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历经四年的艰难诉讼。
“2001年6月27日发的终审判决书判决我无罪。”
一次争执不休的责任认定。
“但是刑事责任免除了,并不认为他不承担民事责任。”
谁为这一多年积怨做出最终裁决。
“不能出现哪儿都不管,到哪儿都解决不了的现象,那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该允许的情况。”
对这条路,四川广元的杨定江再熟悉不过了。几年来,他几乎踏破了中油股份广元市公司的门槛,希望对方督促其下属单位归还他的37万元。
杨定江:“我找了无数次,可能找了三四十次,他就是这句话‘没有钱!’”
杨定江原是广元市公司下属剑阁县公司一个加油站的站长。1996年6月的一天,他突然被公司紧急召回,得知该加油站有多达37万元的应收加油费没有入账,造成账面亏空。
记者:“你平时没有注意到为什么会短这么多款吗?”
杨定江:“因为1995年、1996年我在外面做生意,我没在加油站。”
杨定江说,他当时身兼公司多种经营办公室副主任,长年在外联系业务,对于加油站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于是要求立即查账,核实这37万元的去向,公司却责令他限期将钱补齐,否则就把他移送司法机关。
杨定江:“逼得我没办法,不敢在家,就跑出去躲,跑出去躲的时候,他又把我屋里的照片全部拿走,说要发通缉令通缉我。”
方寸已乱的杨定江只得变卖家产,高额举债,勉强将钱补齐,以求躲过眼前这一关,再慢慢查账,但收到了钱的公司还是进行了举报,由于那30多万元的销售账本上均有他的签名,当地法院便草草认定,加油费是被他挪用,并于1997年判处他两年徒刑、缓刑三年。杨定江对此不服,一再申诉,直到四年之后,2001年6月,对本案进行再审的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笔迹鉴定才查明销售账本上的签名均为别人仿冒,并由此宣告杨定江无罪。
杨定江:“见到了青天,真的!当初剑阁县法院1997年判决我(有罪),我本来有个小孩,已经8岁多了,那个时候天天找我要帐的人多,逼得我老婆跟我离婚,我孩子也判给了老婆,现在我连孩子也见不了。”
此时的杨定江不仅妻离子散,家徒四壁,昔日借钱给他补齐加油站欠款的债主们也纷纷登门,然而,剑阁县公司虽明知他已被判无罪,却拒绝归还他所补交的37万元。
吴元松:“刑事责任免除了,并不认为他不承担民事责任。”
吴元松,剑阁县公司党支部书记,他说,杨定江虽未挪用资金,但在担任站长期间,加油站账面混乱,造成巨额短款,作为责任人,他本身就负有全额赔偿的义务。
吴元松:“因为国有资产流失了30多万,他并不是没有责任,他作为新桥经营站的站长,对不对?他肯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这个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责任具体是指什么责任呢?”
吴元松:“民事上的责任。”
记者:“民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你们公司可以行使直接对他的一种罚款,如果公司造成经营亏损,那么杨定江就应该全额承担这个损失,是不是这个意思?”
吴元松:“如果有欠款,杨定江必须承担,是负责收回,我们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你经营的业务有欠缺,所有货款必须由你站长(负责),你把油卖出去,你必须收回。”
记者:“这有没有一个成文的制度规定?”
吴元松:“我们有很多规章制度,对经营货款有制度。”
他随即出示了该公司于1995年制定的一份文件,上面确有“凡出现欠款如不能限期追回就由责任人全额赔付”的内容,依照这一规定,剑阁县公司收取那37万元也算有言在先。
律师:“你这个制度的制定事实上是推卸自己的管理责任,或者说给职工加大了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职工一个月拿1000多块钱工资,卖50吨油,如果出问题了,50吨油我就要承担责任,不出问题,我还拿1000多块钱,你这个责权利方面哪儿看得出一点对等性?”
随行律师认为,即便杨定江对短款负有全责,公司索赔也应依循法律,更何况时至今日,也未能查明到底是谁仿冒了杨定江的签名,那37万元又流向何方,责任划分便无从谈起,因此,强收巨款显然于法无据。
律师提示: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赔偿金,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
采访中,剑阁县公司始终拒绝退还那37万元,随行律师建议,杨定江可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产,但杨定江无奈地说此路不通,剑阁县法院不受理这个案件。
杨定江:“然后我们又上诉到广元中院,中院于去年10月27日又维持原裁定,还是不受理这个案件。”
早在2001年,剑阁县和广元市两级法院针对杨定江的起诉就已决定不予受理,面对这份终审裁定,杨定江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东挪西借来的一大笔钱被人扣住不还,法院却置之不理呢?
记者:“当时法院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这样一个裁定,从法律上讲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杨虹(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杨定江和他原来所在的单位实际上是企业内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他们的主体不平等,所以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广元市中院认为,杨定江与剑阁县公司的这起退款之争根本不属于民事案件,因此法院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根据法律,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即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它也有一个义务告知当事人‘我不予受理你的案子,你应该向谁反映这个情况,给哪个机关提出你的请求’,从杨定江这个事来看,法院也没有尽到相关的告知义务。”
律师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依照广元市中院的说法,杨定江的问题实际上已不可能通过诉讼方式得以解决,那么,他的出路到底在哪儿呢?广元市中院给我们的解释是,在法律上,扬定江惟一能做的就是去找剑阁县公司的主管部门,要求其督促剑阁县公司尽快退款,但杨定江说,这些年他早已在剑阁县公司的上级单位广元市公司那里碰了许多颗钉子。
杨定江:“省人大、省委、省法院,都说该找石油公司,你说这不是没办法了吗?”
吕力(中油股份广元市公司副经理):“我也没办法,跟你说老实话,要是37块钱我就给你算了,我就掏给你37块钱,看你到处跑,我也同情你,但是现在怎么办呢,广元公司帐上也没这个钱,这是个股份公司,哪儿去给你找37万?把职工工资给你?老杨,你说是不是这个道理?谁当经理也没办法,历史问题最不好解决,说老实话。”
主管部门袖手旁观,人民法院又不予受理,求告无门的杨定江已深感绝望。
杨定江:“我现在就说,石油公司的钱也要不到,每个月只能靠父母几百块钱的退休工资了,这个钱我还要拿出来找石油公司,找省上,找省政府,但是没谁管这个事,难道这一多年积怨真的无处裁决吗?”
“不能出现哪儿都不管、到哪儿都解决不了的现象,那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该允许的现象。”强磊,法学博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员。他认为,广元市两级法院不受理杨定江的起诉缺乏依据。
强磊:“事情本身性质是侵权,在这个时候,你就不能把企业和职工看作是隶属关系,在侵权的问题上,他们应该是平等的,所以我觉得,法院应该以侵权为案由来受理。”
我们就此请教了多位法学专家,他们普遍认为,法院应该是一切纠纷的最后裁决地,如果拒绝裁判,无异于变相默许当事人采用非法的极端手段解决问题,而这显然有悖于依法治国的精神,我们将这一意见转达给了广元市中院,同时也建议杨定江申请再审,对于本案的进展,本栏目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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