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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的索赔(2003年6月9日)


  夏女士是南化集团建设公司附属医院的药剂师,94年5月的一天,她在乘单位班车上班时,不幸被班车轧伤。

  据夏女士讲,事发后,自己在医院住了一百多天。虽然单位当时也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但单位领导的做法则让她非常气愤。

  “那时候的领导,他就忙着去扬子(公安处),他就要扬子(公安处)人出面按交通事故来处理,不按工伤来处理,也不到我这来,所以我气就气在这个地方。”

  然而最终当时领导想以交通事故来处理的做法并没有实现,但对于夏女士的事就是拖着不处理。

  南化集团建设公司的马经理解释说,自己是去年刚接手这件事,对于以前的事不是很清楚。但据他了解 在1997年,总公司已经给夏女士一个明确的答复。“97年它打报告到总公司,总公司在10天它就批下来了,算重伤按内部处理。”

  随行律师:“1951年就有个规定,关于工伤的问题,她是在上班的途中,又是单位的班车,所以那个时候就应该按工伤来处理。”

  律师提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无论如何,总公司最终还是同意对夏女士的事以内部工伤来处理。这样的结果还是让夏女士老两口稍感宽慰。按照法律规定,工伤事故发生15天之内,由企业还有申请人,如果是你家属或者是你自己,去向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这个报告之后在七天之内要做出书面的答复。

  记者:“现在看这起案件,单位没有申报程序,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处理了呢?”

  律师:“国家法律又规定,如果你单位瞒报或者没有报,那么你单位就作内部工伤来处理,一切待遇还是享受工伤待遇,这个没有什么区别。”

  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既然是按照工伤来处理,那么按照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夏女士就应该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

  随行律师:“这个伤残补助金,它是根据你的伤残级别,因为你这个也作了伤残鉴定,那么你治疗期满之后,七级伤残,给你一次性的补助,叫做伤残补偿金,这个钱是你的工资的十二个月一次性发给你。”

  然而对于随行律师提出的这一点,南化集团建设公司人力资源科的林科长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她等于想要求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我们按照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来处理,95年以前的工伤,你等与也没有一次性补偿金。”

  这位林科长给我们出示了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对于1995年以前发生的工伤事故,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因为夏女士的工伤是发生在1994年,自然就不能享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当我将这一点告知夏女士后,她显得很伤心。夏女士说,这九年来,由于单位没及时给自己处理这件事,给自己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极大的负担。虽然现在工伤是认定了,但自己却依然得不到一点补偿。

  “我看电视上还有报纸上都有,现在不象以前了,法律上不是讲都要有精神赔偿吗?”

  随行律师:“工伤待遇不存在精神赔偿金。但这起案件,她不是因为工伤要求精神赔偿,而是由于我们企业没有及时处理要求赔偿,在94年工伤事故发生当年我们就及时处理,势必对于工伤职工是一个抚慰,那么从侵权这给角度,是应当给于一定的精神赔。”

  经过随行律师的一番解释,最终这位林科长也表示认可了随行律师的说法。

  不论怎么说,作为企业,九年来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也确实给职工,以及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然而据林科长说,关于精神方面的补偿,他们以前也商量过,只是夏女士要求的数额太大,从交通事故发生到现在九年,一年一万,九万。对于这一点,随行律师认为,在精神赔偿的数额方面,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要根据不同地方,不同的案件来确定。目前最主要的是双方是否愿意坐下来协商此事。

  经过一番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企业答应给夏女士补偿九年来的一些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方面的抚慰金,共计25000元。并答应承担以后夏女士再发生的医疗和手术费用。至此,这件拖了九年的工伤事故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在我们节目即将播出时,夏女士已经拿到了自己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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