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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怎样产生约束力?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有关“定金”的纠纷一直不断。有购房者来信咨询,客户交付的定金怎样才对发展商产生约束力?

  一般的,如果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接受定金的发展商违约的话,那么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反过来说,发展商在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的前提下,是有权利不按照原来的方案继续签订合同的。

  实践中很常见的情况是,不少购房人交纳定金时,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发展商开具的收据上所标明的却是“订金”、“押金”、“保证金”之类的词语。对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说:“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要注意的是,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担保法施行以后因担保行为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适用担保法和本解释。”

  也就是说,自1995年10月1日起凡是涉及到定金问题的纠纷、可能出现的纠纷等,只要不是已经终审,就要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就要求,定金担保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最好能够对照着该司法解释,认真审查一下自己的合同或约定。需要完善的就完善,需要修改的就修改,尽量保证与该司法解释一致。(精品购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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