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央视国际 2004年05月13日 17:22
编导:胡彩阳
主持人:李品华
播出时间:2004年5月11日23:30 cctv-12首播
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刘银春
导语:
主持人:欢迎收看我们的节目,《婚姻法》是新中国建国以后所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所有的家庭都离不开《婚姻法》。在今年的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的第二批司法解释正式开始实施,其中很多新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比如说,有关夫妻财产和债权债务规定的重大修改,再比如说,股份,股票,以及个人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都被界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引人关注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第一次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与建议。那么就《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相关问题,我们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刘银春,她曾经全程参与了《婚姻法》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
访谈:
主持人:在这次公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重点解释了或者是重点解决了婚姻生活当中的哪些问题呢?
刘:我们这次司法解释(二)一共涉及了29个条文,主要的内容是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和认定,这是我们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涉及的彩礼问题是否返还,这样的一些具体的操作性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大家知道,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它是在2001年的4月28日起正式实行,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立法技术语言的原因,不可能对每一个制度规定的过于详细。
主持人:就是在立法的时候,是不可能做到很细致。
刘:对,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具体的问题又千差万别,实践中又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因为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不同地区的法院和法官,他自己的认识可能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有出入。
主持人:相同的情况,可能有不同的判决?
刘:对,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做出司法解释。
主持人:这一次司法解释(二),它是第一次公开地向社会来征集意见和建议,那么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历史上也是第一次,在网上收到的群众的意见大概有400多条,群众来信有200多封信,这些意见反馈最关心、最集中的问题是什么?
刘:从我们整理的情况来看,可以说社会各界关注最多的是对于我们现在的彩礼是否返还问题的规定。
主持人:彩礼,就是结婚之前要送的彩礼。
刘:对,彩礼在有些地方它也叫聘礼,叫纳彩等等,这个称谓不一样,是按照当地约定俗成的情况,它普遍存在,尤其是大量发生在农村地区,通常意义上都是男方来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为了给女方凑彩礼,经常男方全家人倾其所有,甚至要全家对外债台高筑地举债,来给付这个彩礼,一旦彩礼给付之后,可以说全家都背上了债务,要经过很多年,来偿还这个债务,那么下面(地方)法院就反映,有一些地区就存在一个什么现象,就是双方可能结婚时间不长就离婚了,那么对于彩礼问题是否返还,还有个别地区甚至存在利用女方来骗取彩礼(的情况),并不是说为了真正地和对方结婚,共同生活。
主持人:那么这个彩礼,就是结婚时间不长,然后离婚了,到底要不要返还呢?
刘:从我们现在的规定来讲,这个彩礼的返还,是在三种情况下是可以有条件地返还:一种情况就是彩礼给付之后,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就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情形就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法,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形就是,因为给付这种彩礼导致了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其中的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都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因为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并没有结成婚,第二、三种情况,它是双方已经结了婚,后来离婚又要求返还彩礼,为什么采取这种做法呢,因为我们知道婚姻,尤其在农村地区,它更注重是两个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同来创造家庭生活,如果两个人只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有一些人可能并没有真正共同的为家庭营建来做出工作。那么,这个情形下,根据实际情况,多数人意见认为这时候财礼也是要返还。
主持人:在司法解释(二)当中,我看到有将近三分之二的篇幅,都是在讲夫妻财产的问题,那么以您的经验来看,夫妻财产的问题是夫妻关系当中,很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吗?
刘:在婚姻家庭案件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问题,就集中在财产处理分割和子女抚养等这方面,所以可以说财产如何分割,如何认定其性质,这个是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地方,也是现在不断地出现新问题、新情况的地方。你比如说随着我们国家的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前是福利化分房,现在变成这种货币化分房,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款等等这些款项,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那么对于这些款项如何来认定其性质,是属于国家发给你个人的,还是也作为你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致,我们需要司法解释对它来进行规定。按照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和应该取得的这部分,是作为你共有财产,为什么要加上后边这个“应该取得”,是因为我们知道,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款等等这些款项的发放,它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就是说我发放到你的账户上,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你不能随时提取,按照相关规定,你只有在进行买房子,进行房屋重大的维修等等方面,你才能去动用你的补贴款和住房公积金。如果说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得的这部分钱,什么时候这个钱可以动的时候,那么相应的它是属于你共有财产的这部分,你仍然可以去主张你的权利。如果说当初法院判决(离婚时)认定你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5万元的住房公积金,举个例子说,可能(离婚)10年之后,你这个公积金才出现了可以动用的事由,到那个时候,这个公积金仍然还是你双方共同财产。
主持人:在婚姻家庭的纠纷当中,发生纠纷最多的就是住房的归属问题,那么住房归属问题会发生什么问题呢?
刘:作为家庭共同财产中,价值最大的就是房屋问题,我们也知道这个房屋问题争议最多的又是围绕着房改房,就是具有福利政策分房,这个(房子)价值的认定。
主持人:它的价值很难判断?
刘:对,因为为什么呢?我们知道在我们原来的体制下,你可能用很低的价钱去买一套房子。比如说这个房子你用2万块钱,就可能把它买回来了,买下来之后,双方现在离婚了,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屋是按什么价值来判断,如果要是说按照市场上它同样的位置的房子,它可能1平米就要值几千块钱,整个房屋的价值可能值几十万块钱。那么人民法院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把这个房屋折算成多少(钱),以什么来判断它的价值,是以当初购买房子的实际价值来判断,还是以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格来作为判断的依据。这个是以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现在的司法解释是要按照市场价值来进行判断的。
主持人:就是这套房屋在现在的市场上价值是多少?
