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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之后(2003年4月14日)


  上班时间,家中无人,卧室却突然着大火:

  当时看到现场以后,我们感觉就是空调着的火。

  消防勘察,做出认定,火灾原因水落石出:

  它是说起火原因系空调故障引发火灾。

  厂家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责任重新认定:

  厂里边就是说还得看这个复议的结果。

  火灾过后半年多,赔偿问题久拖不决,消费者应该如何去索赔?

  家住北京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的苏女士,拥有一套两室一厅的临街住房,可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路上的行人都能看到,苏女士家临街的窗户有被大火烧过的痕迹。

  大火过后,受灾户为什么不及时清理火场呢?在苏女士家中,她告诉记者和随行律师,由于火灾发生后,火灾原因和损失赔偿问题一直没有最后定论,为了不破坏现场,以便最终认定事故责任,苏女士只好将火灾现场一直保留着。

  您的房子是什么时候着的火呢?

  是2002年8月2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吧。

  当时您这屋子里有人吗?

  没有人,我们都上班了。

  苏女士说,大火由于扑救及时,她家的房间,只有临街的一间卧室过了火。卧室里的一张双人床垫、一台古桥牌空调室内机、一台电视机和电风扇以及衣柜、部分衣服和生活用品被烧。

  火灾发生后,你们对火灾的发生原因有什么猜想呢?

  当时看到现场以后,我们感觉就是空调着的火。

  为什么呢?

  因为从它那个现场的痕迹看,因为家里边的东西只有空调着的最厉害,因为当时我们看到它的这个电机,电机烧成这样了,空调的电机烧得比较厉害,还有一个空调的外罩,空调的外罩它上面有一个商标都没有被烧坏,而且它里边特别完好无损,没有过火痕迹。

  火灾发生3个月后,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证实了苏女士的猜测。在这份认定书里,北京市消防局海淀消防监督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认定这起火灾是由于空调机故障引起的。苏女士说,在火灾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消防部门先后十几次来到她家,进行取样和勘察,最终才下发了这样一个火灾原因认定书。既然消防部门认定,是古桥空调机故障引发了这起火灾,那么,苏女士是该找生产空调的厂家,还是该找销售空调的商家进行索赔呢?

  根据我们国家《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利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索赔,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索赔,他们两个之间承担一种连带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产品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拿到火灾原因认定书后,苏女士找出了购买空调的发票。发票日期表明,在2001年8月,苏女士家从一个名叫宛利明的空调器专卖店,一次购买了两台空调。着火的那台空调是价值2600元钱的挂壁式分体空调。可是,当她和家人赶到空调专卖店后,却发现那家专卖店已经是人去屋空。

  看来,现在只能找厂家去协商了,那么你们跟厂家交涉过没有呢?

  有过,他们给我们答复是,他们要消防局说出来具体是哪一个零件着火,他们再找零件生产厂家索赔。

  按苏女士的说法,生产空调的厂家对于苏女士的索赔要求,好像并没有一口回绝,他们的赔偿前提,仅仅是要求苏女士告诉他们,到底是空调的哪个部件着了火。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推理,消费者如果不能回答厂家的这个问题,厂家就有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律对于厂产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理由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厂家的三个免责理由一个就是他生产出来的产品尚未投入流通的;第二个就是投入流通时,这种缺陷并不存在;第三个这个产品的缺陷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的,只有这三个免责理由。但是呢,他要对这三个免责理由要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这个是一个举证责任在生产厂家,而不在于咱们消费者。

  律师提示: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随行律师说,《产品质量法》用列举的方式表明,厂家只有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理由都是不合法的。

  但是,当我们来到古桥空调公司后,厂方告诉我们,为了能弄清到底是空调的哪个具体部件着了火,他们已经向北京市消防局提出了重新认定火灾原因的申请。

  厂里边就是说还得看这个复议的结果,如果说真是经过复议还是空调器的问题,我们也认可这个结论的话,那我们对用户应该是怎么赔偿,我们会做相关的工作。

  厂方的回答当然也有道理,赔偿要等到复议结果下来之后再说。可是,距离第一次下发原因认定书,现在时间又过去了3个多月,作为海淀消防部门的上级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认定结果,为什么迟迟没有出来呢?我们决定当天下午就到北京市消防局去问个究竟。

  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监督处的一位负责同志告诉我们,第一次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下发后,北京市消防局要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认定,还需要一些时间。

  从北京市消防局出来,我们恰巧遇上了古桥公司技术服务部的两位负责人,他们也和我们一样,是来消防局打听复议结果的。我们便将刚刚打听的到情况向他们作了转告。

  事实上,在古桥公司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来推播原有认定的情况下,消防部门维持原有认定的可能性非常大。正因为如此,虽然复议还没有结果,但这两位负责人也同意第二天,到苏女士的家中,上门进行一次调解。

  即使不是我的责任,她说出来了,也会给我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对不对,那么厂家坐下来和用户谈谈,看看到底有多大损失,双方之间能不能你退一步我退一步,可以说退一步海阔天空。

  这天,马副主任的开场白显得诚恳而又坦率,接下来,双方就苏女士家在火灾中的损失情况,一项一项地进行着核实。

  空调给你复原。我不要你的空调了,我可不要了,你就给我这钱就完了,你给我折价。这都好说。然后这电视,电视我们先记上1000块钱,我估计应该没什么问题,双方之间有差异的话也不会太大。背投这个怎么回事?这个是背投吗?对。当时不是烤过,你可以看旁边那个,你看我们那个小闹钟,你可看它已经变形了,由此我感觉我们的背投温度也特别高,大面积地受热。如果说这个背投我有没有可能作为我厂家,给你修好或者什么?这个背投你出10000块钱你就拉走了。这个不用说,你出10000块钱你拉走了。厂家既然赔的话,这就是我的啦,对吧,这是肯定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电视、包括空调,我拆走,你说了让我掏钱,那这东西就是我的,比较现实的话。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初步商定,厂家向苏女士一次性赔偿10万元。

  好不好,现在就谈到这儿,好不好,都比较痛快,那么,我们把你的意见带回去,我说的很明确。

  你大概多长时间吧,你给个时间。

  这周吧。

  又过了一星期,苏女士打来电话告诉我们,在消防部门的协调下,厂方最终答应补偿给她8万元,她已经和厂方就这个结果,签定了书面协议。

  与此同时,消防部门对这起火灾的原因,也不再进行重新认定。苏女士家的火灾现场也终于可以清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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