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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300万(2003年4月22日)


  2003年春耕时节,记者来到广西北海市合浦镇,却看到一大片田地荒芜在那里。村民们说,这片良田的主人中叫梁建宁,1999年以来,梁建宁和北海市的农业部门打起了官司,这样一来,这片土地便一直没有耕种。为什么和农业部门打起官司,这片土地就一直荒芜没有耕种呢?说起其中的原因,梁建宁首先提到的是他4年前在这片地上种西瓜的经历:

  这个市场上,这个长出这个瓜出来,没有人要的怎么不失望?我1000多亩西瓜都不能上市了。原来种的时候考虑到赚一笔钱,最后给这个假种子,发现这个假种子,什么都泡汤了。

  梁建宁说,四年前,他从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购买了三种优良无籽西瓜种子,这三种西瓜种了分别是台湾一号、新光一号和改良新一号,名字都挺好听,可种下去却叫他大吃一惊。

  可万万想不到,这1000亩地种的瓜出来,全部就是假种,就像这种颜色,心是白的,什么条纹都没有,黄的也有,畸形,大部分都是畸形瓜,像这种瓜在市场上根本是卖不出去的。

  梁建宁说,这样的西瓜,在市场上根本无人问津,这样的投入根本没有回报。至于具体的损失数额,梁建宁算了两笔帐:第一笔是他花在购买种子上的费用,是直接损失,每斤种子将近1200元,购买100多斤种子的支出费用就达12万多元;第二笔钱是预计西瓜收成后,梁建宁可以获得的收益,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可得利益。

  假如梁建宁的西瓜绝收真的是由于种子问题造成的,买种子的12万元钱,种子部门肯定得赔偿。至于预计中的可得利益,是不是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呢?

  根据当时的《种子管理条例》和现行的《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种子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既然法律规定老梁可以提出可得利益的索赔要求,但可得利益又是多少呢?据梁建宁计算,他的瓜田共1350亩,当时一般的亩产量是2000公斤,按照当时的一般市场价格,每公斤西瓜1.20元计算的话,他的损失是324万元,直接损失和预计利益,两者相加的数额应该是336万元。这样的巨额损失,梁建宁认为,当然应该由卖给他种子的,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来赔偿。可是,老梁还没来得及从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获得赔偿,给他贷款的银行却催他还贷,此时的老梁根本无力偿还这些债务,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用来抵押贷款的房子被拍卖出去。

  “我原来住的就是5层的楼房,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如今,背了一身债务的老梁一家根本没有能力再投入资金进行农业生产,一包就是5年的土地也只得荒在那里。而老梁和他的妻子,平时只能以蹬三轮车为生。这几年来,一筹莫展的老梁做梦都想尽早拿到那笔赔偿款。

  但是,梁建宁要想获得赔偿,在法律上需要两个条件,第一、是需要权威部门对种子的真伪作出科学鉴定,因为西瓜绝收,不能仅仅怀疑是种子出了问题,还得排除梁建宁的其它农业技术问题;第二、对于梁建宁算出来的336万元巨额损失,他还得拿出让卖给他种子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认可的依据。

  那么,卖种子的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不是承认他们卖出的种子出了问题呢?

  “这个情况是这样的,这个经营部呢,我们就承包给了我们局一个职工,我们局机关的一个职工,经营活动就由这个职工来安排。”

  “这个我那个不太懂,就是我在开车的时候,我想把这个经营部承包出来做,做多一点小生意这样子,想法是这样的。”

  这位自称边开车边开店做生意的人叫彭凯,他当时是北海市农业局的司机,1997年被认命为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经理时,他并没有种子繁育和鉴定的专业知识。这位外行经理上任才两年,就卖出了掺杂使杂的假劣种子。

  “按照那时候那是,台湾一号种子那个比较少, 这个不同皮色的比较多,占到60%左右。”

  这位农业科技人员提到的60%,是指梁建宁买到种子中,有60%是杂牌种子,根据《种子法》规定,种子的种类、品种和标签不符或者杂草比率超过规定的,即为假劣种子。那么,作为责任方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对于梁建宁算出来的336万巨额损失,打不打算进行赔偿呢?

  “我们感觉到呢,不合理的地方有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涉及到这个赔偿额的计算的两个变量,一个呢价格,一个是量。”

  农业部门的意思是说,336万元的赔偿要求中,可得利益占了绝大部分,在梁建宁的计算方法中,有两个数字很难估计,一个是西瓜的亩产量,另一个是每斤西瓜的市场价格,换句话说,农业部门在质疑,你梁建宁凭什么就说西瓜的每公斤的市场价格是1.20元钱,西瓜的亩产量就是2000公斤,并进而算出了一个300多万元的天价?

  首先关于每公斤西瓜当时的市场价格,梁建宁向我们提供了合浦县水果办出具的证明,这份证明证实了当时的西瓜收购价格是每公斤1.20元。

  至于每亩西瓜的产量,在北海市统计局,记者看到当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北海市1999年每公顷西瓜的平均产量是20245公斤,换算成亩产,是每年1350公斤,这个数字和梁建宁估算的每亩2000公斤的产量相差了将近700公斤。

  正因为存在这些差异,老梁和农技部门对于赔偿问题一直僵持不下,从1999年至2000年,经过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2000年9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赔偿梁建宁损失共计288万元。这个数字比当初老梁要求的赔偿额少了38万元。可是,判决生效至今已经两年多了,老梁却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据了解,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这个判决一直不服,他们也不愿意支付这样高额的赔偿款:

  “因为这个判决太高了,所以这一点来讲,不但是我们不服,甚至是我们其他干部也不服,广大的瓜农也不服,可能在某种,因这个已经偏离了当时实质,没有实事求是的得出的结论。”

  虽然北海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两年来,他们也在极积申诉,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换句话说,这份判决在宣判后已经生效。

  那么,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营部要求再审,是不是就可以以此为理由不执行生效判决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索赔、诉讼到胜诉,梁建宁最终要拿到赔偿,可能还有一段并不平坦的维权之路要走,但是,回到头来,我们发现这起假种子事件之所以损失会这么大,是因为有人利用了人们对农技部门的信任,而北海市农业局的责任在于,他们违反《种子法》的规定,让其工作人员参加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这个经营部的这个,当时的政策我们也掌握得不是很准。

  这是一场本不该发生的诉讼,既然现在有了一个生效判决,农业部门还有什么理由不尽早自觉履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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