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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言,——宣布无效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8日 15:07 来源:

  大家好,欢迎收看法治视界。一般来讲,打官司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等,证言也是证据的一部分。只要拿出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官司才有可能告得赢。2004年6月10日,辽宁法库县柏家沟镇的郑永利的儿子郑确意外落水死亡了。为了讨个说法,郑永利费尽周折收集到了相关的证据,原以为官司能打赢了,可是事情的结果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

  解说:郑确,辽宁法库县柏家沟镇大六家子小学,四年级学生,2004年的夏天,溺水死亡。

  他是郑确的父亲,郑永利,今年43岁,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郑永利有两个孩子,郑确是他唯一的儿子,一年来,儿子郑确到底是怎么溺水身亡的,始终是他心中解不开的结。

  同期 郑永利:说以前都这么明说,郑确是自己掉下去的,或者是别人推下去,那我也就不能找人家船主,那也没有什么意义了。

  解说: 那么郑永利说的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又是怎样的一场官司呢?我们还得从一年前说起。(引黑)(黑引)

  2004年6月10号,晚上7点多钟,刚刚在邻居家看完电视节目的郑永利,正准备回家,这时从外面急匆匆赶来的邻居赵洪鹏,给郑永利带来了一个不好的消息。

  同期 郑永利:大门口赵洪鹏骑着摩托车这就来了,说你家孩子出事了,从船上掉到水里去了。

  解说:听到这个消息,郑永利有一个不祥的预兆。儿子不会游泳,也从来没下过水,会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出事地点距离村上2里多地,是辽河的必经之地。事发当天,晚上六点多钟,儿子郑确告诉郑永利,和几个同班同学到外面去玩,结果发生了事故。

  同期 郑永利:他给我驮到这个地方的时候,郑确的同学在这个地方站着呢,一帮人,就喊郑确从船上掉下去了,郑确的鞋还在船上,当时船就在那边放着。

  解说:听到了喊声,附近的百姓也已经陆续赶到了河边,迅速开始打捞。

  同期 郑永利:我向河中央走过去,到河中央的时候,水能淹没我的脖子,我一看孩子的鞋真就在船上。

  解说:打捞工作已经整整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天色已晚,可是仍然没有儿子郑确的任何踪影。

  事发第二天早上,天还没亮,仍不甘心的郑永利便又找了几个老乡帮着打捞,之后不久,一个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于出现了。

  同期 郑永利:第二天早上是四点多钟,刘兴柱用耙子一打就打上来了,(孩子)都穿着衣服,不是说光着身子,是穿着衣服.

  解说:儿子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事发当时郑确12岁。之后,郑永利强忍着悲痛处理了儿子的后事。然而就在事发大约半个月以后,从别人那里传过来的一个消息,让还没有从悲痛中摆脱出来的郑永利和他的家人感到很是意外。

  同期 郑永利:对方于长顺就吹出风来了,(孩子)又不是我自己推下去的,我没有什么责任,当时没有跟他(于长顺)强调说找他责任的事情,他放出风来了。

  解说:郑永利所说的于长顺,就是事发现场那只小船的主人,于长顺在这个时候说出这样的话,郑永利觉得实在是不讲情理。

  同期 郑永利:不管有责任,没有责任是在你船上掉下去的,哪怕你老于家你过来人,说个客气话,咱也就拉倒了,都是一个堡子住着,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解说:船主于长顺的态度,让郑永利越想越气,坚定了他要通过法庭讨要个说法的决心,在咨询了有关律师后,2004年8月2号,在郑确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的两个月,郑永利将船主于长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郑确死亡各项费用2万元。那么郑永利为什么要告船主于长顺呢?

  同期 郑永利:他(船主于长顺)本身没拿安全当回事,他应当把船拽上岸,或者是说,运回家,或者是用人看管啥的,没有人看管,也没有锁,(记者:你认为应该怎么锁?)锁就是说把这个船靠岸上锁,铁链子固定到石头牛上不都能锁吗?小孩上(到船上)去即使掉下来也没有事情。

  解说:那么事发当时,船到底有没有锁呢?记者找到了当时参与现场打捞的几位村民。

  同期 打捞人员:1、(记者:当时船有没有锁?)没有,啥也没有,锁、锚啥也没有,光秃秃。2、他根本就没有锁,当天我们到的时候,船就在河面上飘着,晚上过来。3、(在水里)船连绳子都没有,就是在水里随便漂。

  船漂走了,有绳子可以拉回来,可是一个12岁孩子的生命漂走了,却再也没回来,孩子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郑永利一家的悲痛可想而知。据郑永利回忆,在打捞儿子郑确时,他看到儿子的鞋就在于家的船上,而且现场的几个孩子也说郑确是从船上掉进水里的,郑永利认为,于长顺没有对自家的船尽到管理的职责,他对郑确的死肯定是有责任的。按理说,同住在一个村子里,又是街坊邻居,出于情理,船主于常顺都应该到郑永利家看一看,安慰也好,了解情况也好,那么为什么船主于长顺就是不愿意这么做呢?

