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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职工医疗服务价格将继续上调


  近日在青岛召开的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传出信息,为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近年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已累计上调12%左右,但总体上仍偏低,各地要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调整。

  2000年以来,又有江苏、福建、山东等10个省(区、市)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北京、天津、河北、河南等地拟于今年下半年进行调整。国家计委副主任于广州要求各地计划部门和物价部门,在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降低药品差价收入、不增加社会医疗费用的前提下,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技术劳务性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要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要逐步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诊疗费差价,促使患者合理分流。力求做到既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困难,又要考虑医疗保险基金和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

  目前,国家计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医疗服务指导价作价办法》和《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同时,各地有关部门还将继续加大医疗价格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这次会议还提出,要在2001年底实现90%以上的地市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数要达到80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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