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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主持人: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水法》修订案和《测绘法》修订案,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通过,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通过立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内容,稍后我们在演播室里将采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先生。

  为期7天的中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在29日下午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水法》修订案、《测绘法》修订案以及关于《刑法》第313条解释的修订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在第二章有关家庭承包的内容里,又分五个小节。第一节规定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规定了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是有关承包的期限和承包合同的内容。承包期限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四节是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是有关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是有关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是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领导小组组长 柳随年: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在法里的第一条就规定了,要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承包方合法的权益,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另外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这样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个在总则里边第一条讲得很清楚。

  《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二是土地承包要尊重大多数农民的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三是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四是注意与延包工作的实践相衔接,确认延包合同有效。本法实施后,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再进行变更或者调整。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王幼辉:土地对农民来讲它从来都是个命根子,如果说我什么都没有了,但是我有这个土地,我至少能吃饱饭,是不是,这个法就是安定了我们8亿多农民这个稳定,这下子稳定了。

  中国农村自1978年改革以后,普遍实行了家庭经营责任制,1993年,中国政府又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受到广大农户的热烈拥护,中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截止到2000年年底,中国98%的左右的村组已经基本完成延包工作。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的农户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记者: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现阶段中国农村的一项根本制度,承包期的长短是判断政策是否稳定的一个根本标志,通过对30年、50年不变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农民吃下定心丸,大大增加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关切程度。

  今年31岁的王丽芝是北京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村的一个普通农民。1997年11月,她开始承包村里的20亩荒滩,她和村里签了30年的承包合同。刚承包的时候,这20亩地还是烂河滩、荒山沟,经过她一家人5年的辛勤打理,现在种上了果树、挖了两个鱼塘,建了9个温室大棚,每个大棚都采用了先进的滴灌技术,目前这20亩地一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

  北京平谷区山东庄镇鱼子村农民 王丽芝:我应该算是一个新型农民,就感觉心里有底了,而且就感觉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对农民来说,让农民心里有底,而且能够全身心地敢于投入,也愿意投入,在这方面能够做文章,能够把这个当作自己发家致富的途径。

  因为是自己家的地,种什么和怎么经营王丽芝可以自己拿主意。王丽芝下一步的打算是在20亩地里辟出5亩建农家乐园,目的是吸引北京城里的人周末到乡村来旅游度假。

  和王丽芝一样,平谷区的农户因为都和村里签了30年承包合同,他们对土地的投入也就更加放心。平谷是著名的桃乡,栽下的桃树一般要在6-7年后进入盛果期。过去农户因为担心土地政策的变更,往往是求短期效益,现在他们都是选择品质最好的桃树栽种,杀虫、培土也都按绿色无公害食品的标准去做。

  北京平谷区农户:以前我也包过地,以前包过地没承包(这么久),包个地十年、八年的定的合同我也不敢做,地全都扔了,桃长得也没法吃,现在30年合同定了,定了我就敢想敢干,多买肥多买粪、苗,让树、让桃长好一点,一年也不少卖钱,一年收入两万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三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普遍表示,这部法既有利于稳定,又有利于发展;既有利于农民当前的利益,又有利于农民的长期利益。

  有的委员提出,不能忽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立业之本。对土地问题的处理,必须慎之又慎。对现阶段农业的现状,应当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制是前提,是大局,土地流转应在坚持土地承包制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腾藤:城市居民他有三个保障线,怎么着起码最低生活保障线他能够得到保证,社会保障靠这个,农村的社会保障靠什么,农民他怎么享受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也看到一系列主张,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要惠及农民,要达到农村,这个可不得了,我们中国13亿人口有8亿多都是农民,这个基数太大了,用什么办法来这样做呢,非常为难,所以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有一点口粮地,有一点基本农田,他有一个基本生活保障,如果把这个剥夺掉了的话,怎么解决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现在问题非常复杂,所以我是赞成土地要用管理的形式,承包也罢,或者怎么也罢,反正农民得让他心里有数,30年、50年这个地是我的,我起码什么都没有了,我靠这个地我多多少少还有点粮食,零花钱不多还能混得下去。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成思危:这个法本身当然要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但是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现在二元经济60%多的人在农村,这种情况不少见,没有办法实施现代化,现在工业化还没有完成,工业化完成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农民脱离土地,一部分农民,可以说大部分脱离土地,进入二三产业。

