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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十六期)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6月23日 17:21 来源:CCTV.com

  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

  河南观众赵某来电称:我与丈夫在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好。1994年生有一子。2000年我丈夫外出打工,从此,我们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他以工作忙为由,有时一年也不回家一次,就是回到家中,也经常为一些琐事挑起纠纷,与我争吵不休。这种日子一直持续到2002年,我觉得我们之间的婚姻再也没有维系的必要了,我想提出离婚。但我听同在建筑公司打工的老乡说,我丈夫已离开公司,不知去哪儿了。请问,我该到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听说离婚诉讼必须双方都到庭,法院才能判决,如果我丈夫不到庭,法院该如何处理?

  第一,你若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你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你丈夫已离开其住所地超过一年,离婚诉讼的提起应以原告住所地为离婚案件管辖地。

  第二,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必须到庭,此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开庭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均应到庭参加诉讼,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该法虽然有离婚诉讼的双方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如果一方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一方的离婚诉讼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缺席判决制度和公告送达制度,仍可以维护另一方的请求离婚的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但一方为了不离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情况。为了保护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综上所述,对不出庭应诉的被告,法院的处理程序将是:首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如果公告期满后,被告未应诉,也视为被告接到传票传唤,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这样,离婚诉讼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保护了。

  如何签订保密协议?

  河南一名观众来信称:我和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没有规定保密的时间。为谋求个人更大的发展,我现在想辞职,利用我在单位学会的技术,自己开办一个公司,请问,我这样做是否侵犯了单位的商业秘密?

  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成立,要看你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如果有相关规定,你再从事与你单位同类的经营业务,那么,你就有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嫌疑;如果没有此规定,就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有关保密的约定;如果这两项都不存在,那么,在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有可能和你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这也是合法的,当然签订的前提必须是你曾经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并不是必备条款,它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是否确定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另外,来信还涉及了与保守商业秘密相关的竞业禁止问题。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关系中或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竞争行为。在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当你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要和你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时,你要特别注意:第一,这份协议一定要有关于保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第二,签订了保密协议后,单位一定要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协议无效。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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