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新房对谁来说都该是件喜事。可自从薛丽梅住进新房那天开始,麻烦事就一直没间断过。
“赶上下大雨的时候,发现这房子漏的特别厉害。从屋顶开始漏。”薛丽梅告诉我们,1995年她花了58万元在郑州市文化路买了一栋联体别墅。入住以后就发现,新房子不仅严重漏雨,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一个就是大裂缝,从上到下的裂,再一个就是墙上有几十个洞,包括我们家里边就是楼梯那圈梁下边有七八个洞。那个洞最大的时候大概有两砖长,两砖厚吧!
对于房屋出现的各种问题,开发商也没有回避。出现什么问题就派工人对什么问题进行维修。可就是看不到成效。
“他就用那个水泥把缝给堵上了,堵上以后现在是这过了两年了,那个地方不裂了,别的地方又裂了。”
就这样修修补补地过了几年,新房子也住成了旧房子。记者在这个小区看到,多数的房子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漏雨,裂缝等问题。
针对这个小区房屋存在的问题,记者专门请教了建筑质检的专家。
“要从我们搞质检工作的人员眼光来看,整个工程应该属于个不合格工程。”
由于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02年薛丽梅和另一位业主一起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这一要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开发商宏远置业的总经理李甫生告诉记者,这个别墅小区多年前就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早已超出了一年的保质期,因此对于业主提出的要求
他不能接受。
虽然我们看到了这个小区的质检报告,但这个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小区,当初是如何通过验收的呢?带着开发商提供的质检合格证,记者来到了负责对工程进行验收的郑州市质监站。
“做假的成份很大,而且经过我们调查,找有关的人员了解情况,认定这个表格不是我们站上出的,而且这个工程通过跟委里边的有关领导在一起研究,整个工程没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任何的施工报监的任何手续,从我们站上的档案里面也找不到这个工程,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可以肯定这个工程就不是我们这出的(质检报告)。”
瞿站长还告诉记者,不仅在档案里找不到有关这个工程的任何资料。这份开发商提供的质检报告上也没有相应的质监证号。由此可以认定,这个工程确实没有经过质检验收。
根据我国相关的房地产法的规定,商品房如果未经验收是不得交付使用的。因此本案涉及的这个商品房,如果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开发商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因此我们认为开发商
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使用,这个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尽管如此开发商还是拒绝了业主退房的要求。无奈之下,薛丽梅将这个小区的问题投诉到了主管部门郑州市房管局。让薛丽梅没想到的是她竟得到了与开发商几乎如出一辙的答复。
“房子已经住了八年了 ,在住了八年这个过程中,不好说发生一些什么事情,因为她这个房子建筑年限比较早,当时在92年的建筑标准,它的保质期就是一年以内,所以在一年以内都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超出一年的保质期以外,这个出现质量问题的话,那就是由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管理进行后期的修缮和管理。”
按照规定,没有经过质检验收的工程不能交付使用,也就不存在保质期的问题。作为主管部门竟然用一个与国家规定违背的理由来搪塞,实在让人费解。如果说本案涉及的商品房根本就没有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或者说根本就没有经过验收,因此就不存在商品房的质量保修的问题 。开发商以保质期过了一年为理由,拒不承担法律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律师认为,开发商不仅应该无条件退房,同时还要承担伪造质检报告的责任。更让人意外的是,这样一个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经过验收的小区,开发商竟然顺利地办理了房产证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房产证必须持有工程的质检报告。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没有权力鉴定质检报告的真伪,只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主管部门的职责如此简单,是我们没有想到的。但这样一来,业主的利益该如何来保障呢 ?
律师认为,作为房管局虽然不负责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但在得知开发商弄虚作假,违法销售不合格工程的行为之后,有义务将情况通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同时由于开发商在房屋的质量验收方面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薛丽梅和其他业主不妨通过诉讼的途径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本案中,如果开发商交付的这个商品房确实未经质检部门的检验,我们认为作为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是明显的,作为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追究过错方,开发商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就在节目播出前夕,记者了解到,薛丽梅已经在收集证据,准备通过诉讼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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