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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十七期)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8日 16:10 来源:CCTV.com

  刘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的张先生来信称:我家邻居刘某喜欢游泳。一天,我儿子(9岁)要跟他去游泳,当时我就同意了,并嘱咐他们要注意安全,刘某也满口答应了。但是他们在河里游的时候,刘某没有耐心教我儿子,结果导致我儿子被淹死。请问,刘某对我儿子的死是否负刑事责任?

  刘某是否负刑事责任,要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入手,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分析。本案的刘某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由于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积极防止、排除或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没有避免,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就要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分析,由于刘某事先将你儿子带到河里游泳,致使你儿子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那么刘某就负有了由于先行行为所引起的对你儿子进行积极照看的义务,而现在刘某显然没有能够积极履行该义务,结果导致你儿子被淹死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应承担因没有履行先行行为义务而引发的责任。所以,刘某应当对此负刑事责任,根据案情,刘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论处。

  谁应承担监护责任?

  山西王女士来电话称:我12岁的儿子在放学后与同学黄某踢球时,因发生口角,黄某把我儿子打伤,花去医药费960元。我找黄某的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时得知:黄某的父母因交通事故双亡,黄某父亲所在工厂指定了黄某的爷爷为监护人。黄某的爷爷却说,因黄某性格暴躁,经常在外惹是生非,就与黄某的姥爷、姥姥达成协议,由黄某的姥爷、姥姥担任监护人,所以他已不再是黄某的监护人了。请问,如果黄某的姥爷、姥姥再找借口推脱我们,该怎么办?谁该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黄某存在侵害你儿子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侵害的结果,黄某的行为已经对你儿子构成侵权,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黄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黄某对他人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谁是黄某的监护人是澄清本案赔偿责任的关键。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黄某的爷爷担任监护人是可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从此可以看出,黄某父亲所在单位指定黄某的爷爷为监护人的行为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黄某的监护人应当是黄某的爷爷。至于黄某的爷爷与黄某的姥爷、姥姥达成的关于黄某监护权的协议,实质上是对黄某监护权的变更,但这种形式的变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所以,本案中,黄某因侵权所应承担的960元医疗费,应由黄某的爷爷和黄某的姥爷、姥姥共同承担。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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