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8日 15:05 来源:
大家好,欢迎收看《法治视界》。大连市旅顺口区的有一个叫郭新伟的老人,由于儿女闹矛盾,他便想到要分家。分家的时候他想要把自己的房子赠送给儿子,这本来是挺正常的一件事,却遭到了一个叫郭成纯的人的反对,要求撤销这份赠与。别看他俩都姓郭,两人却没有什么亲戚关系,那么郭成纯为什么会干涉别人的家事呢?这还得从1999年分家时说起。
画外音:
这位就是本案的被告郭新伟,自从前几年被诊断出患有胃癌,他的身体就一直都不大好 。然而让他烦心的还不止这些,家里的儿女因为闹矛盾,1999年的时候签订了分家协议,这就成为了郭新伟将房子赠送给儿子的起因。
被告郭新伟:
1999年他们姊妹两个就闹矛盾了
闺女还生个小孩
闹矛盾了
儿子搞了个女朋友
来了也不乐意
肯定还得保儿子吧
我记得就五一那天
搞了个分家协议
这还能找来外人吗
分家协议就是
儿子负责还借款
画外音:
按照分家协议的规定应该由儿子来偿还买房子的借款,所以在偿还了大部分借款之后,郭新伟同意将房子过户在儿子的名下。
被告郭新伟:
儿子还了一部分(借款)
儿子还了六万
还了七万五
儿子这不是还钱了
还钱他不就势力了
这样就提出要换房照
谁给出的主意
我媳妇打听谁说的搞赠与
不能买卖
买卖要纳税还有费用
说还得公证 先公证
公完证之后 5月25号就把房照办了
画外音:
据郭新伟讲所谓的赠与不过是为了手续上的方便。2001年的5月,郭新伟在大连市公证处对他跟儿子之间的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并随后变更了房屋登记手续。然而这件看起来顺理成章的“家务事”却引起了一位外人的质疑。这个人叫郭成纯,也是大连市旅顺口区人,一直做建筑工程承包的生意,1999年的时候,他认识了正在筹建工厂的郭新伟,他的妻子为我们回忆起了当年的事情。
原告的妻子:
最开始的时候
就是通过一个朋友介绍的
给他家干的时候
我们的给他家干的
就是外面的维修
画外音:
那时候郭新伟还没有生病,他这筹划着为自己的工厂修建一座新厂房,所以在做完了一些维修以后,郭新伟又提出要求,希望郭成纯能为自己再建一座厂房,据郭成纯的妻子讲,起初,他们并不愿意继续为郭新伟建厂房。
原告的妻子:
干到以后
由于他的材料上不来了
我们的工人一直在那挺着
后来我们就把材料也给他上上去了
打算给他那点活干完了就不干了
他又让我给他盖厂房
盖厂房的时候我们就坚决不干
他就不同意
(他说)兄弟 全当是帮忙了
这点事一定要成全大哥
帮大哥给这点房子盖好
画外音:
由于当时郭新伟的工厂正在筹建中,他的企业还没有走上正轨。所以郭成纯很担心郭新伟会拖欠自己的
工程款。
原告的妻子:
他把钱全都压在货上去了
所以说就没有钱
一旦货走了日本人马上就把钱给了
这个钱不会亏你时间长的
也说过了最迟不超过
这个工程全部干完
保守来说两个月把全部资金都给你
这是他没干活之前就是这么说的
画外音:
有了郭新伟这样的承诺,再加上对方多次的要求,郭成纯最终还是答应了为他继续修建厂房。工程很快就竣工了,但是,郭新伟事先承诺过的工程款却一直没有兑现。
原告的妻子:
在干活的时候就逐渐管他要
要一次他就说
一要钱他就说货没走
再以后要就说他参加股份了
需要他们那一方的老总
过来需要查帐
点帐完了以后才能付钱
画外音:
就在郭成纯等待着郭新伟的工厂运作起来,以便尽快拿到自己钱的时候,一件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
被告郭新伟:
当时办厂的时候身体还没有病
突然吐血
一检查是胃癌 做了大手术
画外音:
郭新伟突然被诊断出患有胃癌,他的身体每况愈下,很快垮了下来。而由他一个人支撑的工厂也不可避免地随之陷入了倒闭的境地,而他始终没还上欠郭成纯的六万多元工程款。这里就是原来郭新伟开办工厂的地方,现在这块土地已经被村里卖给了另外一家企业,如今这里重新建起了另外一家厂房,当年郭成纯为他修建的两百平米厂房也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两家人因为当年工程款拖欠的纠纷却并没有了结。由于当时在承包建造厂房的时候,双方并没有签定任何的协议,现在能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仅仅就是这两张欠条了。
原告的妻子:
打这个欠条是活全部干完以后
到年底上他家要钱的时候
郭新伟他家属就说
她说如果今年钱要是不能给你的话
年底不给你那你就可以起诉
那就给你打个条吧
就这么打个条
画外音:
对于欠款的事情郭新伟始终都承认这回事,但是每当说起还款他就显得十分无奈。
被告郭新伟:
确实盖房欠人家钱
到任何时候都必须实事求是
可是工厂处于倒闭状态
停产状态 没有钱
画外音:
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郭成纯凭借着郭新伟给自己出具的欠条在2000年的9月向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郭新伟偿还拖欠自己的6万多元工程款,以及一部分材料费。
原告的妻子:
能不起诉咱们就不起诉
咱就了结
能自己私下
哪怕你少给我一点
咱就是跟他要求不过份
哪怕你一年给我两千块钱
我们也不能走到这个份上去
画外音:
2000年10月双方通过法院的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由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法庭作出了调解书,确认被告郭新伟欠原告郭成纯人民币6万七千多元,应于2001年1月15日前分期付清。对这份协议双方都接受了,随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然而这张让双方都愿意接受的调解书却并没有为两家僵持已久的债务纠纷带来起色。
原告的妻子:
他也答应这个条件
所以我们就挺满意的
就一直在相信一直在等
以后他就一直没有给
我们就去找法庭了
法庭也去给他作了工作
作了工作也没有结果
画外音:
虽然调解书上规定,作为债务人的郭新伟可以分期偿还欠款,但是直到2001年3月份,郭新伟一次也没有向郭成纯偿还过。于是郭成纯又向做出调解协议的旅顺口区双岛湾法庭申请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郭新伟向法院提供自己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华北路上有一套房屋可以作为执行的财产,
原告的妻子:
我以为他还这个钱 我还是有信心
郭新伟本身他自己也说过
他也跟法院说过他有这个房子
画外音:
就在郭成纯家对于郭新伟偿还自己的欠款满怀信心的时候,他们又得知了一个让人始料不及的消息,法院通知他们,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的房屋的产权人并不是郭新伟,而是他的儿子郭发民。由于除了这套房屋郭新伟再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
看来,这处房产已经成为了判决能否继续执行下去的关键,那么债务人郭新伟既然已向法院承认这是自己的房子,为什么又将房子赠送给儿子呢?他的这两个行为是不是有些矛盾呢?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郭成纯又会怎么办呢?