  成思危接着说,中国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是千百年的老传统,要想实现工业化,不改变这一传统是不行的,农民进城后,他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投入,应给予补偿,或者入股,不能无偿收回。在审议通过的《村土地承包法》当中,有关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的内容是本法的核心。

  记者:此间有评论说,以宪法为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将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中国报道》记者欧阳群在北京报道。

  主持人:围绕中国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先生,胡主任您好,欢迎您来到我们的演播室。中国农村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这种双层体制,也是中国政府在农村的一个基本政策和经营机制,1993年的时候把这个制度还写进了宪法,现在又出台了一部专门是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法律,这是基于一种什么样的考虑?

  胡:如果简单讲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对于搞好我们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维护最广大农民利益来讲,我们国家12多亿人口农民占了绝大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的发展都需要有个动力,我们改革开放首先从农村开始,农村也就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多少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实行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这么双层经营的经营体制,是对于解放农村的生产力、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是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的。从总体讲,现在农业的生产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都还有待提高,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就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另外从我们国家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角度来讲,农业是我们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发展了,我们整个国民经济就能发展,农业、农村稳定了,那么我们的国家也稳定了,所以讲如果要实现四个现代化,首先要有农村和农业的极大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主持人:这部法的出台对于中国农村政策在农村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还有对保护农民的广大利益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胡:我们国家总结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践经验,现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个是为了更好地让广大农民吃一个定心丸,表明我们国家从改革开放以来,肯定了这个基本经验,并且要在这个基本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另外从现实当中还经常发生一些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情况,这次用法律的形式给予切实的保护,农民如果说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个人侵犯了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运用这部法律武器来很好地维护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

  主持人:对农村承包不同的土地还不同的期限规定,我们也看到了这部法律当中对像耕地承包是30年,草地是30年到50年,而林地比较长,是30年到70年,这些期限是怎么定出来的?是经过什么样的论证和考察吗?

  胡:这个主要是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比如讲耕地,一般讲农民比如种水稻、种麦子,一般是一年一茬或者两茬,它的投入产出时间就比较短,从30年来讲,对农民耕地来讲,基本上可以保障他的权益,但是草地、林地跟耕地又不一样,草地一般讲农户承包的面积比较大,他投入的资金、劳动力或者其他的财力物力就比较多,收到的效益时间也可能比较长,所以这样他的承包期就要相对的长一点,林地更是这样了,大家都知道一棵树要成材要花上几十年的时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所以对林地投入、产出、收益的时间可能就更长一些,所以根据土地不同用途对承包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还有一句,像林地,有一些可以赋予70年还多的承包期限。

  主持人:还可以更长?

  胡:对,比如讲有一些银杏树,大家比较熟悉的,它的成材,产出的时间可能要更长,所以如果林地像这种特殊林木的承包期限,经过咱们国家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再延长。

  主持人:好,这个问题我们先暂时告一段落,稍后我们回来接着谈。观众朋友,围绕中国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问题,我们正在采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先生,广告之后欢迎接着收看。

  主持人:在这部法律中很多人还是关注承包权的收回问题,这部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也就是说承包人进入小城镇去居住,他还是要依照他的意愿,保留这个承包权,而且还要依法可以流转,像这种方法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能起到保护作用吗?

  胡:这个就是前面讲到的,为了给农民一个定心丸,就是在承包期内,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就是原则上是不能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地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收回还是不收回,这个法律里面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就是随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肯定是要向城市转移的,这种情况下就是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如果他全家到小城镇落户,还是要尊重他,由他自愿来选择,是保留在农村的承包地还是说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让别人来种。

  主持人:您这流转是指的什么?

  胡:流转这个法律里面也专门有一节规定,主要包括了比如说农民家里面出去打工去了,但是我怕万一在城市里打工没有保障,我到时候还要回农村去,在这个期间我这个承包地没人种怎么办呢?我可以转包给别人,这是一种形式,还有一种形式我出租给别人种,还有一种就是刚才讲到的,如果他全家到了设区的市,也就是我们一般讲的比如到大中城市去了,他在这里边在大中城市里边,有了相对稳定的非农职业,就是这个职业比较有保障了,收入也比较有保障了,全家统统到了设区的市落下了非农业户口,这个一般讲我们有城市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这种情况下,就遇到了一个问题,他还能不能就是既在城市里边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又要保留在农村的那块承包地,就是他已经户口转到了设区的市里边来了,他享有了比如说最低生活保障了,他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主持人:那他就必须得交回了。

