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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化玻璃”破碎之后(2002年12月18日)


  普通玻璃冒充钢化玻璃,商城经营户大呼上当。

  “当初承诺的是钢化玻璃,为什么装的是普通玻璃啊?”

  商城老板一口咬定玻璃厂以假充真,这不纯粹是叫诈骗公司,玻璃厂反唇相讥,原来其中另有隐情。

  “非我公司产品。”

  商家、厂家各执一词,经营户该向谁去讨说法。

  周先生是南昌市一家商贸城的个体经营户,他之所以会在这个商贸城租下两个门面从事服装批发业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被这里美观、舒适的经营环境吸引住了。出租门面的商贸城在招商说明书中也承诺,商城的门面外墙为全钢化玻璃幕墙。在记者和随行律师到来后,周先生给我们讲起了一个关于钢化玻璃的故事。

  周先生:“我是10月份进场进华东商贸城搞服装的,来了一段时间以后,有一块玻璃那天起点风,这块玻璃摔下去,摔下去以后,我们当时几个就过来一看,这块玻璃最起码不是钢化玻璃,为什么呢?因为钢化玻璃我们常识知道,它是颗粒性的,摔破了以后它是一粒一粒的,它这个是大块型的。”

  此时,这块玻璃破碎发出的脆响一下子击碎了人们对钢化玻璃的信任。据了解,钢化玻璃不仅在价格上,最少是普通玻璃的两倍以上,而且安全性能也绝对可靠,钢化玻璃遭到外力破坏时只会产生裂痕,不会碎落,而普通玻璃破碎后,产生的碎片有时比刀子还锋利。

  周先生:“当初承诺的是钢化玻璃,为什么装的是普通玻璃啊?这里面就有欺诈现象啊!我们就对前面安装了的、没有安装的,我们都要求它有一个质检,商贸城和钢化玻璃的供货企业共同检测的结果是,整个商贸城共有118块普通的平板玻璃混入了钢化玻璃之中。我们天天吵,他们也不给我们答复,说到时候等厂家来。”

  在商贸城和玻璃厂的互推托中,该换的玻璃没有换下,没装的玻璃也停止了安装,许多经营户在没有大门的店面里根本没有办法做买卖,周先生在楼上的一间门面也因为玻璃没有安装好一直空在那里。周先生担心,再这样耽误下去,整个商贸城会错过元旦、春节这两个服装交易的旺销季节,到那时,经营户损失的将不仅仅是租金。此时,商贸城虽然到处都洋溢着各种品牌代言人灿烂的笑脸,可是,经营户却根本笑不起来。

  记者:“魏律师,现在商贸城和玻璃厂之间的责任还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可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户只能向商贸城主张自己的权利。商贸城是出租方,商贸城有义务按照当时的约定,你当时约定这是钢化玻璃,你就应该保证按你的约定来履行。”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经营户作为承租方,他们直接找商城讨说法肯定是没错的,但是,商城为什么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视而不见呢?想不到它们一个顶顶有名的企业还会做出这种掺假的行为!

  一见面,商贸城的负责人又给我们发起了玻璃厂的牢骚,并说许多经营户因此都没有交租金,这些损失都得由玻璃厂负责。

  随行律师还是向卢先生强调,商贸城和两个单位同时存在合同关系,一方面,它和经营户之间是租赁关系;另一方面,商贸城和玻璃厂之间是买卖关系。此时,商贸城把买卖关系中发生的纠纷扯到租赁合同中来确实是不妥的,当然,如果买卖合同的纠纷能够尽快得到解决,租赁合同的履行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于是,随行律师要来了商贸城和玻璃厂签订的合同,希望能帮助它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律师:“合同上标明的钢化玻璃价格,每平方米从110元到600元不等,而且还包含了安装费,这份合同其中又包括了由它来包安装的话,这就又有一个加工承揽的义务,那么像现在这种情况,就是说,除了你要提供合格的产品,你的安装质量也要符合要求,那么现在像这样的情况出现了以后,首先一个,如果混杂进来的这些普通玻璃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的钢玻璃,你都有义务进行更换,对你安装的这一部分的质量如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话,那么你还有义务去维修,更换或者是降低价款,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事实上,商贸城方面在玻璃纠纷发生后一直在向厂方就修理、重作、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可是,玻璃厂作为一家正规企业,为什么会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视而不见呢?

  南昌的一家商贸城从武汉的一家玻璃厂购买了一批钢化玻璃,安装后发现了其中有118块是普通的平板玻璃,是厂家以假充真呢?还是另有原因?在南昌市的一家茶座里,我们就此采访了从武汉专程赶到南昌的厂方负责人。

  记者:“在商贸城安装好的玻璃当中,本来应该都是钢化玻璃,但是发现了普通玻璃,这些普通玻璃是不是咱们玻璃厂的呢?”

  厂方负责人:“不是,这个在我们现场的质检标签上面已经标得很清楚了,是非我公司产品。”

  记者:“那这些玻璃到底是哪儿来的呢?”

  厂方负责人:“这些普通玻璃现在据我们质检部门发现这个情况之后,那么我们追查这个玻璃的来历,那么这个玻璃是在商城开业前后为了抢工期,他们嫌我们的供货速度不够的情况下,那么背着我们公司借钱给我们下面的工程队,要他们在当地采购玻璃来赶工程,在这个情况下,被人混入进来一批非钢化玻璃。”

  记者:“就是说是你的员工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商城的委托购买的这些不合格的玻璃,应该可以这么说吧?

  厂方负责人:“不合格的玻璃,严格地讲是我们下面的安装队,我们聘请的安装队在我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应商城的要求购买的这批玻璃。”

  记者:“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如果他讲的这些确实是这样的话,是他下面的工作人员所做的这些,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我们法人单位应当对它自己的工作人员的这些经营行为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记者:“也就是说,虽然是企业并不知情,但是由于是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企业还是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对,对,对。”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责任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分两个方面来谈,第一,这些产品不合格,我们公司在管理上、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是有一定的责任,但是,由于我们并没有到交工期。”

  玻璃厂此时明确表示,愿意尽快和商贸城方面再进行一次协商,以便将没有履行完的合同继续履行完毕。不过,双方一见面首先还是当面锣、对面鼓地数落起了对方的不是,等待双方冷静下来后,随行律师建议双方放弃责任争论,而首先要解决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协商从中午一直持续到了黄昏,在友好的气氛中,玻璃厂答应无条件地尽快更换普通玻璃,并额外无偿提供8万元的钢化玻璃,将没有完成装修的门面装修完毕。眼看事情就要得到圆满地解决了,但是最后,玻璃厂要求商贸城今后不得再就因拖延工期产生的租金等其它损失向玻璃厂追究责任,而商贸城方面认为,按质、按按期完成商贸城的外墙装饰是玻璃厂应尽的合同义务,不能以商贸城方面放弃损失赔偿为交换条件,于是,双方最后约定,暂不签定这份补充协议,而通过仲裁解决这起纠纷。在我们结束采访时,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商贸城听取了随行律师的建议,已经自己从湖南购进了钢化玻璃进行安装和更换,而在玻璃没有安装以前的店面租金,商贸城也答应对经营户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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