刘:对,如果说这个房子在现在的市场的价值上它值100万,那么从双方共有来讲,如果你要拿到了房子之后,你是相应地要掏出50万来给我补偿。
主持人:给对方。
刘:对,给对方,对于这个房屋问题,争议比较多的还存在一个,就是说它是否有产权的问题,就是他有没有完全的所有权。
主持人:什么是完全所有权和不完全所有权的这种房产?
刘:所谓的完全所有权是指,他拿到了产权证,而且这个产权证,他是惟一的产权人,百分之百这个房屋的所有权都归他,什么叫不完全所有权呢,有的时候,他的产权证没有办过来,还没有办到手,这个是属于正在办理过程当中,还有一些是单位和职工共有所有权,所以我们在司法解释(二)里(规定),如果你没有拿到产权证,房屋没有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时候,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是不判决所有权的归属,只解决目前房屋的使用状况,就是判决由谁来使用、居住。同时还规定,如果说将来有一天房屋产权证拿到的时候,双方还有争议,你仍然可以再另行到法院来要求诉讼解决。
主持人:我也听说过这样一些情况,就是有些人通过离婚来逃避一些债务,在司法(二)当中,在这次的司法解释(二)当中,有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限定呢?
刘:你说的这种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现象实际中的确存在,双方当事人如果是想出于一种规避债务的目的,他就会把家庭中所有的财产都分给其中的一方,而另一方只承担家庭中的债务部分,没有什么相应的财产可以来支持他偿还这笔债务。这个时候有可能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债权人就是你婚姻关系之外的真正的债权人,向你夫妻中的一方来主张权利的时候。
主持人:就是讨债的时候。
刘:对,对方来讨债的时候,承认债务的这一方说,是,我欠你钱,我也认了,但是我没钱,我什么时候有钱再还你。他(债权人)去找有钱那一方的,他说,是,我有钱,但是我们当初说好了,债务由对方来还,你去找他要去,我没有义务了。在这种情形下,真正的债权人怎么来保护他的权利,这个是我们审判实践中,也是下级法院经常遇到的一个现象。为了解决这样的现象,我们在司法解释(二)里,就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就是你夫妻之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你们之间就要承担一个连带清偿责任,这个连带清偿则它怎么理解,就意味着说,如果说一对夫妻,对外欠了100万的债务,那么这个债权人,就是讨债的这个人,他有权利向你男方来要这100万,也有权利来向你女方来要这100万。
主持人:即使是离婚了,但是这个债务还是分摊在两个人身上,两个人都是有这个义务去还债的。
刘:对,即使他们离婚了,也都要还,还完之后,我们并不是说,你当初在民政部门协议的时候,那个协议没有效力,它协议对你夫妻之间有效力,你夫妻之间如果约定这个债务说按五五分,或者是按三七分,那么你一方履行完(还债义务)后,你可以就你不应该承担的那部分,要求你原来的配偶来对你进行清偿。
主持人:我也听说过有这样的情况,两个人在打离婚(官司),男方他是一个做生意的,有很多钱,但是在女方要求来获得她部分财产的时候,因为这是她的正当要求,但是这个做生意的男方,他把所有的财产通过他的商业手段、通过转账都转走了,这个女性的权利,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在司法解释(二)里,能够为这样的女性去保障她的权益吗?
刘:的确有像你刚才讲过的这种情况,因为从家庭分工也好,往往多数情况下,是男方在外面经商,女方在家可能更多的是操持家务,比如说带孩子,照顾老人等等,那么在离婚诉讼发生的时候,女方对家里的财产,可以说她并不是全部掌握,而且财产又不在她的控制范围之内,为了避免将来你赢了这个官司,钱或者说你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时候,你可以提前去申请法院,为你把对方相应的财产给它固定化,防止他在诉讼期间进行一些处分。
主持人:就是不允许他转移?
刘:对,就是不允许他做一些处分,如果你申请查封对方一千万的财产,现在按照有一些地方(法院)的(要求),你就必须要提供一千万的财产做担保,我才可以去封存。那这个时候我们讲过,像这个时候女方本来她就属于经济上的一个弱势地位,她不可能提供这么多的财产,如果说因为她不能提供足额的财产进行担保,就可能会导致男方(转移财产)。
主持人:基本上没有办法去实施这样一条措施?
刘:不能去实施,那么就不能排除男方在这个期间把财产进行转移,导致将来最后女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在讨论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就做出规定,如果你申请查封一千万的财产,那么我法官要判断,这一千万财产查封的这个行为这个举动,可能会给对方造成多少损失。它有可能造成五万的损失,有可能造成十万的损失,那你只要提供五万或者是提供十万的担保就可以了,而不必要你一定要提供足额的担保,提供一千万才可以,所以这个也是我们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一个具体的措施。
主持人:我们也注意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当中,对同居关系的相关的规定,与《婚姻法》当中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一)当中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
刘:以前最高法院,对于同居关系的表述,是叫做非法同居,那么在我们司法解释(一),就已经把“非法”两个字去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都是叫解除同居关系纠纷,那我们现在做出的(司法)解释(二)规定说,对于你同居关系本身,如果你诉讼到法院,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有一种例外的情形,我们知道《婚姻法》修改之后,它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是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的这种同居关系,诉讼到法院来,要求解除这个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是受理,这个我们也是通过群众的来信和网上征求意见,多数人也是认为,对这样的一种情况,(诉讼)到法院的时候,人民法院还是应该受理并解除的,所以在同居关系案件审理的问题上,我们司法解释(二)是有一定的变化。这个同时,我觉得也反映了人们观念的一种变化,更多的人现在认为,如果两个人都是未婚的男女,他选择一种同居的生活状态,这个时候,它是属于道德领域调整的范畴,而不是说《婚姻法》所禁止的,或者说《婚姻法》所要保护的领域,因此现在司法解释做出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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