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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昨日审判一批涉“法轮功”刑事案件


  昨天,北京市法院审理了一批涉“法轮功”刑事案件,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3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10年。北京市一中院审判了薛海容等5人案。

  去年10月,薛在其住处用其购置的电脑等设备,设立非法印刷点,并伙同“法轮功”人员王益(另案处理)从网上下载了宣扬“法轮功”邪教、煽动破坏国家法律内容的文章,进行大量复制、印刷;被告人安丽珠、李凤琴、冯秀春、郝福宁等人分别将这些邪教宣传品予以散发。法院认为,5人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薛犯罪行为特别严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李凤琴等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丰台法院审判了韩学等12人案。

  去年10月25日,韩等人召开所谓“记者招待会”,发泄对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不满。韩还在其租住处设立窝点,大量制作宣传“法轮功”邪教的横幅,并伙同他人策划、实施在天安门广场非法聚集的犯罪活动。韩伙同其他被告人大量散发由被告人尧伟等人印刷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丰台法院依法判处韩学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至3年。海淀法院审判了杨秀东等5人案。杨伙同他人先后携带60余套内容为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煽动破坏国家法律的播音装置来京,在北京动物园、清华大学等多处公共场所播放。海淀法院对杨等人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3年。房山法院审判了在公共场所书写、喷涂标语,宣扬“法轮功”邪教,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段永刚2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段2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当天,一中院,海淀、通州法院还分别审理并当庭宣判了组织、策划“法轮功”练习者去年“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广场聚集滋事的李兰华2人案,以非法印制、张贴、散发、抛散、邮寄“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等方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陈桂霞案,苏南案、李东伟3人案,仵庆海案,张翼鑫5人案,上述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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