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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之路在哪里(2002年12月30日)


  水产养殖,惨遭“毒手”。

  “损失相当惨重,而且在历史上也没有出现过这么大的损失。”

  谁是真凶?扑塑迷离

  “它究竟怎么死的我们不管,我们只证明与我们无关。”

  面对僵局,该如何找出“真手”挽回损失?

  “如果他认为不是他造成的损失,那么,他有责任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

  南堡镇位于渤海湾的北海岸,它是河北唐山市一个著名的渔港,历史悠久。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这里后了解得知,这里的居民世代以海为生,从九十年代后期,一方面由于海水水质的恶化,另一方面捕捞量的增加,导致天然水产品的减少,因此镇里的部分渔民就在近海水域和滩涂人工养殖蛤蜊,以同镇政府签定承包合同的方式自产自销。

  蛤蜊,软体动物,与螺蚌被统称为贝,有两扇卵圆形的贝壳,生活在浅海泥沙中,肉鲜美可食,市场销路好,然而就在今年的8月底,许多渔民养殖的蛤蜊,当地俗称的蛤,恰巧在旺销季节出现了大面积的死亡。

  当地渔民:“当时死的时候我们正好蛤蜊已经成品了,我们准备往东北拉,拉到第三车,我们下去了一看,一层都死了,说究竟现在用这个数字形容,确切的数字说实在,说出来得有依据,现在咱还拿不出真正的(证据),究竟死了多少多少吨,1吨多少钱?估计话大约,估计话这个就得看看养殖户了。”

  但是损失究竟有多大,渔民没有向记者出示权威机构的评估,只是各自以承包的面积,每人估算的损失都在上百万,甚至几百万不等。镇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果真如此,全镇加起来的损失数目惊人,那么蛤蜊为何在收获的时候却突然死亡了呢?这里的渔民告诉记者,蛤蜊苗撒在海边的滩涂它是靠海水涨潮补给营养生长,(养殖蛤蜊)不放饵料都是靠天然海水。

  记者:“那你们在养殖前有经验吗?”

  当地渔民:“对这个方面的养殖,养之前是有经验,都说依靠海水。”

  既然依靠海水,是不是海水出了问题呢?于是,他们对水情进行了仔细观察。找到原因之后,水有点变色。

  记者:“你当时觉得水变色是肉眼看的?”

  当地渔民:“用肉眼看的,它又青又白,和平时的混水就不一样了,这我们就开始开着车找,一直找到哪个碱厂。”

  记者:“碱厂是在你们的上游吗?”

  当地渔民:“在我们的上游,我们都连着,他们那开了口子。”

  渔民所说的碱厂就是位于该镇上游,距离仅有几海里,坐落在海边的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当地居民都习惯称该企业为大碱厂。所谓开了口子就是该公司的碱渣场,通俗地说污水池,曾在蛤蜊死亡的前几天出现了事故,有大量碱渣直排入海,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发生排污事故之后,污染物排量超过正常值的,一定要通知造成损害的,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单位,一定要通知的要采取紧急措施,使损失尽量的缩小。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

  然而在当时,对这次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坝堤外溢碱渣事故,南堡镇的渔民全然不知,他们称是在发现蛤蜊死亡,是污染所致之后,沿岸查找污染源头,从镇的上游渔民那里得到的这个消息,依据渔民提供的线索,记者和随行律师在南堡镇的上游找到了当时曾目击碱厂事故的黑沿子镇的渔民。

  当地渔民:“往外溢的时候正是涨潮的时间,在落潮的时候就往下退了,实际上等于说把溢出来的污水在涨潮的时候全带到海水里面去了,对,对。”

  记者了解到,这里渔民养殖的蛤蜊也在碱厂发生事故的几天后出现大面积死亡,渔民说,黑沿子就在碱厂附近,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平时就注意企业的排污动态,因此发生事故时,他们就很快得到消息,赶到现场,这是当时渔民抢拍事故的画面。

  当地渔民:“怎么啦?想掩盖事实啊?”

