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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道路安全大法 凸显人文精神

央视国际 2004年05月17日 17:31


  编导:黄刚 主持人:黄刚

  嘉宾: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所长 陆化普教授

  导语:

  备受社会关注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行,与以往的法规相比,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今天,我们演播室就请来了,从事交通问题研究的清华大学交通研究所所长陆化普教授,他曾参与过这部法律的讨论。

  主持人:陆教授,我知道这部法律几乎是全票通过的,这样一个现象它说明什么?

  陆:我认为它说明了三点,第一点就是这部法律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为要想做好交通管理,是由交通工程、交通教育和交通执法这三部分组成,缺一不可。第二个反映这部法律经过长期细致的工作,比较成熟。因为从起草到通过,历经十年之久,这个法律是经得起推敲的。第三,它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所以得到了大家的很好的共识和响应。

  主持人:那这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它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陆:立法目的,要从交通管理的工作任务着手来考虑,它主要是为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以及保证交通参与者的个人、法人和群体的这个权益问题。

  主持人:在这124条条例当中,有很多都是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而且我也知道在这些条款审议和制定过程当中,反反复复了好多次,那有一些条款就被采纳了,有一些条款就没有被采纳,你像前一段时间受大家关注、关心的撞了白撞的这个原则,就没有被采纳,为什么?

  陆:首先,这部法规,它是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比如前一段老百姓所说的撞了白撞,实质上是大家对以责论处的一个现象的一个概括和反映。那么从交通管理的角度看,希望交通参与者能够严格的遵守法规,如果你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出现了事情,出现了问题,你应该承担这个问题的后果和责任。但是新的法规,它对车与车的事故这个问题,责任由过错方承担,但是在机动车与行人,与非机动车这个条款里边,主要是以机动车来承担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本精神。就是对人的关爱,因为毕竟非机动车和行人,它是交通的弱者,我们要给予足够和充分的保护。

  主持人:但是也有的专家提出了他们的看法,就是说撞了白撞这个原则,它原来是出现的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刚才你也提到了机动车之间,是采用的过错分担原则,谁有错谁来承担责任。都有错的话,还要按比例来承担责任,那有人就说了你这样区别对待,它是一种对机动车的歧视,为什么这么说呢?它说机动车它实际上也是人的利益,这个车,这个机器是由人来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它也是人和人之间的利害关系。那这样的话,那就可能就是对机动车的一种歧视,我不知道你怎么这种说法?

  陆:我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从总体上来说,这个交通的参与者群体,毕竟要分成交通强者和交通弱者。这个交通参与者中,步行者、非机动车的利用者,他们是交通弱者,比如如果发生事故,受损伤大的还是自行车和行人一方,所以站在这个,从人性的角度看,从社会关爱的角度看,以人为本的角度看,都应该强调机动车、驾驶员应该更多地考虑和照顾交通弱者。

  解说:人的生命最为重要,法律给予行人特别保护。

  主持人:所以新法规定,从医院的职责来看,就是不管是不是能够马上交预付款,要立即实施抢救,就是治病救人,这个很紧急。


主持人

  主持人:那么在交通事故当中,人的生命应该说是最重要了,刚才陆教授,你也强调了这一点,那么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当中,有没有一些新的规定,在这部法律当中?

  陆:这部法规在这一方面有了比较充分的体现,第一个体现就是紧急救助。那过去也有交通现象,交通事故出来之后送到医院,由于不能及时的缴纳押金或者预付款,得不到及时救助的例子。所以新法规定,从医院的职责来看,不管是不是能够马上交预付款,要立即实施抢救,就是治病救人,这个很紧急,这是一条。第二条,是这个新法当中,对交通弱者群体给予了很多的关注。比如说,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等这样的地方附近的交通设施要完善,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要设置盲道等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主持人:我还注意到在这部新的法律当中,对一些轻微事故,可以采取私了的方式,这好像也是挺新鲜的?

  陆:这个主要是,我理解是为了提高交通效率,就是我们国家交通拥挤日趋严重,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交通事故作为交通拥挤的源头,如果能把这个源头尽快的清理现场,进行疏解,交通拥挤程度会得到缓和,或者甚至消除,所以我们主张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不是非常严重的事故,轻微事故,并且双方责任明确清楚,可以很快协商解决的,建议立即撤离现场,从而保证交通的畅通,突出了这样一个想法。

  主持人:陆教授,刚才您也提到了在新的法律当中对于医院的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假如说医疗费用出现问题,怎么办?它做了规定没有?

