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义强,原是黑龙江省阿城市阿城宾馆的一名职工。在1994年,他所在的单位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依法成立了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许多职工也采取了自愿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小股东。
有了新的经营机制,职工们的工作热情空前高涨,效益也有了明显的好转。每年年底入股的职工可根据股份的多少分到一些红利。但好景不长,公司便陷入了经营危机。
“从99年受大气候影响流动人口少,宾馆主营是客房,效益逐步下滑。这样领导层也经过考虑,这个楼本身也是年头过长。59年的楼改造一下我们接着干。这也挺好,我们股东也赞成。这事到5月15号楼已经扒完了,把这帮股东找到单位之后退股。”
这突如其来的消息把小股东们弄的晕头转向。几经盘问才得知,公司最大的股东阿城市经贸委早已将宾馆的资产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商。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宣布解散。
“ 强制性的把我们股东的权利都给扔了。像召开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没有?清算没有?我们股东没有表决权,什么都没有了。”
控股方的行为既突然又带有强制性,这其中是否还有其它的原因呢?我们跟着龙义强找到了公司曾经的控股方,阿城市经贸局询问此事。相关负责人试图解释阿城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曾经陷入经营危机。退还职工的股本金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失。而据我们调查,1994年,阿城宾馆改制时总资产为80多万元。而时至今日,这块阿城市最繁华的路口早已是寸土寸金。
“开发协议中说,给我们500万现金 4800米房子。”
在开发商那里得到的这一消息,并不出乎龙义强的预料。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没有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况下,控股方擅自买掉了宾馆大楼。这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其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相关负责人说,目前除了龙义强和另一位小股东外,其余的40多名职工已责令限期退回了股本金。并自认为退股之后,公司已恢复到国有。
随行律师说:“从本案来看,现在公司把宾馆大楼整体对外出售等于是一种财产转让的行为。没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来进行转让显然是不合法的。另外,转让以后公司要求你们每个股东进行退股,实际上又在走一个公司解散的程序。如果存在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也必须由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成立,进行解散。哪怕是小股东,哪怕你只有一股的这个权利,在法律上也应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公司提出来,要求给你当时投资的股份予以退股,这个是法律禁止的。”
律师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我们本想采访阿城市经贸局有关负责人,以便了解更多的情况。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对方拒绝了我们的要求。
随行律师告诉龙义强,目前他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告诉记者,这条诉讼之路他也无法走通。
“我们是2001年8月20号去到阿城法院立案,一开始说是研究研究。一周之后给我们的答复是不能立案也不能给裁定。”
龙义强回忆说,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法院没有给他任何答复。这最后一个说理的地方却也让他无可奈何。
“这类案件对于我来说也属于新类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在我们这并不多。跟你说实在的我们立案庭这块业务,因为我搞得时间也短,有很多程序上的事我自己把握不准的没法跟业务庭沟通。就上中院立案庭对口请示,然后中院要求我们基层审判委员会讨论,拿出一个意见然后上报,他再逐级请示。”
我们无法判断法院不受理此案是一种巧合,还是确如经贸局的负责人所说的那种原因。但不可否认法院的行为却彻底剥夺了龙义强应有的诉权。做为一个公民,当他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的时候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该在7日内决定立案。如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应当在7日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这意味着必须要下书面的法律文书做裁定,来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口头,更不能说不给任何说明或书面的东西拒绝立案。
律师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我们试图采访市政府的有关负责人,但对方一直回避着我们。在节目播出时我们得知,阿城法院依然没有给龙义强一个明确的答复。但在我们律师的指点下,龙义强已收集了必要的证据材料,准备将此事反映到当地的检察机关已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也将在今后的节目中对此事做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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