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取证无效——专访公安部68号令起草人
央视国际 2003年09月15日 16:23
主持人:董雯嫣 编导:魏鸿
播出时间:2003年9月13日 CCTV—12 23:30首播
嘉宾:王永胜 公安部法治局行政法规处 副处长
欢迎收看我们的节目。从现在开始,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要受到更多的约束。8月26号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公安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要按照新的统一的规范进行。那么什么是行政案件?这个行政案件和我们每个人又有多大的关系?让我们先来看资料片:
(这里指的行政案件就是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还比如打架斗殴,扰乱治安,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盗窃,交通违章等等。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碰到,而各地的公安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违规执法的情况,有的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也破坏了公安执法部门在民众中的形象。这次程序规定的出台,完善了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程序体系。它的宗旨和精神,用公安部门自己的表述就是减少随意执法的制度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这个程序规定中被公认的最大的亮点在于它明确地提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它非法的手段来采集证据,以非法的手段采集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公安机关首次在执法的程序中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但是程序规定中,并没有明确非法手段如何界定?谁来举证?怎么监督?今天我们将采访公安部法治局行政法规处副处长王永胜,他直接参与了这次程序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访谈:
主持人:这回颁布的这个程序规定,里面很多条款都要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地尊重人权,但是其实人们议论最多的还是第26条,就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它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普通老百姓对刑讯逼供这个词比较敏感,那在这个行政处罚过程当中是怎么界定刑讯逼供的?
王永胜:一般来讲,刑讯逼供就是通过用肉刑或者是变相肉刑,体罚当事人,获取口供的一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刑讯逼供。
主持人:肉刑是到什么程度,比如说打嫌疑人耳光算不算?
王永胜:在任何情况下,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公民的人身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公安执法人员在内,打耳光都是违法的,都不应该。就是说都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至于说打耳光属不属于刑讯逼供,看任何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行政行为,必须从它的法定的构成要件,以及情节、后果、社会影响各方面的综合来判断,这样的话才可以界定它是不是刑讯逼供行为,而不能仅仅说我打你一下,或者说我骂你一句,就说是,或者说不是。
主持人:办案人员的语气能不能作为判断他是否属于威逼利诱这种行为的一个依据?
王永胜:这一个我个人认为,至少是我认为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对于每一个行为,你要认定它是威胁引诱,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并不是说你从一个方面把它界定为(威胁引诱)就可以了。
主持人:那它可不可以成为这个因素之一?
王永胜:它有可能成为因素之一,它可以,但是如果说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或者讯问的过程中间,他的口气可能会影响到(违法嫌疑人)正确地回答问题,或者说正确地进行陈述,甚至影响到(违法嫌疑人)的一些相关权利。26条规定中有一条是,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你可以把它作为你提起复议或者是提起诉讼的原因之一,由法院来裁决。
主持人:已经认定是非法取得的这些证据,如果今后查实确实属实的话,它还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王永胜:26条规定非常明确。
主持人:即使是属实也不可以?
王永胜:对,这个也就是我们出台这个程序规定的一个初衷。为什么呢?因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一些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我们经过长期地调查研究发现,大家都有这样一种感觉,就是这个案子是你干的,处理结果没问题,就可以了,只要出结果就行了,至于说程序上的事,以前认为(是)可有可无的。
主持人:应该这么说,这一次的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第一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地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这是第一次。那么从现在往前的那些行政案件已经有了处理结果的,如果证明其中的采集证据的手段,存在非法手段这种现状,可不可以用这一条,现在来对它进行重新的处理,然后收回原来的处罚,而且能够有适当的赔偿?
王永胜:这个我个人认为是不可以的。为什么?首先现在我们公布的这个程序规定它是要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说,对明年1月1日以前的案子来说,从最新法定的角度讲,不可以拿一个事先还没有公布的东西,大家不知道的东西,去规范已经发生的行为。
主持人:是现在不合适,还是2004年1月1日以后也仍然(不合适)?
王永胜:(明年)1月1日以后,这个程序规定实施以后,公安机关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按照这个来。如果说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规定来遵守的话,那对不起,那就(按照)程序规定里面规定的该怎么做,就该怎么办。
主持人:那在此之前进行的处理,可不可以提起复议?
王永胜:在此之前完全可以,但是它提起复议的理由并不是说程序规定,因为在审讯程序规定上没有实施,你不能要求拿一个还没有正式实施的东西作为依据,这就是所谓法理上有人讲,就不叫而处,你得先告诉他,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能做,然后才对他违反这个规定,做了什么事或者不做什么事,给予处理。
主持人:行政执法涉及的面比较广,那如果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警察的行政处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他们违规的话,应该向谁申诉?
王永胜:行政执法的确是涉及每一个公民,因为行政执法不仅仅是我们平常讲的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不仅仅是这些。你比如说闯红灯、交通违章、酒后驾车等等这些,由好多行为构成,可以说它跟老百姓生活非常密切相关。遇到这类事情,如果说发现警察有违规行为的话,对于现场发现的,你可以打110报警,向督察、市局,各个公安局都有自己的督察队,它更多的承担现场督察的责任,所以向他们报案,他们会对民警的当场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的,这个当场纠正,这是一种方法。还有一种就是说,可以向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信访部门去反映。
主持人:从常规来看,这种申诉一般都是要投诉到公安机关内部的督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王永胜:对。
主持人: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样的话,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的询问,就可以处于不公开的受公安机关控制的这么一种情形。那这个时候公安执法人员是不是使用这种违法的手段,由谁来举证?
王永胜:这种举证按照现在的行政诉讼的规定,这种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就是说由被告,也就是所谓的行政机关,具体到你这个问题,可能是公安机关,它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公安机关要向法庭,或者要向法庭举出证据,我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但是说法不成立,要举出相关的证据。这个举证难度是很难的,不会说我找两个人说没有就没有,如果说他提供不了这个证据,或者说他提供的这个证据不足以使法院认可,这样的话,他面临的可能就是败诉的后果。就是原来具体的行政行为可能会撤销,对于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有可能引起国家赔偿。
主持人:程序规定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04年的1月1日,从现在到2004年的1月1日之间还有两三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你们主要任务是什么?
王永胜:这段时间我们主要任务,应该说集中精力是搞学习培训,宣传教育。一个是要求我们民警从思想上对它有一个认识,不可否认的就是,这个规定中要求对我们民警来说,比过去要更严,特别是一些主管这方面工作,公安机关的领导,我不要求你把这个条文一字不落地背下来,但是对于条文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你都要必须全面地准确地掌握。能够在执法中间保证准确应用,这也就是说,怎么样让我们说的要做得到,说到做不到,这个可能还不如原来不说呢。
主持人:现在行政案件已经开始推行了,刑事案件是不是未来也有可能借鉴这一点?
王永胜:这也有可能,因为刑事案件98年出台的,到现在情况已经出现变化。现在情况变化很快,包括这个规定都需要有一定修改和完善的余地。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结束语:
在刑法中对于刑讯逼供构成的犯罪行为,早已做出过处罚的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对办案当事人要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感谢收看《新闻夜话》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