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万茵 报关出口卷入“合同诈骗” 广州是我国南方重要的贸易港口,由于货物进出口手续较为专业和繁杂,一些专门帮助买卖双方办理这些进出口手续的中介公司便应运而生,这样的中介公司被称为报关公司。当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广州青年刘志清家时,刘志清告诉我们,他从广州大学对外经济贸易专业毕业后,也曾开过一家这样的报关公司。正是开办报关公司,使他卷入了一个刑事案件之中:
刘志清说,2000年4月,一位素不相识的港商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和刘志清的报关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委托他为一笔棉布买卖办理报关手续,从港商传真过来的合同,刘志清了解到,合同的卖方是江西棉纺织印染厂(以下简称江纺),买方是港商黄超然,买卖的货物是价值30多元的棉布。同时,卖方江纺也同意由刘志清的报关公司代为办理商检等手续。棉布在当月由刘志清的公司报关顺利出口,可是随后港商却不知去向,更谈不上支付货款了。此时,刘志清连报关出口的250元手续费还没有拿到。刘志清说,生意没赚钱还是小事,可是,他接下来要面对的却是从江西赶来的南昌市公安局的民警:
刘志清:“他们就说我是和港商合伙进行合同诈骗,合同不是我签的,我也不知情,他们也根本拿不出证据证明我和港商是串通一气的,怎么就能定个合同诈骗?可是,办案人员还是要把我带到南昌,一上火车上,民警告诉我:交钱就放人。”
说这些话时,戴着近视镜的刘志清情绪显得非常低沉,他还拿出自己从小到大的“三好学生”证书,试图向记者证明,他过去一直是一个好学生。
在南昌,刘志清以合同诈骗罪被正式逮捕,警方要求刘志清首先要归还纺织厂被骗的30万元钱,刘志清的父亲只得东拼西凑了22万元钱交给了南昌警方,警方下发了“暂扣单”,算是“部分退赃”。刘志清被取保候审,回来到了广州。 解除取保候审 却不发还暂扣款 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一晃就过了,2001年7月,南昌警方解除了对刘志清的取保候审。
律师:“解除了取保候审就意味着刘志清恢复了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他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了,当然,被暂扣的钱款也应当说如数归还。”
记者:“你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后去问过警方要回那笔钱吗?”
刘志清:“要过,我们去要过多次,我和父亲去南昌都走了7、8趟,他们一直在拖,拖到最后,他们给我开了一个证明,说是这笔退还给了被骗的厂家。”
刘志清随后向我们提供了南昌市公安局给他的一份“罚没财物发还单”,这份发还单显示,这22万元暂扣款于2000年8月30日,由当时的南昌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现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还给了江纺。这一下,问题复杂了起来,对刘志清解除取保候审以后,警方不仅没有发还“暂扣”的款项,反而理直气壮地出具证明,表明这笔“暂扣款”已经作为罚没财物发还给了被骗单位江纺。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警方的做法肯定是操之过急,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暂扣的财物只有被确定为犯罪所得,即赃物之后,才能发还给受害人。
律师:“在解除取保候审以后,不发还被财已经不对,把暂扣的钱款发给受害单位,这更是错上加错,并且,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安部的相关规定。”
律师提示:根据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期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损毁及自行处理。
从广州来到南昌,我们首先采访了南昌的《刑法》学教授,李云龙教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审以后,暂扣的财物是否应该发还,和随行律师持有相同的观点。
接下来,我们又在江纺找到了当年担任江纺进出口处处长的赵文平,赵处长虽然不愿意接受采访,但他口头证实了厂方确实收到了这笔款项。不过,他们收到的只是“20万元多一点点”。 逮捕证签发一年多 案犯一直在“追捕” 再下来,我们想知道,对于把暂扣款作为罚没款项或者说赃款,发还给被骗单位江纺,南昌警方又将做何解释呢?在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郑伶美告诉我们,当初的办案民警现在已经调离,这个案子刚刚才由她接手。
记者:“这22万元钱的性质是什么?“
民警:“暂扣款。”
记者:“它现在暂扣在哪里呢?”
民警:“在江纺。”
记者:“将暂扣款发还受骗单位,这有没有道理呢?”
民警:“我们事后也觉得不妥,但是,在你们来之前,我们还不断地做工作,要江纺拿回那22万元钱,可是江纺就是不退。”
记者:“假如这笔钱现在退还了公安局,就是公安方面的暂扣款帐户上,是不是该发还给刘志清呢?”
民警:“这种条件已经不具备了。”
记者:“为什么?”
民警:“因为我们报检察院,已经第二次将刘志清批捕了。”
郑副大队长随后向我们出示了南昌市检察院对刘志清第二次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和公安方面第二次下发的逮捕证,逮捕证的签发时间是2002年1月28日。警方以什么样的证据将刘志清第二次批捕,我们不得而知。但逮捕证的签发,表明刘志清的身份又恢复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状态,扣押他22万元现金,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刘志清一家的四处上访也就变成了徒劳。不过,从去年年初逮捕证签发,到现在为止,时间过去了一年多,为什么南昌警方没有将刘志清抓捕归案呢?
