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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判决何时了(2003年4月24日)


  这是一场打了九年的官司。九年来为了这场官司,照片上这个曾经神采奕奕的年轻人王银保如今已变的疲惫而苍老。当我们向他提起这场官司时,他的神情显得有些木然,毕竟他经历了太久的诉讼之路而这一切都缘起与九年前的一份租赁合同。

  王银保说,1993年他买了一辆二手汽车,然后将它租给了一个叫路全金的人。双方订立了租车协议。

  “因为他给不了租金,我下去就准备把车开回来,在他给了我车,我开车走的时候就遭到长治市果树场的非法扣押,锁了大门,不让出去。”

  按理说车不是果树场的车,王银保也与果树场没有任何关系。果树场不该扣押王银保的车,然而由于租车人路全金承包了长治市果树场下属的新兴食品厂并且长期拖欠果树场的租金,所以果树场将这辆车扣下,以此向路全金索债。对此长治市果树场原副场长张国俭说:“这个车是路全金给我们说的时候是他买的车。”

  果树场认为,既然车是路全金的而他又欠果树场的钱,那么以车抵债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而王银保则认为车是他租给路全金的,有协议为证,果树场应该将车归还给他,双方为此打到了法院。

  1994年12月,屯留县法院判决果树场归还王银保的汽车。判决下达后王银保满心欢喜的去开车却发现汽车的四条轮胎早已被果树场卸掉,车无法执行。由于执行未果,王银保暂时返回了太原。本来果树场如果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将汽车归还给王银保,王银保与果树场的恩怨也就了解了,但是由于果树场没有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双方由此又引发了另外一场诉讼, 而王银保作为原告从此便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一九九五年,半年后王银保再次来到了屯留县。他准备在法院的协调下把车开回太原。

  “我去了屯留以后就听人说,果树场已经把这个车卖了。”

  明明是判给自己的汽车却被果树场给卖了。听到这个消息,王银保顿时懵了。情急之下, 他只好向屯留县法院求助。法院认为,鉴于果树场的行为对王银保已构成了新的侵权。王银保可以重新起诉,要求果树场赔偿汽车和由此带来的损失。于是果树场便成了被告,一年后经法院判决,王银保胜诉了。喜出望外的他本以为这次可以拿到赔偿,没想到被告果树场却上诉到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觉得很冤枉,因为路全金和王银保是共同经营的加工厂,债务应该由他偿还,起码他应该负上一部分,第二个理由就是车不是我们卖的,是路村信用社卖的,第三个是车的所有权,不是(王银保)的。”

  针对果树场的上诉理由,长治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决定将此案发回屯留县法院重审。

  一九九八年,很快屯留县法院对此案便做出了第二次判决。这次王银保依然胜诉但他却并不敢乐观,因为果树场还是上诉到了长治中院,王银保希望这次长治中院能做出终审判决, 哪怕是判他败诉。然而在等了近一年的时间后,长治中院又将此案发回了屯留县法院,理由是事实不清,应追加当事人。二轮审判后,当王银保再次拿到重审裁定时他已心力交瘁,希望的破灭使他对这场官司失去了信心,就连屯留县法院的人也失去了耐心。

  “人家说,你看你这个案子我也看了,事实很清楚就是你的汽车,法院判了以后,人家被告给你卖掉了,就这么简单,可是你看已经给你判了两次了,全给发回来了,就是我们做出第三次判决肯定还要发回来。”

  2000年,果不其然,就在屯留县法院第三次判决后,果树场又进行了第三次上诉而长治中院又第三次将案件发回了屯留县法院。这一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应追加当事人。此时已是2000年11月,距第一次判决已过去了六年。六年中,这件原本非常简单的侵权案却历经了三次判决,三次上诉,三次发回重审的复杂过程。

  这在司法审判中并不多见。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此案像皮球一样在两级法院间踢来踢去呢?

  “这完全是程序上的,不是涉及你实体怎么样的,主要原因还在二审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你对下级法院监督做了三次裁定。”杨荣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说。” 从1979年开始,他一直参加民事诉讼法的起草和研究。杨教授说,作为二审法院在案件的审理中,既有权发回重审,也有权改判而某些办案人员正是利用了这项权力将它变成自己手中的工具。在审判中置职责和道义于不顾,任意裁夺,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损害了老百姓的正当权益。

  长治中院为什么不选择后者做出终审判决呢?

  “追加当事人,咱们中级人民法院不能追加,这个是一审追加。”郝全新,现任长治中院法官管理处处长。在本案上诉期间,他一直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因此此案的每次裁定都是在他的审理下做出的。

  对他的回答杨教授认为,作为二审法院应该对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内容进行监督而是否追加当事人应有一审法院决定,这并不是二审法院的监督范畴。从91年民诉法来说,不提倡追加当事人,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因此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个立法的精神,你认为事实不清,那你应该查清楚以后改判。杨教授说,虽然在《民事诉讼法》里并没有规定二审法院不能将案件发回重审,也没有规定发回重审的次数,但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当依据民诉法的精神,本着方便当事人节约审判资源加快办案效率的原则依法办案

  而长治中院对这样简单的一个侵权案连续三次发回重审,这显然违背了民诉法的立法精神 。就在长治中院第三次下发重审裁定后不久,屯留县法院将案件转到了距县法院三十多里的一个叫余吾的乡下法庭进行审理。据记者在屯留县法院的了解,由于长治中院多次发回重审,每重审一次,县法院都要更换新的合议庭而县法院仅有的几个合议庭已全部参与过此案的审理。由于无法更换新的合议庭所以只好将此案转到下面的法庭去审理。

  记者:“现在这个案子有结果吗?”

  高法官:“案子已经有了结果,是在2002年3月11日,这个判决结果因为当事人没有到庭,根据他诉状中的地址我们曾给他邮寄送达,但是这邮寄打回来了。”

  高法官说,由于邮寄送达被退回,致使这份迟来的判决书在屯留县法院压了近一年之久。

  高法官的解释从程序上来说是否就没有问题了呢

  “如果找不到当事人送达不了,你可以公告送达,发出公告登当地的报纸或者在法院门口帖公告,公告送达三个月以后就视为送达了,就生效了,你不能等了十一个月,这案子老在那放着,老这么拖着。”

  目前这场官司的当事人王银保和长治市果树场都已拿到了屯留县法院对此案下发的第四份判决书,这次王银保依然是胜诉方。然而从他的脸上我们却看不到胜诉后的喜悦,因为 长治市果树场明确表示他们还要上诉,如果上诉后二审法院还要发回重审王银保该怎么办呢?

  “我说有两个办法,一 中级法院更换中级法院的二审合议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二审换了合议庭还这么认识那可以由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改变管辖,把这个案件从屯留县法院就近(移送)另外一个法院,由那个法院来作为一审来审理。”

  采访结束后,我们为这场官司算了一笔帐。在历时九年的诉讼过程中,两级法院共开庭八次,有17名法官,7名书记员参与了此案的审理。面对这样一组数据我们不禁要问,一个简单的侵权案为什么会耗时九年,耗费这么多的资源。如果每一个案件都像这样审理的话,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老百姓的权益又将得到怎样的维护?而本案究竟还需要多久才能有一个终审判决。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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