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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后调整住房怎么办?

  答:(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

  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 ×(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房职工结交差价。

  (2)1999年取消标准价后,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3)1994年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4)1994年后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况的调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

  按以上规定调整住房,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交纳必要的税费。

  ■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答: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人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维修管理?

  答: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

  ■购买公有住房要交哪些税费?

  答:购买公有住房时,购房人应交纳的税费有:

  (1)房屋买卖手续费:原规定购房人按实际房价的0.5%交纳。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2)产权所有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交纳。

  (3)印花税:按房屋售价的0.5‰交纳。

  (4)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工本费每证2元。

  ■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证如何办理?

  答:购房人向售房单位交纳购房款后,统一由售房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屋权字[2000]第96号)精神,购房人还可持与售房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房改售房登记发证部门自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单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售公房,个人如何购房?

  答:对于单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售公房,个人可向主张产权的单位提出购房申请。主张产权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同意从售房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同意售房款专户封存的具结保证书,经区、县房地局审核同意即可办理房改售房的有关手续。

  ■单位出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售公房,如何办理具体手续?

  答:单位出售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售公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主张产权单位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出具具结保证书。

  (2)区、县房地局权属登记部门审核签注意见。

  (3)主张产权单位凭加盖权属登记部门公章的具结保证书办理房改售房方案审批、备案手续。

  (4)主张产权单位售房后,将售房款和公共维修基金存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或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委托的金融机构,领取售房款封存证明。

  (5)主张产权单位凭售房款封存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权属登记部门申请个人房产登记证。

  (6)产权确认或地价款付清后,由产权人凭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解除封存通知书封售房款。

  ■危改回迁购房,产权如何确定?

  答:回迁居民购买回迁房,安置面积部分的购房单价高于或等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成本价的产权规定;购房单价低于房改成本价的,所购住房产权执行房改标准价的产权规定。

  1993年年底以前,未建立公积金的居民所购住房的房改成本价按当年优惠价低限的65%测定,已建立公积金的居民所购住房的成本价按当年准成本价低限的65%测定。

  ■个人购买的安居(康居)住房,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答:个人购买的安居(康居)住房,凭市开发办出具的购房任务通知单或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区(县)政府安居办提供的安居住宅分配人名单即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居民按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答:经房改部门批准,单位按市场价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居民可领取商品房产权证。单位出售出让土地上的公有住房,居民购房后,土地出让年限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执行。单位出售划拨土地上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商品房的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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