  陆:这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说医疗费用出了问题,首先,由社会救助基金来垫付,将来社会救助基金,可以追究交通事故责任人的偿还。

  主持人:我还注意到它还规定了第三者责任的强制保险,是不是也是出于这样一个目的?

  陆:不但出于这样一个目的,就是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条款,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条款,因为大家注意到,在中国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比较多,而国外很少,为什么呢?就是它的保险体系非常的完善。如果我们作为交通参与者,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你有义务来保证第三者的安全。那么就是说你出了事故,首先要对对方负责,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人的生命,对整个社会负责的角度,规定第三方的责任保险,强制的保险非常必要。另外呢,由于这种第三者保险的存在,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甚至很重的经济负担的时候,由于有了保险的支付,就能够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做到一起,去讨论,去解决这个问题,而没有必要去逃逸。逃逸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责任,无非是逃避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更主要的是经济责任。如果有很好的保险体系来给他支付,那就是从机理上就能够避免很多的肇事逃逸的发生。

  主持人:这样的一个规定,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吗?

  陆:这样的规定,过去我们国家的局部省市有类似的条文,但是从全国的层面上没有规定,其次在法规的,以法规的角度规定这是第一次。

  主持人:刚才我们一直在讨论人的重要性,那么在对于保护行人方面,通行方面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陆:在保护行人方面,我觉得它这个体现法规的关爱是综合性的。比如说从设施方面,强调了设施,应该提供了行人的空间问题,保证行人的安全通行问题,然后从处理上看,考虑了行人作为交通弱者的责任分担问题,然后从技术的层面上,比如说车速不要过高,过高,间接的会造成一些交通事故。那么最受伤害最大的还是行人群体等等,全方位的体现了对行人的关心和爱护。

  主持人:那么对于一些常见的交通违法的,违章的现象和行为,这次在新的法律当中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方说无照驾驶,这次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处理的?

  陆:这次法规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对常见的交通违章现象给予了非常好的法律的支持,就是处理这些现象有了法律依据。比如说,最严重的就是酒后驾车、超速,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都是造成交通事故,甚至是严重事故的最主要的原因。那么目前,对于酒后驾车有了明确的规定,饮酒驾车加重了惩罚力度,这个也包括短期的吊扣驾照,那醉酒驾车那就更加严重,那这种现象,不但要高额罚款,罚款力度是在五百到两千,而且吊扣驾照三个月到六个月,那么这种现象一个人发生了两次,就要吊销了他的驾驶执照,所以给予了很大的力度,这是对酒后驾车。对于超速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超速这个不同的百分比。

  主持人:超速是怎么规定的?就是多少速度就算超速了?

  陆:按道理,在道路交通里面有一个最高速度的限制,超过了最高速度的限制,就应该称之为超速,但是法规里边对于超速的百分比和相应的罚款力度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说超速20%罚款多少,超速50%罚款多少,是有明确规定的。

  主持人:我还注意到这次好像在高速道路上,这个超速它做了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你要超过120(公里),那就算是超速了。

  陆:应该是这样,高速公路超过120(公里),普通道路,我们国家有些道路,它的最高限速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比如说一般来说都会是50(公里)或者是60(公里),那超过了50(公里)或者是60(公里),就应该视为超速。

  主持人:而且,它还规定了,如果说你的速度要低于70(公里)的话,你就不能够上高速公路。

  陆:对,这是一个高速公路的性质决定的,因为高速公路是供车辆高速行驶的,所以高速公路上,不但有最高速度的规定,还有最低速度的规定。你低于最低速度,你就不应该上高速公路,也就是说低性能的车辆,不应该走高速公路。

  主持人:超载运输这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陆:超载是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交通管理中要解决的问题,那么目前对这个问题有了全方位的规定。比如说发生超载的这种车辆,执法人员有权滞留他,然后根据超载的情况进行经济的惩罚,罚款处理,然后相关的单位,还要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解说:收支两条线,交警乱罚款现象将有效得到遏制。

  陆:任何单位,任何机构不得指令交通警察去罚款,满足某种罚款额度。

  主持人:这次还加大了罚款的力度,我注意到了,最高的罚款额要接近五千元,那这样做会不会加重以罚代法的现象?