  通过录像,虽然不能看清事故全貌和预测由此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是看到了这样的情景,终归会让人将事故与蛤蜊的死亡连在一起,而黑沿子镇渔民也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向环保监测站申请了水样检测,以此希望得出蛤蜊的死因是污染所致的结论。

  记者:“检验后的结果是什么呢?”

  当地渔民:“检验结果超标。”

  记者:“那环保局的人说没说这种超标的海水人家是这么说的?”

  当地渔民:“他说呀,像你这个水超标的数量,在我们(天津)宁河这一块来讲,养鱼的绝对活不了,但是你们这个贝类会不会死亡人家不太清楚,就是鱼的话肯定死亡。”

  然而事实上,这张看上去很有说服力的证据,当拿到厂家却变成了一张废纸,厂家认为这不是蛤蜊死亡的直接证据,因此也就拒绝承担责任。

  蛤蜊出现大面积死亡,渔民认为是上游的碱厂所致,而碱厂却并不认同,这其中另有隐情吗?离开黑沿子记者和随行律师,首先来到了厂家的污水处理场,并了解得知这个排污倾废场场内共有三个排污口,排出的大量含有化学物质的工业废水,在这里沉淀后,再由代为管理的看护人员将上清夜直排入海,而留下来的化学物质即称作碱渣。这个看护人员告诉记者,2002年8月17日凌晨的事故主要原因就是碱渣场连续15天未能及时排放才使渣液溢出坝体。

  看护人员:“你要说这种水没有污染,我想这也严格,但是经过海水稀释,应该说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

  记者:“那您说,沿岸下游很多渔民在滩涂养殖的贝类造成大面积的死亡,你说跟这次漫堤也好还是溢漏也好有没有关系?”

  看护人员:“我们认为没有关系。”

  而对于蛤蜊的死亡,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就蛤蜊的死因,他们曾做过大量走访调查,征询专家的意见,结论是这个地区的沿海不适合蛤蜊的养殖,可能撒苗不长时间就死了,也就是说蛤蜊死在这次事故之前。

  记者:“那你们请的专家请的是哪的专家呢?”

  看护人员:“唐山的,我们走访了很多,很多比如说比较权威的,比较权威的,我们现在还不想透露这些姓名,如果真的到了法庭上我们会说的,真的,到法庭上再说。”

  看来厂家是在做着同渔民对簿公堂的准备,对此随行律师认为,虽然企业的污染行为在前,渔民损害事实在后,但是缺少对蛤蜊死因的科学鉴定,企业当然也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不过随行律师却又告诉渔民,如果认为自己确实遭受了损失,况且也认为损失与企业污染行为有关,即使没有蛤蜊死因的科学鉴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律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呢?举证责任倒置呢,就是在这种特殊的侵权案件中,实行主要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举证的原则,对于这件案件来讲,广大渔民如果去立案的话,原告只需证明碱厂向海洋排放了污水,并且自己损失已经形成,那么原告就在这场诉讼中,已经完成了相关的举证责任。”

  随行律师进一步解释说,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渔民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经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而企业也可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否认推定侵权责任不成立,举证不能或不足则构成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同一种性质的侵权责任,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当然,走上法庭并不是我们的初衷,在向当地政府做了反映后,我们得到了新的消息,此事已经引起唐山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早在记者来的几天前做了批示,接待我们的政府方面负责人也一再向记者表示,这次事件一定会是一个圆满的结局,为了体现政府的决心,他还再次叫来了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啊,我们积极地采取措施,措施包括两条:一条是积极和老百姓接触,和受损失的村民接触。”

  不仅如此,该公司送给记者的这份报告中写到“我公司已采取积极措施,从根本上确保碱渣场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坚决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仅就这次事件来说,虽然这是一个不错的尾声,但是我们还是希望类似的事件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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