民警:“逮捕证下来之后,我们一直在追捕。”
此时,警方对于刘志清的归案,使用了“追捕”一词,言外之意是刘志清没有被抓捕归案,是因为他在逃避抓捕。难道刘志清逃避抓捕,警方就真的束手无策了吗?
律师:“刘志清在广州有固定的住址,找他并不难,另外,实在找不到,也可以发通缉令或者使用现在流行的做法,网上通缉。”
律师提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自投罗网都不抓 案件背后有隐情? 为了了解刘志清是不是真的在逃避抓捕,我们从南昌再次来到广州。
在一个星期天的早晨,记者和随行律师事先没有联系,可按响刘家的门铃后,前来开门的正是刘志清。刘志清说,他大学毕业后,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从来没有更换过住址。对于第二次被批捕的消息,他感到十分意外:
刘志清:“这真是太怪了,我们在去年4月还到过南昌市公安局,想要讨回那笔钱,既然是公安在1月就开了逮捕令,为什么不抓我?我当时还看见了一些经保支队的领导卢政委、齐队长还有办案民警,他们为什么不告诉我?”
刘志清说,江西当地《信息日报》的一位记者能够证明,他在去年4、5月份去过南昌市公安局,索要被扣的22万元暂扣款。从现的情况来推断,当时,警方已经手握逮捕证,不知为何却没有将刘志清抓捕归案。
律师:“这种情况很不正常,逮捕一词,顾名思义,是要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羁押,但照刘志清的说法,他在去年4月,逮捕令下来之后还去过南昌市公安局,南昌警方逮而不捕,捕而不抓,这很不正常。”
不过,此时随行律师告诉刘志清,刘志清现在客观上还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是把问题弄清楚的一个有效办法。因为这样做,可以推动警方加快对案件的侦查,使得刘志清获得两次开脱罪名的机会。第一、由于逮捕后的羁押是有期限规定的,羁押期限一到,如果犯罪证据不足,警方就得将刘志清无罪释放;第二、如果警方将这一案件移送起诉,刘志清就得接受法院的刑事审判,如果到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志清有罪,法院将会做出无罪判决。更为重要的是,案件一旦进入审判程序,被告人被扣押的财物也必须随案卷一同移交到检察院、法院,到那时,南昌警方私自处理暂扣款的问题也将暴露出来。
当然,这样做,刘志清所要付出的代价就是遭受牢狱之苦。到时,如果刘志清真的被宣告无罪,他可以再申请国家赔偿。对于是否投案,刘志清表示他再也没勇气去主动接受牢狱之苦。
南昌警方对刘志清逮而不捕,这只是刘志清的一面之辞,我们回到南昌后,首先便来到了《信息日报》社,希望找到刘志清提到的,曾和他一起去过南昌市公安局的记者。正在外地采访的这位记者接受了我们的电话采访:
《信息日报》记者梅廷灏:“我去年春夏天和刘志清一起去过南昌市公安局,我们用车把刘志清和他父亲从公安局里接了出来。我们当时不知道他是被追捕的人。这个事情具体我们不清楚。” 警方、案犯相安无事 “合同诈骗”成悬案 证实了刘志清在被批捕后还到过南昌市公安局,南昌警方为什么又不将其逮捕呢?我们拨通了正在办理专案的郑副大队长的电话。
民警:“这个事情我不清楚,但是,好像听说他逃脱了。我问问再说吧。”
随后,郑警官打来电话说,刘志清在去年被批捕后,的确和他父亲一同来过南昌市公安局,想要要回那被扣的22万元钱。当警方要将刘志清抓捕归案时,刘志清在他父亲的帮助下,乘机从公安局逃脱了。
在刘志清寄往有关部门的申诉材料里,刘志清的父亲对于这段经历是这样描述的:“我们入到支队办公室后,卢政委要把我父子俩分开谈话,我更觉得事情不妙,我坚决拒绝。我立即叫儿子打电话告诉律师,打电话到媒介(注:《信息日报》社)请他们到现场拍照及见证……约20分钟后,两名当地记者赶到,在政委的保护下,我两人才离开公安局。真危险!”
为了帮助警方尽早将刘志清抓捕归案,以便将问题尽早查清,记者拔通了刘志清的电话,希望他能投案自首:
刘志清:“我用不着投案,一我没有见过逮捕证和通缉令;二我没有犯罪,我没有躲也没有藏,他们如果有合法的手续,那就来广州抓我吧。”
节目播出时,江纺仍然没有把22万元退还给公安局,南昌警方也仍未将刘志清抓捕归案,而深信自己无罪的刘志清则在广州的家中,四处投寄着申诉材料。假如江纺一直不退钱,警方始终不抓人,刘志清永远不投案,这起合同诈骗案难道就这样一直悬在那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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