  解说:这个人就是于长顺,当记者找到他时,于长顺正在家里忙农活,当记者问起为什么不到郑永利家看看时,于长顺的回答让记者很意外。

  同期 船主 于长顺:从我船旁边捞上来,那兴许是从我船上掉下去的,你在我船旁边没捞上来,你还找我吗?你离挺远捞上来,与我船有什么关系。你自己本身都不知道掉哪了,你怨我?

  解说:于长顺说,孩子掉到水里的那天,一听说郑家出了事,他马上就赶到了现场帮着打捞。

  同期 船主 于长顺:捞孩子的时候,我还帮着他(郑永利)用网拽的,当时没有捞到。

  解说: 郑永利认为,儿子从船上掉下去,船主于长顺应当赔偿相应的责任,可是船主于长顺却说孩子掉到水里和他的船没有关系,事情一下子发生了变化,那么郑确到底是不是从船上掉下去的呢?打官司要收集证据,这时郑永利首先想到了孩子所在的学校。

  同期 郑永利:我认为学校出的材料,是在(孩子)出事的第二天(形成的),小孩还可能说的是真事。

  解说:郑永利说,学校出具了材料,那么材料中写了什么内容呢?记者提出要看一看,原来这是一份学校关于郑确死亡的事故调查材料,材料中,记者见到这样的一段关于事发当时的叙述:郑确与本村同班张某、贺某、张某四人一同去辽河边玩,开始他们在河边抓蛤蟆,后来看到河里有一条大船,他们好奇地来到船上玩,过一段时间,张某、贺某、张某三人下船在河边玩,只有郑确还在船上,他坐在船舷上用脚荡着辽河水,船在不停晃动,一不小心从船上掉到水里。郑永利认为,材料当中的这段叙述完全可以证明儿子郑确是在船上玩时不慎掉到河里去的。那么学校的这份调查材料又是怎么得来的呢?记者随后赶到了学校。

  同期 法库县柏家沟镇大六家子小学 校长:(记者:当时的调查材料是根据什么得来的?是根据孩子说的吗?)是根据孩子说的。局里面着急要这个材料,所以咱们找了这么两个学生,了解了情况,也是反复核实,问了几遍,班主任老师先问了一遍,早晨来了之后,主任又问了一遍,然后我上班以后,又把学生找过来,又问了一遍。

  在郑永利看来,学校的这份事故调查材料就能够证明,儿子郑确是从于长顺家的船上掉到水里的。因为材料是事发第二天形成的,又是根据现场目击者,郑确同学的口述,所以无论从时间上,还是材料的真实性方面,在法庭上都将是非常有力的,毕竟孩子在老师面前是不敢隐瞒实情。可是当一审法院开庭之后,被告于长顺也拿出了一份证据,这份证据的出现让这场官司变得复杂起来。

  解说:2004年9月10号,法库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郑永利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同期 郑永利:对方拿出小孩的证据,当时我是不知道,9月10日,开庭的时候我才知道。

  解说:船主于长顺拿出的证据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证据呢?于长顺跟记者讲述了自己调查的结果。

  同期 船主 于长顺:你说从我船上掉下去,我得了解小孩呀,究竟事情是真是假的,我不得打听打听么,一问孩子不是那么回事。孩子也不知道他怎么掉下去的,他自己在河边玩,谁知道他咕咚一下就没了。

  解说:听了于长顺这么一说,郑永利大吃一惊,孩子的同学在学校面前是一个说法,在船主一方又是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说法,郑永利分析可能是这样的原因。

  同期 郑永利:一个堡子住着,又怕得罪这家,又怕得罪那家,别的顾虑也没有。

  解说:面对郑永利的猜测,于长顺也觉得很是委屈。

  采访 船主 于长顺:我能伪造(证据)吗?孩子写字也不是我写的。

  解说:由此看来,和郑确当时在一起的3个孩子是本案的关键,但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未能见到他们。事发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哪一个说法是真实的,目前记者已难以考证。同一个证人,对待同一件事情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证言,那么在法律上,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有一个什么样的说法呢?

  同期 律师 曹昱:(证人)做出证言也好,或者(出具)其他证据也好,它只要是和他的能力和智力水平能够吻合,那这(证据)就是可以采信的。在这个案子中,孩子看到了什么,因为他已经是一个10多岁的小孩,这些东西他能够叙述得很清楚,也应该不会出现什么偏差,那么这个时候,他的证言是可以采信的。

  解说:看来,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跟证人的能力和智力水平有关,但就本案来讲,同一证人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证言,那么法院最终能采纳哪一个证言呢?

