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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首起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审结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院日前当庭宣判被告人孙志田、高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4年。这是淄博市审结的首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志田、高伟自1997年开始练习“法轮功”,在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后,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继续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二被告人为宣扬邪教“法轮功”,以纠正所谓国家对“法轮功”的“错误定性”为由,经预谋后,自筹资金,非法印制、复印具有宣扬“法轮功”邪教内容和攻击国家政策、法律的材料7.5万余份,并指使其他“法轮功”成员在淄博各地散发5万余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田、高伟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仍以宣传“法轮功”为目的,印刷、复制、散发宣传“法轮功”的材料,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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