  胡:对,他应该把这个地交回去,为什么呢?因为总体讲我们现在农村还是人多地少,你这个全家进了城了以后,已经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并且落了户口,有了生活保障,应该把这份地交给在农村的这些人来继续承包经营。

  主持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当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像现在由于种地收益不太好了,而且也没太大的利可图,所以说农民就开始离开土地,到城里来打工,所以出现了撂荒地的现象,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到城里来打工也要征税,他在农村的土地也要征税,是不是出现了双重征税这样的问题,这部法当中对这个有没有提到?有没有解决的方法?

  胡:这里谈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撂荒的问题,我们现在的《土地管理法》里面是有明确规定的,就是你要合理开发利用你的土地,包括农民的承包经营土地,是不允许撂荒的,所以这次在《土地承包法》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如果你要出去打工,你可以采取流转的方式,不要叫这个地荒了,在《土地管理法》里面有规定,撂荒,发包方是可以收回这个承包经营地的,当然实践当中撂荒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比如讲现在有些农民看到种粮食不如进城打工挣的钱多,种粮食种的越多可能税赋什么其他费用成本也高,那么他不愿意种,宁可撂荒,这个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对农业生产来讲是不利的,所以我们现在是不允许他撂荒,如果撂荒现在各地他也可以收回,也可以收回承包地,当然我们希望不要采取简单地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再一个问题在起草过程当中,大家也提到这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农村的税费改革问题,原来像承包地是采用要交相应的承包费,另外农民还要交其他税费,现在我们国家在一些地方已经在进行税费统一考虑,就是费改税的统一的试点,准备在试点的基础上对农民的费改税进行统筹地来考虑。

  主持人:这部法当中还提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问题,这部法说在农村土地承包的时候,妇女和男子是要平等竞争的,像这样的规定对保障妇女的权益都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胡:在起草和审议这部法律草案过程当中,妇女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就是在一些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比如讲妇女出嫁以后到其他村里去了,原来的村就把她的承包地收回,可是她到了新的地方也没分到承包地,这样就损害了妇女的权益了,这次就是在起草和审议当中,大家感到妇女在这方面应该享有男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所以这次在这部法律总则里面就专门规定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男女平等的。

  主持人:女同志出嫁了,但是她在娘家的那个地还保留着。

  胡:总则具体讲就是不能剥夺或者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刚才您讲到了,比如讲妇女嫁到其他村了以后,在到新的村里边没有分到土地承包地以前,原来的地方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如果说妇女离婚了或者丧偶了以后,她在居住的地方,原来有的承包地,如果说她不愿意回娘家住,还愿意在原来丈夫的家里住,那么原来那个地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如果说她要回去,在新的地方没有分到承包地以前,原来的地方也不能随意地收回她的承包地,这样就是从两头保障妇女的承包经营权,能够真正得到保障。

  主持人:胡主任,现在有学者有这样一种观点,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权是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拥有的土地当中派生出来的,是具有物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农民承包土地以后,可以转包、转租、入股、互让,总之可以从他所承包的土地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这部法中对这个有规定吗?

  胡:你刚才讲到有物权来保护,当然这是一种法律上的专门用语,如果通俗地讲,就是原来讲土地承包主要靠承包合同来保护,承包合同它有一个特点,就是如果发包方想变更他是可以变更,只要赔偿农民的损失就可以,所谓物权保护就是如果发包方跟承包方签了合同以后,发包方就不能想变更就变更,只有法律规定允许变更的情况下才能变更,也就是说农民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后,他就当作自己的一份财产权利了,别的人不能随便干预他怎么行使这个权利,所以这次《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在这方面强化了保护的力度,就是刚才您讲到的,农民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用物权就是他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来决定自己这份承包地是转包还是出租,还是说转让,可以用各种方式,只要对他是有利的,只要是依法的、自愿的,至于用什么形式来流转、怎么流转,包括转包的费用、转让的费用、出租金多少,都可以由承包方跟第三人来协商,就是发包方不能随便干预,所以这样对农民的权益加大了保护力度。

  主持人:赵俐婷 责任编辑:欧阳群 导播:滕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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