  同期 律师 曹昱:就学校的证据来讲,学校的证据并不是当时发生,当时产生的证据,是事后的一个调查,这个调查也参杂了一些主观因素在里面,作为问话人,包括叙述人,所说的情况是不是客观真实的,是不是全面的,这有可能有问题,如果这个证据本身拿出来,和在现场的几个孩子,对于现场情况目击证人的证言来讲,那它的证明力肯定要低于目击证人的证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证明力比较低一点,法院在比较的情况下只能采信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解说:2004年9月20号,法库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郑永利提交的学校调查材料,是听他人叙述而形成的,不是现场目击的证词,因此对郑永利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于长顺提交的郑确同学的证实材料,由于是直接目击者的证词,均证实郑确不是从船上掉到水里的,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原告郑永利提交郑确从被告于长顺的船上掉进水里,溺水死亡的证据不足,驳回郑永利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决是驳回了郑永利的诉讼请求,郑永利的证据虽然也是三个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但是却是通过学校取得的间接调查材料,而于长顺提供的证言是目击者直接书写的,被法院认定是直接证据,而在案件审理中,直接证据的效力是要大于间接证据。一审判决后,郑永利不服,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次,郑永利吸取了教训,拿到了现场目击者的证词,事情的结果又是怎么样的呢?

  解说:一审判决之后,郑永利找到了当时在事发现场的郑确的3个同学,拿到了证言,证明郑确是在船上玩时不慎掉入水中,郑永利说,这次取得的证据和孩子们在学校里说明的情况一模一样。事情到此,郑永利觉得有了这份证据,打赢这场官司应该有了十足的把握。2004年12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郑永利将他拿到的新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郑永利提供的郑确的3个同学的证言与这三个人在一审中所出具的证言相互矛盾,因此法院决定不予采信。郑永利提供的这份新证据,同时法院还认为,由于郑永利未能举出证明,郑雀是从于长顺的船上掉入水中溺水死亡及于长顺存在对船只管理不善的事实,法院最后判决,驳回郑永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书,郑永利觉得很纳闷,为什么提供了现场目击者的证词,还是输掉了官司呢?

  同期 律师 牟瑞瑾: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来负责举证,原告就应该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在举证期限渐满的10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几个小孩出庭作证。

  解说:按照法律的解释,像出现了这种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来拿到更有力的证据。郑永利输掉了官司,而这场官司在当地也很快被传开了,对郑确的同学,3个12、3岁的孩子,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出具了不同的证言,村里人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同期 村民:1、小孩就应该说实话,小孩就是天真活泼,应该说实话,2、大人应该教育孩子应该说实话,实打实说,你看到究竟是怎么回事,就是怎么回事,不能说大人或者别人告诉你,说你说点谎话,他就跟着说点谎话。

  由于郑永利提交到法庭的证据,也就是几个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在一审中出具的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最终决定不予采信,而郑永利又没有要求目击证人到庭直接作证,来拿到更直接更有力的证言,郑永利提供的证言被宣布无效,最后是输掉了官司。那么这几个孩子为什么会做出前后矛盾的证言呢?郑永利对自己输掉这场官司,又是怎么看的呢?接下来,我们来连线辽宁电视台《法治时空》的记者李飒,

  1、郑永利输掉了官司后,他对这场官司是怎么看的?

  郑永利输了官司后,也意识到自己是由于不懂法,而没有搜集到有力的证据,最终输掉了官司,虽然输了官司,但是郑永利一直认为,自己儿子郑确的死和于长顺对船只的管理不善有关系。儿子已经死了,经过这两次官司,郑永利也不想再过多的纠缠下去,毕竟他和于长顺住在一个村里,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而且于长顺也只是对船只管理不善,并没有其他的责任。

  2、据你们采访时了解,这几个孩子为什么做出了矛盾的证言呢?(双方证据都不足)

  据我们采访当中了解,由于这几个孩子和郑永利、于长顺两家都是住在一个村里,几家人平时关系都还不错,现在郑于两家打起官司,几个孩子的家人可能是怕得罪人,所以在郑永利和于长顺找到他们要求作证的时候,就给了不同的证言,但是,他们也可能没想到,这种做法并不是很好的做法,因为最后的结果,总有一方会输掉官司。

  今天我们是给您讲了一个关于证据的故事,回过头来,看看郑永利和船主于长顺的案子,其实在一审中,郑永利和于长顺双方都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郑确是或不是从船上掉入水中。双方拿出来的都是在事发现场三个孩子的证言,但是,双方的证据却是相互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信了相对证明效力强一些的直接证据。在二审中,郑永利没有搜集到新的证据,而是再次拿出三个孩子出具的证言,但是要推翻一审的结论,就要拿出新的证据,因此,郑永利再次输掉了官司。

  作为郑永利,由于不会正确的搜集证据,而没能够给孩子的死一个说法。因为从打官司的角度,证据不足,官司必定会输。如果当初郑永利在收集证据时更注意方法,直接找到几个目击者取证,或者在庭审时把证人请到法庭上作证,也许事情就不会是现在这种情形。现在三个孩子的三份证言反反复复,到底哪一次的证言才是真的呢?郑确到底是不是从船上掉下去的,现在我们已经难以考证,不过我们最终还得相信法院的判决,因为法律是公正的。

  郑永利永远失去了自己12岁的儿子,中年丧子对他的确是个不小的打击,我们也衷心的希望他能从悲痛走出来。好好生活。

  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这里是法治视界,明天见。

责编:西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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