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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上不要轻易认购


  今年,北京还将举办不少房展会,不少购房者将在展会上认购,笔者认为展会上不要轻易认购,一定要认购,还得从签合同入手,而签好认购书则是不可忽视的购房第一步。

  为什么说签认购书是购房第一步,是因为选房挑房实际还处于买房准备阶段,而签认购书则要真金白银掏出钱来,售楼处的帅哥靓姐磨破嘴皮子让你掏出哪怕是500元的“诚意金”,目的可不是真让您表示诚意,而是希望常人不愿白扔钱的心理能在您身上发挥作用,明白这一点,您大概应有个思想准备,给钱容易要钱难,当有人拼命恭维您是“大款”,还在乎这点小钱时,您可想想清楚,不知多少买房人就是这样买了后又后悔(至少签了自己并不愿意接受的合同条款)。

  也许有人对笔者的说法不以为然,甚至会说:你这是杞人忧天,售楼人员不是都说建设部早有规定,从去年6月1日开始定金都可以退了吗?笔者却要特别提醒有这种想法的人:建设部写这个规定的人做梦都没想到自己写的东西会被售楼人员断章取义,用来骗人。

  没错!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是规定了:“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售楼人员没有告诉您这条规定后面还有一句话:“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更没有告诉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条款和相关解释,“定金”是不能退的。

  因此,笔者提醒买房人,钱放在自己口袋时,您是“爷”,您是“奶”,签认购书前一定要充分利用自己这时的有利地位,先向房地产商要正式合同和补充协议看看里面的条款您是否基本接受,并要求房地产商一定在认购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买方在支付__金(叫什么金都行,但最好避免用‘定’金)后与卖方不能就所购房屋合同或补充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时,买方随时可以要求卖方退还已交款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要求__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述全款退还买方。”不然您就赌赌房地产商有没有预售许可证吧,如果有,您不是被动继续交钱,就是已交的钱多半打了水漂儿,这个水漂儿,500元是少的,两万、三万也没什么新鲜。

  法律备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来源:北京晨报/刘宏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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