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存在问题,能否在公共场所张贴“召开业主大会”通知,并召集部分业主开会呢?市二中院近日审结了这起物业管理纠纷案,判决白女士不得在该公寓公共场所张贴通知。
去年11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起诉至一审法院称,10月份白女士连续两天在公寓大堂内张贴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串联业主拒绝交纳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要求白女士停止张贴任何形式的书面材料并制止召开业主大会,就书面材料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同等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
白女士则认为,张贴通知的位置是住宅楼一层的电梯前厅,在此张贴通知,未违反住户公约的约定,集会自由是公民的权利,自己没有串联业主拒绝交纳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亦未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造成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白女士败诉后,白女士不服,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白女士在公寓1号楼一层电梯通道内张贴通知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并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白女士不得在公寓公共场所张贴的处理适当。白女士如认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可通过正当途径,妥善解决。白女士认为其张贴通知的地方不属于公寓的公共区域,召集业主大会是为维护合法权益等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北京青年报/刘慎良 古杰 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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