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无故被人深夜带走。
“说‘你也别害怕,就了解点情况,不交罚款休想回家!’不交钱,说连我也带走!”
婚前同居,婚后罚款,处罚是否有依据?
2002年3月4号深夜11点多钟,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将河北省涿洲市义各庄乡的甄文霞和李志刚夫妇从睡梦中惊醒。
甄文霞:“我刚开开门,这几个人推开门就进去了。”
甄文霞说,那伙人冲进屋后,自称是乡政府的,不容解释就要将她带走。
甄文霞:“我说我爱人已经有结婚证了,我说给你拿去,他们就在门口拦着,不叫去,说‘你也别害怕,就了解点情况’,说‘了解完了就把你给送回来了’,我就穿了一条秋裤,连袜子都没有穿,周围都有人就把我弄走了。”
李志刚说,也不知道妻子犯了什么错,不由分说乡政府的人就将她推进了一辆面包车,直到第二天下午四、五点钟,乡政府才同意放人,此时妻子已被滞留在乡政府长达18个小时。
李志刚:“乡政府提出放人的前提是必须交1000元的罚款,说不交钱连我也带走,这么着我们也害怕了,赶紧交钱把人赎回来,我妈他们当时也觉得不对劲儿,不交钱怕她受罪,竟挨揍,到那儿真揍!”
李志刚说,为了让妻子能早点回来,只好交了1000元罚款,但拿到罚款单后,他们就更不明白了,罚款的名目竟然是综合治理费(私婚),私婚在当地就是指未婚同居。
李志刚:“这不是可笑吗?这结了婚,我们孩子都有了合法的手续,你罚我就不干!“
李志刚的母亲说,儿子与甄文霞早在2001年11月就领取了结婚证,怎么能是私婚呢?不明白乡政府为什么对他们进行罚款?罚款的依据又是什么?虽然找过乡政府无数次,但仍无济于事,乡政府的作法令记者和随行律师也颇为不解,王书记倒是很明确地表示,罚款当时,李志刚夫妇的确已经领取了结婚证。
王书记:“为什么要罚她款?这个事我给你们说一下,甄文霞和李志刚呢,是2000年的5月份开始同居的,到了去年(2001年)的11月她才开始办结婚登记手续。”
王书记说,之所以要对他们进行罚款,是因为李志刚夫妇在领结婚证之前曾有同居的行为,罚款就是对他们未婚同居的一种制裁,并拿出了甄文霞当时承认自己与李志刚有婚前同居行为的询问笔录。
随行律师告诉王书记,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同居情节严重的是可以进行适当的民事制裁的,但对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给予更正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免于处罚,就甄文霞与李志刚婚前同居一事因为情节轻微,而且他们又及时领取了结婚证,可以说他们已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就不应当再处罚了。听了随行律师的解释,王书记则认为,乡政府对甄文霞的处罚是有依据的。
记者:“什么条规规定的?”
王书记:“这是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的一个暂行规定。”
记者:“乡政府可以直接去罚款?”
王书记:“哎,对。”
之后,记者在乡党委书记的办公室里见到了这份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的暂行办法。随行律师认为,这个暂行办法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因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对同居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适当的民事制裁的,前提是情节严重的,而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的暂行办法恰恰忽略了这个前提条件,显然这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由此,首先可以肯定乡政府对甄文霞夫妇的处罚是错误的;其次,即便甄文霞李志刚夫妇的行为应该受到处罚,也应该由相关部门来执行,乡政府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律师:“就说对私婚的处理是民政部门的事,你河北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写的清清楚楚是民政部门处理。”
王书记:“到我们乡政府这一级好像就是说政府就代管它的职能了。”
乡领导说是民政部门授权他们对私婚进行处罚的,并有授权委托书为证,但记者等了一下午也没有见到委托书。
律师:“处理早婚、私婚它也是一种行政处罚,这种行政处罚要依据一定的程序。”
随行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处罚应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执法部门来执行,而乡政府在没有行政处罚资格的前提下就越权进行行政处罚,严重地违法了法定程序,程序不合法处罚肯定就是无效。
律师提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河北省涿洲市义各庄乡的甄文霞和李志刚夫妇在领取了结婚证后,乡政府以其婚前同居为由对他们进行了1000元的处罚。随行律师认为,从任何角度来分析,这笔钱都应该退还当事人,同时随行律师还告诉乡领导,乡政府不仅无权罚款,更无权限制甄文霞的人身自由。
任丙辉:“难免说有一些过激的行为,但是就说在这个问题上刚才我给你讲了半天,我希望你们给予理解。”
乡党委书记任丙辉说,由于乡里的工作人员不懂法,在处理甄文霞一事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错误的作法。
随行律师告诉任书记,根据我国《宪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经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才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一个部门没有经过合法的程序。
律师:“你不能限制人身自由。”
律师提示:
根据我国《宪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随行律师进一步向乡领导解释,如果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负法律责任,乡领导应该就他们的行为向李志刚夫妇道歉,并立即退还罚款。
任书记:“我们这个地方的老百姓,我刚才已经讲了,在这个地方围着(乡政府)大门闹的,他不讲道理,他说‘我错了,我就这水平’,说你不应该错!”
任书记说,治理早婚、私婚本身就是个非常棘手的工作,担心一旦退还罚款会带来负面影响,乡政府的工作恐怕更加难以开展,不过最终乡领导表示,可以考虑退款的事情,等待之余,随行律师就乡政府的作法向李志刚夫妇做了进一步分析。
律师:“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该进行告知,比如说,告诉他为什么要对他进行行政处罚,他的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依据哪个行政法规对他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要告知当事人对他处罚后他如果不服,有什么权利。”
随行律师告诉李志刚夫妇,由于乡政府是违规罚款,而且罚款时对当事人又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使他们丧失了行政复议的机会,况且这种处罚本身又是不合法的,如果乡政府不退款,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在记者准备离开涿洲时,乡政府同意与李志刚夫妇协商解决此事,当晚我们再次来到乡政府,就这个事我们通过李律师给我们讲法,我们也得到了学习。
“按照规定,如果说我们没有这个权限,我们可以退款。”最终,乡领导还是将1000元罚款退还给了李志刚的母亲,拿到了退款,李志刚夫妇自然是很高兴,但记者发现,虽然乡领导已经意识到他们越级罚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但从他们的言语中还是不难看出,他们对将罚款退还给甄文霞夫妇仍然持不理解的态度,鉴于这种情况,随行律师诚恳地告诫乡领导,农村早婚、私婚现象固然很严重,治理起来也的确有难度,但以乡干部自己的违法行为去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会适得其反,这样不仅会降低领导干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更有悖于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依法行事应该从领导干部自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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