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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


  红十字组织参与输血工作发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已具有相当规模。其后的发展更为迅速和广泛。今天,血液工作已成为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开展最为普遍的重要活动之一。据国际联合会统计,目前世界每年的采血量大约是7500万单位,其中的三分之一,即2500万单位是由红十字会直接负责采集的。另外还有3500万单位是由红十字会动员血源而采集来的。

  提倡无偿献血,维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让所有的人在需要的时候都能平等和公平地得到这一仅能从人类本身获取的宝贵资源,这些是红十字血液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1981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24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根据上述原则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输血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决议和规定,制定并通过了《献血与输血的道德规范》。国际大会还为此通过一项决议,敦促各国红会与所在国的政府卫生部门联系执行和落实《道德规范》的后续工作。

  为明确志愿无偿献血的含义,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第8届全体大会曾专项决议做如下届定:“志愿无偿献血者系指那些出于自己的愿望而捐献血液、血浆和其它血液成份的人。他们不接受任何报偿,不论是金钱还是可被视为代偿金钱的好处。除因中途和献血所用的必要时间外,献血者不应因献血获得公休。但可以向献血者赠送小纪念品,提供饮料和小吃,报销参加者的直接交通费。这些做法并不违背志愿无偿献血的精神。”

  设立此道德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在输血这一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并以此作为国家立法或制定相关规则的依据。

  第一部分 献血者

  一、在任何情况下。献血都必须是自愿的,不应给予献血者任何形式的压力。

  二、应通知献血者献血可能引发的危险,时刻关心献血者的安全和健康。

  三、经济利益绝不应成为献血者或负责采血人员所追求的目的,应鼓励自愿无偿献血。

  四、除特殊原因外献血者与受血者之间的匿名关系应受到尊重,双方均无需了解对方姓名。

  五、献血不应受到任何歧视,不论是来自种族的还是国籍和宗教的歧视。

  六、采血应由专业医生负责组织进行。

  七、应明确规定献血间隔周期、因性别和体重而异的采血量以及献血者的年龄限制。

  八、每名献血者及所献血液都应受到相应的检查,以查明任何不正常情况。

  1.可能引起献血者危险;

  2.可能对受血者造成伤害;

  九、单采血浆应另有特殊规定以确定:

  1.应对献血者做详细检查;

  2.每一次单采血浆的最高采量。

  3.两次采血之间的最短间隔时间;

  4.一年中单采血浆的最高采量。

  十、通过细胞分离采集血小板或白细胞应有特殊规定以明确。

  1.应向献血者说明应注谢药物及可能引进技术危险的情况;

  2.应对献血者做附加检查的情况;

  3.在一个指定期限内的采集次数。

  十一、为获得具有专门诊断和治疗功效的血液成份,通过外界抗原调查献血者的免疫情况应有特殊规定以明确;

  1.应向献血者说明要注射药物及可能引发危险的情况;

  2.献血者须做附加检查的情况;

  十二、应有适当的保险措施以保护献血者因捐献血液、血浆和细胞而引起的危险和免疫方面的危险。

  注意:上述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特别条款旨在保护献血者的安全。在被告知献血的程序及可能的危险后,献血者应在认知单上签字。对红细胞抗原有相应免疫抗体的献血者,应有特殊卡片注明抗体性质及详细情况,以便日后需要输血时输入适应的血液。

  第二部分 受血者

  十三、输血的目的是保证受血者得到最安全和有效的治疗方法。

  十四、在输入血液或血制品之前,应由医生签发或派发书面报告。报告中应标明受血者的身份,输入物质的种类和数量。

  十五、除了紧急使用O型血或O型红细胞外,每次红细胞输血前均必须对受血者做血型检验,并对献血者和受血者的血液做相互配合试验(交叉配血)

  十六、接受输血前,有关人员应核对血液或血制品是否准确无误及是否仍在有效期内,并对受血者的情况进行核对。

  十七、实际输血操作应在医生监督下进行。

  十八、如在输血中或输血后发生反应,应进行调查以确定引起反应的原因并避免其再次发生,输血中发生反应,有时需要立即中止输血。

  十九、只有治疗确实需要时才进行输血或输入血制品。医生和医疗机构均不得以谋利为目的给病人输血。

  二十、只要有血源保证,一切患者,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都有权受益于输血和使用血制品。

  二十一、应尽可能只给病人输入那些病人所需的特殊血液成份(如细胞、血浆和血浆生物)。它仅需要某种血液成份的病人输全血就意味着剥夺其它需要成份输血的病人的权利,并可能给受血者带来不必要的危险;

  二十二、由于血液只能产生于人类身体自身,可供数量又有限,保护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利益,避免滥用或浪费血液是非常重要的;

  二十三、为了更有效地使用血液和血制品,临床医生和输血中心的医生之间应该经常互相联系。

  第三部分 管理

  二十四、卫生部门应加强有效管理以便审查实际输血工作是否符合国际上所接受的标准,以及依照本规范制定的有关规则是否得到执行。

  二十五、应定期检查下列各项:

  1.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2.相关设备及场所环境是否适当;

  3.手段方法、试剂、原料及成品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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