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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十一期)

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16日 17:08)

  案例一:前年,我被同村人开车撞了,但车是面粉厂的车,为赔偿一事我他们交涉,无果,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胜诉,要求司机和面粉厂赔偿我损失。当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司机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我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面粉厂的财产,但面粉厂已将自己的财产卖给他人,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是目前经济纠纷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经常采取的规避手段。在实践中债务人经常采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采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以表面上看似合法的行为方式,来掩盖其非法逃避债务的真实目的。针对这种行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你的撤销权,即请求法院撤销面粉厂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追回财产,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2002年,我乘坐公交汽车时,车上的小偷将我的衣服划破,并将我衣袋里的钱包偷走,请问我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我的损失?

  回答:可以肯定的是你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且该合同自你登上公交车时,就已成立。当你购得车票时,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合同就生效了,这时,公交公司就负有安全运输的义务。针对本案,你的情况是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那么公交公司有没有履行安全运送的义务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明确看出本案的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当事人负过错责任,很显然你自带物品的丢失,是由于小偷的偷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公交公司的过错所致,因此,公交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法律责任。你的损失应由小偷承担。

责编:西寻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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