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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拒载引发的官司

  主持人:今天请到演播室参与讨论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李显东教授,欢迎您。今天我们来关注一起在上海发生的由于出租车司机拒载而引发的一场人命官司。先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朱妙金一家平常难得聚在一起,这天,子女们终于坐在一起吃上团圆饭。席间,55岁的朱妙金像往常一样,又喝了几杯白酒,但就在一边吃饭一边说话当中,朱妙金突然晕倒,不省人事。女婿急忙外出招来一辆出租车,准备将朱妙金送往医院急救。但在一家人将昏迷不醒的朱妙金扶上出租车后,出租车司机陈某这时却表示拒绝运送。

  女婿:他就是因为怕把车搞脏,喝醉酒吐在座位上,不肯开。

  朱妻:快点救他呀,救人要紧呀,两分钟就行了(哭),他还不肯救。

  但陈某始终拒绝载客,心急如焚的朱家人与陈某争执起来,其间朱妙金的妻子曾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未打通,最后终于找到了另一辆出租车将朱妙金紧急送往医院,但在途中朱妙金心跳停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朱妻:就是(司机)不肯开,我们换了车,导致延误十几分钟,老公抢救不成功。

  朱妙金的家属就此向上海市出租车管理处投诉,管理处经过调查,以拒载为由,对司机陈某作出罚款200元,暂停营业1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朱妙金家属随后又以侵权为由将陈某及其所在的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主持人:这是一起因为拒载病危的乘客引起的官司,李老师,案件中朱妙金的家人,也就是原告是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那么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侵权呢?

  李显东:侵权的几类,形成侵权的四要件。

  主持人:那么原告的侵权诉讼能否成立呢,我们继续看记者的调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出,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违反了运输合同,这一违约行为侵害了朱妙金的生命健康权;但被告认为,拒载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被告:在出租车服务合同里,合同何时成立,我们认为是客人提出从某地到某地,随后驾驶员把计价器打下,车子启动,合同成立,在这之前合同不成立,也就构不成违约。

  原告:出租车开着空车在路上走,就是一种要约而邀请,一旦有客人扬招就是违约,车子看到扬招之后停下来,就是承诺,从这时合同就成立了。至于客人上车后说去哪儿,怎么走,这是对合同的补充,与合同是否成立没有关系了。

  原告方认为,出租车司机陈某见死不救,延误了朱妙金发病后最初的抢救时间,对朱妙金的死亡负有法律责任;对此被告方则认为,陈某的拒载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和在这一事件中承担的只是道德上的谴责,但并不能说他与朱妙金的死亡直接有关,因此构不成侵权。

  主持人:原、被告双方对于违约的认定不一致,原告认为出租车在乘客招手后停下来合同就成立了,而被告则认为是计价器翻下来,车子起动时合同才成立。为什么在双方违约上分这么清呢?原告诉的是侵权呀。

  李显东:本案构成侵权的前提是违约是否成立。

  主持人:这一案件的焦点之一是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是否与朱妙金的猝死有关,对这个问题,我们在央视网络上做了调查,看看大家的意见。

  在调查中,有 62%人认为出租车司机只是负有延误诊疗的责任,不能认定患者死亡就是出租车司机造成的;有27% 人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出租车司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出租车司机应承当法律责任;还有 11% 人表示说不清。

  主持人:看来大多数认为出租车司机陈某对朱妙金的猝死没有直接关系,那么陈某到底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还是来看一下法院做出的判决。

  今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出租车司机陈某的拒载行为构成违约,但陈某的拒载与朱妙金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而与延误抢救时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陈某侵犯了朱妙金的及时救治权。法院判定被告及所在的衡山汽车服务公司向原告道歉,并赔偿金额2万元。

  主持人:感谢李老师的点评,出租车是一个特定的交通工具,对于乘客的合理要求,出租车司机不应该拒绝,尤其是对人命关天的事情,更不该拒绝,否则不但要承担道义上的谴责,还有可能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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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星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