作的关系,也就是比如说在中国对于外国的一些音乐作品,我们使用了以后,把费用通过中国的音乐著作权的这种管理组织,可以转交给他,这是一种方式,也可以直接和境外的有关的这些集体管理组织直接把费用付给他,多种情况都可以。

  主持人:赵俐婷 责任编辑:欧阳群 导播:滕双双 字幕:宁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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