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丢失,银行却拒绝为储户办理挂失手续。
“可是我能提供帐号,但是他还是不能给我挂失,我对这个呢,很想不通。”
银行也有自己的理由。
“主要是从客户(存款)安全角度考虑。”
银行究竟该如何保障储户利益,实名制之前使用的假名存款该如何处置呢?
朱红彦是山西省晋城市矿物局的一名职工,2001年2月,她在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市分行所存的一笔1000元钱的定期存款到期了,就在这时,它发现存单已经丢失。
朱红彦:“我也不知道丢在什么地方了,因为在中间(期间)我搬过两次家,当时搬家的时候比较乱一点儿,不知道(存单)具体去哪里啦。”
由于朱红彦认为是自己在搬家的时候不小心把存单弄丢的,而且时间也早已过去几个月了,所以她并未向派出所报案,而是直接找到了当时存款的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市分行古矿分理处,要求办理挂失手续。
记者:“你能够证明这个存单是你的?你能够提供一些什么(存单)内容?”
朱红彦:“所有的东西我都记得,帐号、密码、操作员(代码)、存款日期以及到期的利息等等,所有信息我都能够提供。”
看来,朱红彦是一个非常细心的人,为了防止万一,她曾在存钱后把帐号等所有信息都在笔记本上做了登记,可是尽管如此,银行却仍旧拒绝了她的挂失要求。
朱红彦:“‘(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你不可以挂失’,我说那我拿我的身份证什么的,他说不可以,‘你必须去派出所开一个介绍信,让他们来证明这笔钱是你的’,可是我没有办法去给派出所证明这笔钱是我的,也就说我没有开到这个证明。”
存单一旦丢失只要带着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这是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那么既然朱红彦能够提供如此详细的信息,银行还为什么非要她提供派出所的证明呢?
朱红彦:“当时呢没有用我自己的名字,是顺手写了一个假名字。”
原来朱红彦担心万一存单和身份证一块儿丢失了,别人会取走这笔钱,所以在存钱时就使用了假名,而银行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才要她到派出所开证明的,可是朱红彦不理解的是,自己存钱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使用假名提出异议,而是顺利地为她办理了存款手续,现在存单丢失了,银行却对存单的挂失问题百般刁难,她认为这种做法实在无法接受。
朱红彦:“我个人认为呢,他是接受了我这种做法的,他既然接受了我这种存钱的方式,我认为他就应该接受我这种取钱的方式。”
记者:“徐律师你看,银行要求朱女士必须要提供派出所的证明才能够给她办理挂失的业务,那么银行的这种做法有道理吗?”
律师:“银行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名制是由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而朱女士是2000年2月份在这个银行存的款,恰是这个实名制以前,而她这个支取行为在实名制之后,属于衔接阶段。”
随行律师说,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在2000年4月1日,也就是个人存款实名制施行之前的存款业务,应该按照实名制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也就是说,依据以前国务院的《储蓄管理条例》这个规定,只要是朱女士向银行提供了当时储蓄的储户的名称、储蓄的帐号、开户时间还有开户的储蓄种类、金额,还有住址,只要是提供了这些,银行就应该是依据这个条例办理挂失手续,提供派出所这个证明这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提示: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中规定:在2000年4月1日及个人存款实名制施行前的存款业务,应该按照实名制施行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
山西省晋城市的朱红彦在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施行前,使用假名在当地的一家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在实名制施行后,朱女士发现存单丢失,便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谁知银行要她必须出示派出所的证明。朱女士认为,银行是在有意为难储户,那么银行为什么必须要朱女士出具派出所的证明呢?
赵天平(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市分行古矿分理处副主任):“她必须身份证和这个户名相符,我才能给她(挂失),可是她现在拿这个身份证和存单上的名字不符,就没有给她挂失
记者:“她说你需要什么手续?”
赵天平:“我说这个情况的话,一个你去派出所(开个证明),你要是能证明这个身份,证明这个存单确实是你的,你没有这个证明,我这个款我不敢取给你。”
分理处的赵主任告诉我们,他们这样做并不是为难储户,而是害怕别人捡到存单后冒领,可以说这个担心还是有道理的,但是现在的情况又是派出所无法证明存单上的“杨朱”和朱红彦是一个人,那么如果没有派出所的证明,朱红彦就永远取不到这笔存款了吗?
朱红彦:“你说派出所怎么能证明我用的是化名?又不是曾用名,那派出所怎么证明这个名字就是我呢?”
赵天平:“哎呀,这个我就不好说了,这个我(只能)往上面请示了,这个我就不好说了,就说我们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这样操作了,这样符合我们的规定,因为派出所证明你是一个人,这个钱才是属于你的,如果派出所证明不是一个人,他没法证明那这个钱,我们也不敢给你。”
对于赵主任的解释,我们的随行律师说,如果有人拿着存单冒领的话,银行只要留下他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作为今后追究冒领责任的依据,而现在让朱红彦出具派出所的证明,毫无可操作性。
律师:“就是在4月1日以前的(存款)当时国家对于这种化名还是符合法律规定,还是给予认可的,就是只要用户过来提供一个化名,或者是实名,当时并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来存钱,就是说只要是填个单子,填了住址,或者是填了密码,填了单子以后给了银行,把钱也给了银行,银行给他出具一个存款单或者存折,这样储蓄合同就成立和生效了。”
随行律师说,银行储户之间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那么,在朱女士和银行形成合同关系时,银行是认可使用化名这种存款方式的,而银行现在拒绝挂失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正当我们在分理处采访时,晋城市分行的有关领导也闻讯赶来,于是我们又叫来朱红彦,向他们说明了当时的情况。
朱红彦:“当时我问他,您看咱们银行内部有录像,您可以再拿出来再看一下,那肯定是我,您还可以核对核对笔迹,就是我写的。”
银行工作人员:“其实我们一直也是这样处理的,只不过就是正好这个所的人他好像教条了点儿,他没有去请示我们上级中国建设银行晋城市分行的领导,表示只要拿着身份证件,朱女士便可以马上办理挂失手续,不过为保险起见,最好还是先到单位开一个能够证明朱女士是本单位职工的证明。”
我们的随行律师说,其实身份证就可以证明本人身份,从法律上来说,单位的证明是不需要的,不过朱女士还是表示愿意配合。拿到单位的证明后,当天下午,朱女士终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挂失手续,其实在实名制施行之前,用化名存款的人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您的化名帐户还在使用的话,请注意我们律师的提示:我国是从2000年4月1日施行的个人存款实名制,在2000年4月1日以前可能还存在着好多利用化名存了款的储户,他们在现在到银行去办理业务的时候,应当配合银行工作人员,把化名改成真名,银行也有义务去提醒储户变更他们的姓名。
律师提示: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中规定:在实名制之前使用假名的储户,在实名制施行之后办理第一笔业务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应提醒储户更正实名,储户也应该配合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实名。
朱红彦的这个事件,虽然并不重大也并不复杂,但却暴露出银行系统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储户的利益和银行的声誉,很值得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反思。
律师:“银行让储户去派出所开一些证明这个不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储户找了好多的麻烦,一年多跑了好多趟,导致了这个证明也没有开上,钱也没有取出来,这个我们可以看出,应该银行以后严格依法办事,健全内部的规章管理制度,为储户提供一个优良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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