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0日、12日太原市市政局和太原市规划局分别两次在《太原日报》上刊登招商引资公告。公告称太原市政府为缓解交通,方便市民,准备在太原市各主要路段修建7座人行天桥。如果有人出资建桥,将获得7座桥一定年限的广告冠名权和经营权。
既然是政府行为,又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好事。山西淼鑫广告公司看到公告后立即参加竞标,并最后以1600万元的总金额与负责建桥的太原市市政局签订了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随后,淼鑫公司先期投入800万元,天桥工程立即开工建设。但就在这时,当初和太原市市政局一起登出招商引资公告的太原市规划局却又一次在《太原日报》上登出公告,要再次拍卖这7座桥的广告经营权和冠名权。
“我们本着相信政府的原则,应该不会假,市政府还骗人,所以说我们就签了合同了。并且我们也付了款了,同时,天桥工程也顺利进展,但突然就发生了这个拍卖的事情,让我们感到非常意外也非常气愤。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将同一标的物两次转让,岂不是言而无信。何况淼鑫公司与太原市市政局还签有广告经营权的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初,是市政局和规划局联合发的公告,那么,市政局和我们签订合同当中也明确显示这个市政局和我们签合同的这一个权利,也是市政府所授予的。”
随行律师说:“太原市曾出台过两个《市长令》。其中明确规定太原市的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局统一管理。从这条规定来看,市政局是无权与淼鑫公司签订这份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但,如果市政局得到市政府的特别授权,那当然就另当别论了。”
于是,就授权一事我们拨通了在外地出差的市政局局长的电话。王局长对我们的答复是无话可说。我们只能在市政局提供的文件里寻找答案。2002年市政局的责任目标之一就是修建7座人行天桥。为解决建桥资金,他们想出了招商引资的办法。从材料来看,市政局确实就此事多次请示市政府有关领导。市领导的大部分意见也表示支持。但是市长的一句批示却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市长的意见是“同意以市场运作方式建桥,但广告使用权与我市的广告管理办法要衔接好,不要前后矛盾。”市长提到的广告管理办法就是我们刚才所说的市长令。市政局单方与淼鑫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恰恰违背了其中,户外广告应由规划局统一管理的规定。
随行律师认为,从市长的批示来看,市政局并未得到市政府的完全授权。太原市市政局虽然在与淼鑫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在前文的表述中明确有是受市政府的委托,但实际并未受到全面特别的授权。现在该合同的继续履行显然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或者是困难。淼鑫公司的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那么,这个如果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不能妥善解决该问题的话,毫无过错而言的淼鑫公司完全依据该合同有充分的理由将太原市市政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
合同一方因主体资格不完善给合同另一方带来损失的,主体资格不完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合同投入以及由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所带来的全部损失。
淼鑫公司正是看到规划局和市政局联合登出的公告,才最后与市政局签订合同的。既然规划局当初同意,今日为何又出尔反尔呢?孙局长的解释是,他对第一次的招商引资公告并不知情。
随行律师认为,如果事实真如孙局长所说,规划局起码应该刊登更正公告。到目前为止 他们没有任何表示。作为淼鑫公司来讲,自然就会认为规划局是认可这个公告的。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市政局不愿就此事做任何解释,而规划局又以未同意刊登第一次公告为由,坚持要行使自己的拍卖职能。那么,现在已投入大量资金的淼鑫公司又该怎么办呢?
法律专家刘俊海教授解释说:“如果规划局事先没有发表公告声明,该拍卖广告没有得到我规划局的授权和许可,如果没有发布这个声明的话,应当推定广告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他可以信赖报纸上,以政府部门的名义发布的招标公告。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诚信度应当比企业更强。”
据了解,淼鑫广告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市政局签订合同后,已就人行天桥上的广告发布与深圳等地的几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其中约定,如淼鑫公司不能在2003年1月5日前为其发布广告,将承担总价款3倍的违约金。这笔钱算下来就有5000万元左右。
为了避免给公司带来更大的损失,淼鑫公司找到规划局。希望能暂缓拍卖先把这件事处理好。但是 11月26号,拍卖会还是照常举行了,如果拍卖会上广告经营权卖给他人,公司将要承担巨额的违约金。无奈之下,淼鑫公司的董事长田彬参加了规划局组织的第二次拍卖会,最终以3435万元的总金额再一次买下了这7座桥的广告经营权和冠名权。 加上第一次与市政局签订的1600万元,淼鑫公司相当于一共投入了5000万元,这早已超出了这几座桥所能带来的利益。
目前,山西淼鑫广告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专家认为,政府行政部门一定要树立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理念。诚信不仅是对公司的要求,更应该是对政府部门的要求。一定要确认广告公司和市政局签订的这个合同的效力。那么,如果合同履行不下去,可以追究市政局的违约责任。如果市政局违反了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的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而侵害了市规划局的权利,市规划局可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市政局协商解决此事。但是不能够殃及无辜的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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