画外音:
郭成纯家觉得郭新伟的儿子应该代替父亲来偿还这笔钱。
原告的妻子:
我们想是
爸爸给儿子赠房子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他的儿子还我的钱
既然他能得到他爸的财产
他也应该还我的钱
也是天经地义的
画外音:
当咨询了律师的意见之后,郭成纯得知的是一个他们没有想到的结果。
原告的妻子:
我去找到我的咨询律师以后
他告诉我他这个房子
就即便给他儿子也是没有用的
画外音:
郭新伟在2001年3月法院执行的时候提供自己拥有这套房屋,但是在同年的5月份却将房屋以赠与的形
式过户在儿子的名下,郭成纯的代理人认为这一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于是2004年郭成纯向大连市旅
顺口区法院再次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郭新伟将房子赠给儿子郭发民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
被告郭新伟在知道法院要查封
要调查核实他财产的时候
在2003年的5月份
他就将这栋房屋赠与给他的儿子
所以这一系列过程
都是在法院执行过程当中
被告做出的
我认为被告是在隐匿财产 转移财产
画外音:
关于郭新伟与他的儿子之间签订的这份经过了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被告方也有
自己的看法。
被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上是撤销房产(赠与)以及公证书
我觉得公证书和房产(赠与)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国家职能部门已经发了应有的执照
房屋执照下达的时间是2001年5月25号
他申请的时间是本年度的2月份
(由于)各种费用 他的公证
他这个房照的下达时间肯定是往后拖了
拖到5月份
在法院申请执行是3月份 同年度3月份
那么他的申请是2月份
所以说不是逃避(财产)
隔断: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请继续收看本期法制时空------《一份被撤销的赠与》
画外音: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认为被告方的意见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于是在2004年9月对本案做出了判决,认定
郭新伟与他的儿子郭发民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钱秀珍:
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已经调解结案了
在执行过程当中被告把他仅有的财产
就是坐落在大连的一处房屋
无偿的赠与了他的儿子
被告的这一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因为被告明知道自己存在着应该清偿的债务
把他仅有的一处房屋赠与他的儿子
属于逃避债务的一种行为
据我们了解,这处房产已经被大连市旅顺口区法院查封,如果郭新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法院将会对这处房屋进行拍卖,从拍卖后的所得中扣除郭工程款并返还给郭成纯,而郭新伟本人则希望能保留下自家这套房产,用其他方法来偿还欠郭成纯的工程款。那么针对这样一个案例,作为当事人在执行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现在让我们听一听专家的意见。
辽宁社科院 副研究员 张景文:
根据合同法74条,这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债务人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那么债券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他这种行为
因此债券人有权来申请法院撤销
法院正是根据合同法这样的规定
来撤销这种行为
从债权人来说首先应该有个
申请执行的法律意识
生效判决不等于债务人
自动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
正因为这样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债权人应当严格履行
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
不申请执行的话
那么过期就丧失了你的申请执行权
其次要注意的是
申请执行以后要积极地协助法院
查实或者搞清楚债务人有哪些财产
连线:我们现在经常说执行难,那么究竟难在哪儿呢?主要是因为债
务人不能主动履行偿还的义务,再一个就是债务人千方百计地转移藏匿自己的财产,造成了法院执行的时候执行不能。那么作为债权人来说,就需要配合法院的判决了解和掌握对方有那些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作为债权人的郭成纯最终有没有拿到工程款呢?让我们连线辽宁电视台《法制时空》记者李晓琳来了解一下
1李晓琳你好,郭新伟的房子有没有被拍卖呢?
2郭新伟有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
3郭成纯拿到工程款了吗?
徐君:作为一位公民把自己的财产赠与自己的直系亲属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必须是没有争议的财产。在本案中所涉及的房产因为债权人提出异议而被撤销赠与合同,这说明我们国家的法律严格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高兴地看到两位郭先生之间的债务纠纷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好,今天的节目就结束了,感谢辽宁电视台,感谢您收看本期《法治视界》,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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