  陆:我认为不会,就是说加重惩罚力度是近年来长期执法实践的一个很好的经验,比如我们做过很多的调查。你比如说尤其到南方经济发达地区,有些人认为,如果违章可以通过罚款解决,那我可以照样违章。很多现象就是,警察走过来连问都不用问,他马上把钱递过去,然后他照样违章,就是我用钱来买这个违章。但是新的法规规定,就是说,第一,提高惩罚罚款力度,在一定程度深要制约这种行为。其次,现在是决定处罚和收缴罚款完全是收支两条线,就是能够避免带来的其它副作用,而又能够促使交通参与者群体,更有效地,更好地来遵守交通法规。

  主持人:那除了罚款之外,还有没有其它的一些处罚措施?

  陆:新法中规定,除了罚款以外,还有行政拘留。

  主持人:最长多长时间?

  陆:最长十五天。

  主持人:您觉得这个处罚力度够吗?

  陆:我觉得要从交通这个角度看,处罚力度应该够了。

  主持人:说到这个罚款,我们自然就会想到交警乱罚款现象,那在这些方面,这部法律都做了哪些规定?

  陆:这部法律,它好就好在,不但使得执法人员有了执法的依据,而且对执法人员自身有了相当的约束。比如说执法人员,如果违犯了,或者没有依法来处理问题,或者是有徇私舞弊的现象,那都受到了大法的制约,法规中提出了15条的规定,这些如果违反,执法人员会受到行政的处罚,乱开罚单的,因为朋友、亲戚的私情,处罚不公正的,都会受到监督部门的强有力的监督。

  主持人:您觉得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遏制乱罚款的现象吗?

  陆:我觉得能够。

  主持人:为什么?

  陆:因为除了刚才说的以外,其实条款还有更细的内容,比如说任何单位,任何机构不得指令交通警察去罚款,满足某种罚款额度。过去有一些现象,就是说你必须完成一个罚款额度,现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这种指令,交警也可以拒绝这种指令。另外收支两条线,很好地保证了它这个体系,再加上惩罚,惩罚措施,你违反了,没有按照法规去落实的话,你个人要受到惩罚等等,就从体系上,从法律的完善程度上,保证了执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主持人:也就是说从制度上,从体制上,它就切断了交警跟利益之间的关系。

  陆:对,完全切断了这种利益关系。

  主持人:咱们现在,可能一般的老百姓也关心这样的一种现象,你像我们在城市当中有的时候是因为不注意,也可能是因为其它的一些原因,是违章停车了,交警们都会把车拖走,而且还要收拖车费,那这次这部法律当中是怎么规定的?

  陆:这次法律规定,拖车之后,第一,要及时通知车主。另外,第二,要保证车辆不受损。第三,拖车不收取费用。

  主持人:要是由于在拖车的过程当中,人为给造成的损失,公安部门是要赔偿损失的?

  陆:对。

  主持人:这也是新的规定?

  陆:这是完全新的规定,那么现在法律上就保证,实际上相当于宪法、大法在这个法中精神的体现,人家私有财产,神圣不能侵犯的,保证个人的私有财产,那车辆是人家很重要的一个私有财产。所以应该,你拖是执法,但是这个车本身的保护,还是应该履行这个义务。

  主持人:有的时候我们开车,或者因为道路施工带来损失,这方面有没有规定?

  陆:这方面也有新的规定,都是非常好的规定,因为过去道路施工,或者其它原因,造成了交通参与者的损失,不知道去问谁来补偿这种损失,现在就规定你比如道路施工你没有及时的做提示标志,那么这个交通出事者,由于比如说施工挖了坑,或者出了事情造成了人、车的损失,这个主体部门应该对这件事负责。

  主持人:是施工单位来负责?

  陆:这个比如说道路的责任部门,包括施工单位应该负这个责任。

  主持人:谢谢陆教授给我们做得解读,谢谢。

  播出时间:2004年5月15日23:30 cctv-12首播

(编辑:西寻来源:CCT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