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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九期)

央视国际 (2005年02月25日 14:57)

  案例一:

  我因为出远门,将自己的一些物品都交给了一个朋友来保管,但当我回来时却发现这些物品早就被朋友交给另一个人来保管了,并且一部分东西已经损坏了!我现在要我的朋友补偿我损坏的东西,但朋友却说东西是另一个保管人损坏的,要我去找那人赔,可是我不认识那个人,连他住在哪里都不知道。我该怎么办呢?

  答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您的朋友没有征得您的同意就将您的物品转交给第三人来保管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是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据此,您应当向您的朋友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

  农村结婚风俗中的彩礼退回问题

  我与未婚妻相识3年,她向我要彩礼4万元,最近我提出登记结婚,她口头答应了。但在平时她总是找茬和我闹别扭,当我再次向她提出登记结婚时,她根本就不同意了。我非常气愤,要她归还我给她的彩礼,她说:“那是你送给我的,你不可能要回”。请问,我给她的彩礼,我还能要回来吗?

  目前在农村,结婚给彩礼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地方,因送彩礼债台高筑,给生活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第一种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种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和第三种情形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来信所述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形,因此你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责编:西寻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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