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发生了三年多之后,王忠宝依然不知道还要花费多长时间才能为死去的儿子讨回赔偿。
王忠宝:“肯定有说理的地方,早晚有一天,我是这么考虑的。”
王忠宝家住沈阳郊区。1999年11月22日深夜,他被急急找上门来的亲戚叫醒,得知在刚刚发生的一起车祸中正在上夜班途中的儿子王文利以及与他同乘一辆摩托车的同事屈广民被撞身亡。
据目击者说,肇事的是一辆解放牌货车。司机现已驾车逃逸。与此同时,接到报案的交警部门也开始查找那名逃逸司机的下落。
沈阳市于洪区交警在迅速认定肇事货车的同时将那名逃逸的司机捕获。经审讯查明,此人是当地一家公司的专职司机。事发当晚,他酒后驾车,并于车祸后在同车的公司经理的授意下潜逃藏匿。同时他所驾驶的是一辆报停车辆,没有牌照。依据上述情况,于洪区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
于洪区交警大队大队长,裴斌说:“那名司机酒后驾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已经签字。”
这起车祸造成两人死亡,依照相关规定属重大事故,被认定负有全部责任。因此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立即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要求王屈两家将死者火化,等候处理结果。但四个月后,王屈两家等来的却是交警队一个让他们意外的通知。
“他说你们过来一趟,现在案子有变更。他说在责任认定书上要重新认定。认定的是50%当时我们的脑袋就嗡一声。”
肇事司机由全部责任改为只负50%的责任,这意味着其行为已不构成犯罪,只需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即可。那么,事态何以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变化,在这几个月当中究竟发生了些什么呢?
袁振东,沈阳交警支队事故处案件审查科科长。他说,1999年11月22日车祸发生后,于洪区交警大队很快将案卷报送至沈阳市检察院提请逮捕那名肇事司机,但未获批准 。此后由于管辖权的改变,他们又于2000年年初向于洪区检察院报送案卷,但同样被退回。退卷的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警检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在交警部门报送的案卷中现场勘查笔录已经确定了车祸发生时肇事货车与王屈两人摩托车的接触点。
“从这个接触点可以判断,当时由王文利所驾驶的摩托车处于逆行状态,检察院认为依据这一事实交警部门应当具体认定双方在这起事故中各自所负担的责任,不能因为肇事司机有逃逸行为就推定其负有全责”袁处长说。
此后经过研究,交警部门做出了第二次认定,肇事司机对车祸负有主要责任。而这依然涉嫌犯罪。于是又一次向检察院报卷提请逮捕肇事司机。
“检察院收到我们的卷后给我们来了个电话,让办案人把卷取回来了,不收卷。”
但是于洪区检察院则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收到过交警部门有关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涉嫌犯罪的认定,也就不存在不收卷之说。而袁科长则强调,检察院不收卷确有其事,也正是由于主次责任的认定被再次否决,他们才对这起事故进行了第三次责任认定。考虑到王文利只持有大货车驾驶证,并不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且处于逆行状态,因此应对这起事故承担50%的责任,另50%的责任则由肇事司机来承担。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已不构成犯罪,无须再向检察院报卷。
记者:“这个责任认定书,也就是最后50%的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机关是谁呢?”
沈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案件审查科科长 袁振东说:“于洪区大队”
于洪区交警大队大队长 裴斌说:“50%的这个(认定)吧,我们没做。”
记者:“可是责任认定书上是50%(的责任)。”
裴斌说:“是50%,后来我们就说这事不能再整,再整就整过分了。这50%的责任认定不是我们做的。后来这个责任认定都得是领导让做。”
显然,于洪区大队与其上级机关沈阳市支队的说法并不一致。而且言谈之间似乎对这一认定结果也不无异议。这份以于洪区大队的名义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因此变得耐人寻味。与此同时 ,我们找到了车祸发生后第一个闻声赶到现场的目击证人。据他说,当时他所看到的恰恰是那辆大货车处于逆行状态。他还告诉我们,当时被撞的两人并未死亡。在他报警后,交警很长时间才赶到现场,而此时两人均已死去。随同我们采访的本栏目随行律师认为,这是一个不应被忽略的重要细节。
律师说:“通过刚才这位目击证人介绍的情况,我注意到一个问题。交通肇事发生以后,这两位伤者没有立即死亡。如果救治及时,两位伤者有存活的可能。如果因为逃逸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死亡,那么这个肇事司机有可能触犯我国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不管怎样,在历经四个多月,三次责任认定之后,这起车祸由原先的刑事案件被最终定性为普通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随即被释放。依据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开始对事故双方进行行政调解以解决赔偿问题。
从2000年4月到2002年1月,交警部门的这次调解整整花费了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调解规定的期限是30日。如果这个工作不能完成,比较复杂,可以再延长5日,最多是45日。随行律师告诉我们,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只能进行两次。那么,他们超出法定期限十几倍的时间究竟是在做哪些工作呢?接受采访的沈阳交警支队拒绝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唯一能够确定的是在经历了如此漫长的过程之后双方依然没有达成协议,对于王屈两家人来说,希望通过交警妥善解决此事的大门就此关闭了。
“我当时含着眼泪出来的,我实在受不了,我就回家呀。”
事已至此,在法律上,王屈两家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给予经济赔偿。于是2002年7月,经人指点王忠宝将诉状递交到了于洪区法院马三家子法庭。
“(法官)说你搁这儿吧,我说多长时间能听到信,他说半个月吧。”
然而此后整整半年的时间里,法庭从未开庭审理过此案。2003年1月,已经没有耐心再等待下去了的王忠宝只得撤诉。他不明白,为什么打官司这条路还是走不通呢?
“他是在2003年1月6日正式立案的。”周少阳,于洪区法院,马三家子法庭庭长。他说,此案久拖未审,责任不在法院。王忠宝虽已在2002年7月就已递交诉状,但直到2003年年初法庭都无法正式立案。
记者:“这段时间法庭具体在做什么工作呢?”
周少阳:“从他到法庭起诉开始,法庭多次到区交警队和市交警队调取案卷。因为交通肇事的案件牵扯到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大队做出的处理决定,责任认定为主要证据。但是经过了五六次到交通队去调卷,一直没有调来。”
记者:“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案的案卷是不是都是比较难调的。”
周少阳:“一般情况下,应该是交通队符合正常程序把案卷移送到法院来。”
显然,沈阳交警部门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而法院似乎也不能把这一情况如实告知王忠宝。等到2003年1月初,终于拿到了案卷的法庭准备审理此案时,不明就里的王忠宝撤了诉。本栏目随行律师告诉我们,按照规定,交警部门向法院移送案卷的期限只有5天。那么,沈阳市交警再一次严重超期是出于什么考虑呢?由于此时他们已表示不再接受采访,这一违法行为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玄机便成了又一个难解之谜。而一位了解此事的警官则透露了一个使人惊讶的消息。
“肯定是找人了,不找人不可能是这种结果。没人说话,这案子能办到这种程度吗?说白了就是行政干预。”
我们无法判断这番话多大程度地反映真实。但必须承认,这桩带有诸多疑点的交通肇事案延宕三年,给两位死者的家人带来了难以弥合的伤痛。
对此,本栏目随行律师认为,目前死者家属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他应当向有关机关,比如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这个肇事司机构成了刑事犯罪,将由国家对他提起公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经过侦查机关的工作,肇事司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家属直接依据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对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回到北京后,记者得知沈阳市有关主管部门已于日前召集王屈两家人了解情况,以便对此案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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