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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二十三期)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6日 15:11 来源:

  离婚双方对赔偿的约定有效吗

  河南的吴先生来电称:我于2000年结婚,婚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好。我和妻子曾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就支付给男方1万元作为赔偿;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就支付给女方1万元作为赔偿。”请问:我们双方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37条同时规定了对夫妻双方离婚时,有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可以协议。从您来电中所称的协议,既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协议,也不是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它是对离婚时赔偿的协议。这份协议对离婚权利的行使附加了条件,即谁行使离婚权,谁就向对方作出赔偿。律师个人认为这种对离婚权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第46条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中所指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是基于赔偿方主观上的过错,且符合上述4种情况之一的,才负赔偿责任。你们双方的协议赔偿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因此,如果双方同意按协议协商离婚,可以以该协议为依据。但是,法院是不能以该协议的内容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的。

  私自录音的证据能胜诉吗

  河北的王先生来信称:我与我妻子1999年结婚后,我们一起到北京打工。2001年由于我妻子怀孕,她一人回到河北老家,直到2003年,我从来京打工的同乡那里得知,我妻子又另有新欢并与其同居。后来我通过我的朋友,录下了我妻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请问:我如果拿着这份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我能胜诉吗?法院将如何判决?

  首先,你在信中没有具体地说清你所述胜诉的含义。但我理解的是,所谓胜诉,就是在你行使离婚权的同时,希望法律对你方能给予更多的保护,对你妻子一方给予一定的惩罚。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你作为无过错方,是可以要求你妻子方给予一定的赔偿的,法院也会予以支持的。至于你提出的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法院确认一个视听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是以上述司法解释中视听材料所具备的条件来判断的,而不是以是否采用“私自”等录音方式来判断的。故只要你提供的录音材料不是非法手段取得的,同时录音材料本身不存在疑点,对方当事人即使对此提出异议,但又没有证据推翻的,你所提供的录音材料就可以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录音时所采纳的方式,并不必然影响证据的效力。本案中的录音材料如果是你信中所述的情形,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并作出有利于你方的判决。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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